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由英國議會在1988年7月通過的一項法律,包含四個部分共計238條。這些部分分別涉及學校、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內倫敦的教育問題以及其它補充條款和解釋。該法案是對自1944年教育法以來英國教育體系的一次重要調整,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教育課程改革
首先,建立了名為“國家課程”的全國統一課程體系。這一課程規定了中小學在義務教育階段(5歲至16歲)必須教授的十門核心科目,其中包括數學、英語、科學、歷史、地理、技術(含設計)、音樂、藝術、體育和現代外語(僅適用于中學)。此外,宗教教育仍然是必修科目。為了評估學生的學業成就,法律規定學生在7歲、11歲、14歲和16歲時必須參加四次全國性的統考。
學校選擇權擴大
其次,法案賦予了家長更多的自主權來為他們的孩子選擇合適的學校。無論是在當地還是跨區域,家長都有權選擇他們認為最適合孩子的學校。同時,學校被要求公開招生,以便更好地吸引優秀的學生,從而促進不同學校之間的良性競爭。
經費管理權限下放
第三項改革是將學校經費管理的權利下放到學校層面。對于擁有至少200名學生的中學和小學,它們可以自行決定如何使用其預算資金,這有助于提高學校的財務管理和決策效率。
獨立辦學機制
最后,法案允許一些學校申請獨立于地方教育當局,轉而由教育部直接撥款支持。這種轉變使得學校能夠更加靈活地應對教育需求的變化,并且不受地方行政機構的過多干預。
法案影響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實施對英國教育體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不僅改變了教學內容和評估方法,還促進了學校之間的競爭和發展,同時也增強了學校在財政和管理方面的自主權。
參考資料 >
1988年教育改革法.知網空間.2024-08-20
撒切爾夫人與英國小學教育改革.搜狐網.2024-08-20
英國_1988年教育改革法_對教育管理體制及特教的影響.豆丁網.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