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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青年企業家協會
來源:互聯網

濰坊市青年企業家協會是在共青團濰坊市委領導下的全市青年企業家群眾組織,是濰坊市青年聯合會、山東省青年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是共青團聯系青年企業家的橋梁和紐帶。目前,協會共有會員267名,會長、副會長23名,秘書長1名。

協會簡介

近幾年來,協會始終把加強青年企業家的思想引領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

為激勵廣大青年企業家奮發向上,建功成才,協會積極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青年企業家提供綜合素質;培養、表彰、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典型,促進青年企業家隊伍成長,提高青年企業家的影響力;溝通青年企業家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校和社會團體的聯系,為青年企業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和資金等服務;組織青年企業家與省市外和港、澳、臺地區有關團體、企業家,尤其是青年企業家進行友好交流;舉辦經貿考察活動,為青年企業家之間開展經濟合作搭建平臺;反映青年企業家的意愿,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濰坊市青年企業家協會的中文簡稱為:濰坊市青企協;英文譯名為:Weifa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WYEA。

第二條濰坊市青年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市性的青年企業家的群眾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濰坊市青年聯合會、山東省青年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是濰坊共青團聯系青年企業家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青年企業家學習成長和事業發展服務,引導青年企業家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濰坊市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濰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培養、表彰、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典型,促進青年企業家隊伍成長,提高青年企業家的影響力;

(二)溝通青年企業家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校和社會團體的聯系,為青年企業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和資金等服務;

(三)組織青年企業家與省市外和港、澳、臺地區有關團體、企業家,尤其是青年企業家進行友好交流;

(四)舉辦經貿考察活動,為青年企業家之間開展經濟合作搭建平臺;

(五)反映青年企業家的意愿,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六)指導和幫助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個人會員實行屆期制。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入會;

(三)在企業改革和發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青年廠長(經理)、優秀青年企業管理工作者,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均可申請入會,作為個人會員;

(四)各縣市區或行業青年企業家協會,均可申請入會,作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所在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同意;

(三)縣級協會核準;

(四)團體會員須經同級團組織同意;

(五)本會秘書處審查上報;

(六)由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批準;

(七)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內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本章程所規定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天津市重慶商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五)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凡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研究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濰坊市委審查并經濰坊市民政局批準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并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執行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一名,邀請市委分管領導擔任。設顧問、名譽副會長若干名,人選由協會秘書處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名譽副會長作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一并履行本會領導工作職責,享有本會會員所有權利,履行本會會員應盡義務。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名譽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名譽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濰坊市委審查并經濰坊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領導本會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本會會長、名譽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由會長召集。根據需要,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可以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一半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研究、討論、部署本會重大工作事項;

(三)聽取會長、名譽副會長、副會長年度工作述職;

(四)任免副秘書長和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吸收團體會員;

(六)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七)決定對違紀會員及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實行席位制,原則上由共青團濰坊市委分管工農青年部的副書記兼任,并根據有關規定報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本會主要辦事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二)實施工作計劃;

(三)負責會員管理工作,為會員提供具體服務;

(四)依照本章程規定發展會員;

(五)管理經費收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實行席位制,原則上由共青團濰坊市委工農青年部部長兼任。

天津市重慶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六個,分別是:冶金和制造專業委員會,能源和化工專業委員會,房地產、建筑和材料專業委員會,輕紡、醫藥、食品和農業專業委員會,現代服務和信息技術專業委員會,維權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秘書長一名,人選由本會秘書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專業委員會圍繞本會中心任務,根據會員需要開展工作。

第五章 會 徽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徽由“濰坊青企協”五字的拼音聲母組成。右下方的兩只雄鷹組成“濰坊市”和協會的“協”字的拼音聲母“WF”和“X”,整個輪廓和兩只雄鷹組成“青企”的拼音聲母“Q”。會徽象征著濰坊市青年企業家的鴻鵠之志和騰飛之魄。

第二十八條 會徽的使用范圍:本會開會會場、辦公地點等地可以懸掛;會員證、會員名片及本會宣傳物品可以加印。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數額根據會員在本會中的不同職務實行級差會費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共青團濰坊市委和濰坊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共青團濰坊市委審定同意,報濰坊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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