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址意見書(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是建設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業與民用項目)在立項過程中,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的法律憑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
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6.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審批權限
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確定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并進行公示后核發選址意見書。
參考資料 >
選址意見書_上海楊浦.政府網.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