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權利是指個人或集體有選擇他們在私人或公眾場合所使用的語言的權利。此權利不論使用者的種族、國籍和被選擇語言在某一特定區域內的使用人數,都應一律平等對待。語言權利包括法律上及行政上的措施,及允許教育機構、媒體有選擇他們所使用的語言之權利。地方語言自由可以歸結為一種自然人權。《殘疾人權利公約》第30條表明:“殘疾人應有權利,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被承認及支持其特有之文化與語言認同,包括手語及聾人文化。”
簡介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表明:“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關于語言權利的重要文件包括《世界語言權利宣言》《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及《保護少數民族框架公約》。
歷史案例
在歷史上,語言權利的剝奪曾多次發生。1880年,國際聾人教育會議廢除手語教學,認為它會妨礙聾人融入社會。自此130多年,手語都被遏制。到2010年,國際聾人教育會議才向聾人道歉,認為他們都擁有使用手語的權利。在1960年代,香港特別行政區聾人學校以教讀唇為主,由于聾人的語言權利被剝奪,有網站在2011年將香港手語列入瀕危語言,僅剩9,000個使用者。香港聾人機構及大學積極推廣手語,確保聾人擁有使用手語的權利。
在英文殖民入侵后,香港實際上就是只能使用英語工作,學習的城市。用母語的學校,工作,都會被香港人視為次一等。然而,香港人對使用母語學習和工作等的語言權利沒有大多注意。香港主權移交后,政府在缺乏學術論下之下,多次嘗試推行普教中,其中教育局甚至曾刊登文章貶低粵語地位,惹來爭議。而中國施行的語言文字法例,重心在于推廣普通話、維護普通話的獨尊地位,而強力壓制無法例地位認可的地方語言使用。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