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論占有
來源:互聯網

《論占有》是德國法學家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于1803年創作的法學著作,被譽為世界法學思想史和民法學思想史上的名著。該書主要從羅馬法的體系中論證了占有這一制度的重要核心理論,包括占有的概念、取得、喪失、令狀、變更等內容。薩維尼在書中根據羅馬法學家保路斯的見解,提出了自己的定義,并從人與物的事實關系出發,分析了占有的地位及其法律規定。

出版信息

內容簡介

占有是什么,這似乎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但實際上沒有什么問題比這個問題更難以解決,而且,在法律書籍中尋求對于它的解答也是徒勞的:因為其困難之處甚至還沒有被意識到。然而,這并不是一個無益的形而上學式的思考。任何對于一個人來說最彌為珍貴的事物——他的財產,他的自由,他的榮譽,甚至于他的生命——都可能取決于這個問題。實際上,為了捍衛我的占有,如果需要的話,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我可能會攻擊、傷害甚至殺死別人。但是,物是被我所占有嗎,如果法律對此沒有劃分出界限,沒有界定什么是占有而什么不是占有,那么即使在行為時具有最良好的動機,我也可能會發現自己犯下了最嚴重的罪行,并且,我所認為的合法自衛,也許在法官看來卻是搶劫或者謀殺。

創作背景

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提到,當他直接依據法源而擬定講座內容時,占有吸引了他的注意力,他覺得,關于占有的通行概念和觀點都能夠依據法源而被修正。薩維尼將自己的觀點告訴了他的老師Weis,Weis對此非常贊許,這鼓舞了薩維尼,并且敦促薩維尼就這一主題寫出自己的著作,這一主題因為它所具有的困難和實戰重要性而具有魅力。但其他的工作推遲了編著書籍的實施,直到1802年冬天,《論占有》這本書被擬定。于1803年編著完成。

主要思想

《論占有》一文中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根據羅馬法學家保路斯對占有的論述,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他對占有下的定義是:“具有所有意思的人,完全管領物件,并排斥他人干涉的事實。”他認為不論是時效取得占有,還是有令狀的占有,都必須有所有的意思和管領物件的事實,如果只有管領物件的事實而沒有所有的意思,那只是持有。例如房客雖占住房屋,但他承認房屋的所有權屬于房東,并無為自己所有的意思,故為持有而非占有。至于小偷,由于他對竊物有為自己所有的意思,故為占有而非持有。

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是從人與物的事實關系出發來分析占有的地位及其法律規定的。他把人與物的關系歸結為五種:第一,單純的接觸,如偶爾以手觸摸物件而對其無任何意思;第二,握有,即除外部接觸外,還有掌握物件的意思(animus tenendi);第三,占有,即與物件接觸時是以所有的意思(animus domini),為本人的利益而管領該物;第四,善意占有,即占有人除為了本人的利益外,更自信其為占有物的所有人;第五,所有權,即符合所有權制度要求的占有關系。

根據以上分析,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認為,羅馬法承認沒有所有意思的訟爭物保管人、典質人、永租人和容假占有人享有占有人的資格,是由于實際需要而對占有原則所作的例外。這是因為訟爭物保管人不僅在保管期間須能避免他人的侵奪占有,更重要的是還須能對抗托管人之任何一方在爭議未解決前索回訟爭物的要求,故應承認其占有人的地位,使其順利地完成保管任務,以在爭議解決后能將標的物交給應該受領的一方。至于典質,原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如果典質權人沒有令狀的保護,則債務人或質物所有人可以隨時取回質物,債權必致失去擔保,典質也就形同虛設。關于永租人,在耕種公地時期,他們和國家在法律上并無租賃關系,大法官為了保護其利益,免受他人的侵害,才給以令狀的保護。帝政以后,永租權雖成為租賃關系,但租期長甚至是永久的,出租者除國家外,還有市府、寺院和大地主,他們多在羅馬等城市里,和租地相距很遠,因此仍維持令狀的保護,使他們和所有人一樣,能及時獲得法律救濟,免除時時請求所有人援助之煩。至于容假占有,本以移轉占有為成立要件,故容假占有人享有占有,自為當然之事,債權人或所有人則因受“容假占有令狀”(interdictum de praeario)的保護,可隨時收回出借之物。以上四項,薩維尼稱之為“傳來占有”,因其占有是由托管人、出質人、所有人和保護人等轉讓而來。這一理論主宰了羅馬法學界達60年之久,而未受到有力的非難。

作品特色

《論占有》較為突出的地方除了它的研究方法以外,還表現在它的風格上:具有古典主義的風格、清晰的表達方式、細致與精確的批評、審慎的結構安排。并且,該書辯證地結合了歷史性批判與釋義學的體系思考。

作品影響

《論占有》這一作品成了歷史法學派專題著作的范本。它不但在德國,而且在整個歐陸共同法領域都具有同等重大的影響。《論占有》在發表后的半個世紀里被公認為真正學術性地處理法律問題的典范,對民法釋義學有重要影響。《論占有》以歷史性、體系性界定法律概念的方法,使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成為新的法律史、新的法律釋義學的開創者。

作者簡介

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Friedrieh Cadvon Savigny,1779—1861年),德國法學家,歷史法學創始人之一。薩維尼生于法蘭克福的一個古老家族,16歲時前往馬爾堡大學學習法律,1800年獲得博士學位。薩維尼在18—19世紀開創了歷史法學,不僅對德國19世紀的法理學與立法活動具有現實意義,而且對現代西方法理學的豐富與發展也產生了深遠影響。代表著作有《論占有》(1803年)、《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1814年)、《中世紀羅馬法史》(1815—1831年)、《現代羅馬法體系》(1840—1849年)等。

作品目錄

參考資料 >

論占有.豆瓣讀書.2024-03-23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