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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經濟學會
來源:互聯網

上海市經濟學會,作為一個學術性的法人組織,匯聚了上海經濟領域內眾多專家學者,他們基于共同愿景自愿聯合,并依據法律程序組建而成。該學會的歷史可追溯至1950年8月27日,自那時起便致力于經濟研究與交流。其創立之初的領航者,即首任理事長,為著名經濟學家馬寅初先生。時至今日,該學會在現任會長周振華的帶領下,繼續蓬勃發展,為上海乃至全國的經濟研究與實踐貢獻智慧與力量。

宗旨與使命

上海市經濟學會秉承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與“百家爭鳴”的學術原則。其宗旨在于匯聚并協調上海的經濟理論研究者與實踐工作者,通過舉辦多元化的學術活動,推動經濟科學領域的繁榮與進步。學會致力于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助力改革開放與現代化進程,并特別關注于促進上海經濟的蓬勃發展,為城市的繁榮與振興貢獻力量。

學術活動

自學會創立以來,上海市經濟學會積極投身于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創新與經濟改革發展的浪潮中。據統計,近二十年來,學會成功策劃并舉辦了超過六百場次的學術研討會,匯聚了逾兩萬名專家學者共襄盛舉。在知識傳播與學術積累方面,學會編輯出版了涵蓋專著、論文集、譯文、教材及工具書在內的多樣化學術成果共計一百五十余種,總字數高達六千萬字,為經濟科學領域留下了寶貴的文獻資料。

同時,學會深入實踐,完成了三百余份經濟調查與課題研究報告,總字數累計達六百萬字,為政策制定與經濟決策提供了堅實的智力支持。會員的學術成果榮獲了六百多項省級及以上學術獎項。

此外,學會還致力于學術普及與交流,舉辦了超過三百五十場次的講座與學術報告會,吸引了三萬多人次的聽眾參與。在對外合作方面,學會與眾多省市的兄弟學會建立了緊密聯系,并與國內頂尖經濟學家及國際訪問學者進行了上百次的學術交流活動,不僅促進了學術思想的碰撞與融合,也極大地提升了學會的國際影響力與開放合作水平。

成員構成

上海市經濟學會的會員群體廣泛多元,匯聚了本市經濟領域的科研精英、教學骨干、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的資深專家以及大中型企業的高層領導者。面對新時代的挑戰與機遇,學會致力于持續優化會員結構,積極吸納在學術上有所建樹的中青年才俊以及充滿活力的企事業團體會員,以此增強基礎理論、應用理論研究的深度與廣度,并進一步強化各專業委員會的研究實力與會員網絡的資源優勢。通過這一系列的舉措,學會將更好地發揮其在推動學科建設、促進學術交流、服務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獨特作用,為上海經濟的持續繁榮與振興貢獻更加堅實的力量。

章程

上海市經濟學會章程

(第十五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經濟學會。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ECONOMIST ASSOCIATION,縮寫 S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經濟科學工作者和熱心于經濟研究的實際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組織上海經濟科學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開展經濟科學研究、應用與交流,促進經濟科學的繁榮和發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為上海市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號乙。

第二章 業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經濟科學研究與應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二)承接研究課題,為黨政領導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提供咨詢服務;

(三)組織推介與評價學術成果,組織編寫學術論著,編發信息資料等;

(四)傳播、普及經濟科學知識,組織開展相關專業培訓。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學術研究、應用與交流,編輯書刊資料,咨詢,培訓,科學普及。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教學、科研工作者申請入會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職稱或博士學位,實際工作者申請入會一般應擔任相關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入會證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 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學術年會同期召開,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注銷,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或以書面通信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天津市重慶商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按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以無記名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

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報告應向會員公開。

本會理事會成員、常務理事會成員因故超過一年不能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自行向學會秘書處書面申請停權備案,否則視為自動離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天津市重慶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 不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關社會科學類學術社團負責人任職條件的;

(二)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團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團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任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經濟界有聲望的學者、專家以及對本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為名譽會長、顧問。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學術委員會及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學術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學術部、培訓部、聯絡部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天津市重慶商會資產來源屬于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并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另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上海市經濟學會數字經濟研究專業委員會成立--國際金融報社.國際金融報網.2024-08-24

..2024-08-24

上海市經濟學會章程.上海市經濟學會.201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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