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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彬
來源:互聯網

林彬(1893—1958),字佛性,樂清市人。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歷任地方法院檢察官、推事,高等法院庭長、推事及最高法院審判官等職,曾先后主辦曹錕賄選總統案和段祺瑞政府高級官員殺傷請愿學生案,守正不阿,不畏權勢。

正文

林彬在1927年,任國民政府法制局編審。次年冬,立法院成立后,任第一至第四屆立法委員,并兼任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參與起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說明書》、《標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戶籍法》、《土地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公證法》和各種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各種人民團體組織法以及《初審立法原則草案》等數百種法,其間還先后應聘任北京大學、政法大學、中央大學等校法律系教授。講課言辭清晰,條理分明,使聽者信筆記錄,即成篇章。

1937年春,曾以患口返家鄉療養。七七事變起,病體未康復,即返回南京,后隨國民政府四川省。1939年9月,因母去世,又返鄉奔喪。1942年4月任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1945年任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監察委員。

抗戰勝利后,1946年當選國民代表大會代表。1948年當選行憲國民大會代表,同年7月任司法院大法官。1949年春去臺灣,歷任“司法行政部部長”、臺灣大學教授、“臺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國策顧問”等。1958年逝世。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物權》、《民法親屬繼承》、《刑法各論》、《民法概論》、《民刑法概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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