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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來源:互聯網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簡稱“普萊西案”,是美國歷史上一個重要的法律案件,對此案的裁決標志著“隔離但平等”原則的確立。這一判決維護了種族隔離的合法性,使得美國南部各州在公共場合實施的“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法延續了半個多世紀,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判決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及此后國會于1964年通過的1964年民權法案、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法后,南部各州實施的種族隔離法才徹底消失。

事實

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荷馬·普萊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東路易斯安那鐵路的一輛專為白人服務的列車,根據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過的相關法律,白人和有色種族必須乘坐平等但隔離的車廂。根據該條法律,普萊西被認定為“有色種族”,遭到逮捕和關押。于是他將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責其侵犯了自己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3、14兩條修正案而享有的權利。但是法官約翰·霍華德·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裁決州政府有權在州境內執行該法,普萊西最終敗訴,以違反隔離法為名被判處罰金300美元。普萊西接著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決,但該法院維持了弗格森的原判。

結論

1896年,普萊西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數裁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違反憲法第13和第14修正案,因為“隔離但平等”并不意味著對黑人的歧視,而只是確認白人和黑人之間由于膚色不同而形成差別。

影響

該案的裁決事實上確認了種族隔離政策的合法性,直到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后,這一政策方才失去其合法地位。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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