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械斗是主要發生在18世紀中到19世紀末的臺灣清治時期,自我認知不同族群間的武裝沖突。「分類」的意思除了意指這種以武力為主的沖突有著自我與敵人「分門別類」的特殊性,也指臺灣省這階段的「集體械斗」型態分成了「閩粵」、漳泉械斗、「頂下郊拼」等不同種類。
形成原因
分類械斗發生原因十分復雜,約略分為以下:
乾隆後期大量移民,先來後到的土地分配沖突。如灌溉水權、爭取墾地、建屋蓋廟等等。
清治官衙控制力薄弱,無法禁絕遏止。
清領地方官藉漠視兩方爭斗甚至分化,造成兩敗俱傷以削減反清力量。
同鄉移民聚集地相近,遇與外鄉移民利益沖突,容易聚眾私自逞斗。
不同宗教分支或不同拜盟的信仰意識沖突。
民風強悍與羅漢腳人數過多。
械斗種類
臺灣省分類械斗約略可分為漳泉械斗、閩粵械斗、縣里械斗、異姓械斗、同姓宗族械斗、頂下郊拼、職業團體械斗..等等。
[編輯]重大械斗事件發生地點與年份
[編輯]18世紀
分類械斗較嚴重的地區略圖1751年閩粵械斗
首次大規模械斗,遠因乃朱一貴起義後,閩粵支持對象不一。
臺灣知府覺羅四明1757年上任嚴厲控制械斗。該知府任期至1764年。
1769年閩粵岡山汛(岡山)械斗
閩人黃教(人名)做亂,清府徵粵勇平亂。粵客鄉勇趁機燒掠閩人村莊。
1769年彰化漳泉械斗
1777年閩粵械斗
閩粵兩族群爭樹林,粵人落敗遷竹塹。
1782年彰化嘉義漳泉械斗
1783年臺北黃泥塘械斗
1783年臺北嘉義彰化漳泉械斗
福建省黃仕簡來臺平亂,將淡水廳同知焦長發處決外,采用與處理閩粵械斗相同的分化平變伎倆。
1786年楊氏宗族械斗
1786年漳泉械斗
1789年黃氏異姓械斗(黃霞事件)
1791年徐氏異姓械斗
1791年沈氏異姓嘉義械斗
1791年黃氏同姓宗族械斗
1791年彰化漳泉械斗
1796年林氏異姓械斗
[編輯]19世紀
1806年漳泉新竹械斗
1806年漳泉分類械斗
1806年轎夫職業鹿港械斗
職業團體械斗
1809年漳泉臺北械斗
1826年漳粵彰化嘉義械斗
住在員林的客家人被迫遷徙至桃園埔心。
1826年粵人吳氏宜蘭械斗
1830年挑夫宜蘭械斗
職業團體械斗
1834年閩粵臺北新竹械斗
1840年新莊閩粵械斗
1846年漳泉械斗
1847年大甲械斗
1850年漳泉臺北械斗
1853年漳泉臺北新竹宜蘭械斗
1853年臺北閩粵械斗
頂下郊拼
1854年中閩粵械斗
1859年漳泉臺北桃園械斗
漳人八芝蘭(士林)村莊全毀,退居芝山巖避難。導致八芝蘭重建。
1862年蘇黃異姓臺北械斗
北門外大稻埕
1865年漳泉嘉義械斗
泉州漳州各居北港街與新港街。
1876年粵人異姓苗栗縣械斗
1882年閩人陳吳異姓臺南械斗
1883年閩人林姓同姓異族鳳山械斗
1883年閩粵鳳山械斗
1885年閩人黃氏同姓異族嘉義市械斗
1888年閩人異姓嘉義械斗
[編輯]械斗帶來的影響
說明
財產生命損失:之所以稱『械斗』,乃指這類型沖突動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械。雖然在法治約束下,縱火燒產,破壞屋垣情形比殺人情事較為常見,但是一場中大型械斗下來,傷亡嚴重可說難以避免。而不論是財產或生命的損失,對於當時社會都造成無法估計的害。
族群遷徙及同化:械斗發生後,勝利者常常霸占落敗一方的房屋,并改建廟宇信仰。為了平息紛爭或避禍,人口數量較少的落敗一方通常遷徙到位置較不好的遠地村莊或漸次與勝利者同化為因應,此兩種方式當以粵籍客家人居多。尤其是因經商導致逐漸提高身份地位的粵籍客家人,常以隱藏自己語言習慣來避禍。
官方法制威信盡失:因為械斗過程中,官方做的最多只是辦理控制規模與預防民變角色。致使民眾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會守法觀念始終無法提升。這種現象,直到日據時期才漸漸改善。
劃清地界自我設限:械斗之後,各族為了防衛與預防再度發生事端,通常會加強各種工事。(例如新八芝蘭的類似城堡街道)這種族群間的對立,造成經濟與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難。這情形,經光緒年間許多地方士紳努力,才漸次有所改善。不過到如今,族群仍多少還是受其影響。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