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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生態示范區
來源:互聯網

國家級生態示范區是2000年03月0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環發〔2000〕49號)《關于命名第一批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及表彰先進的決定》對在生態示范區建設過程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給與表彰的稱號。

設立目的

建設生態示范區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是解決當前我國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實現區域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

1995年以來,全國先后建立了154個省、地、縣級規模的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的指導和幫助下,各試點地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生態示范區建設工作,按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精心編制和實施生態示范區建設規劃。通過生態示范區建設,一些試點地區積極調整產業結構,寓環境保護于經濟社會發展之中,發展適應市場經濟的生態產業,探索建立了多樣化的現代生態經濟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推動了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初步實現了經濟、社會、生態的良性循環和協調發展。

1999年,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初審的基礎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對申報驗收的33個試點地區進行了現場考核。結果表明,參加驗收的試點地區工作成績顯著,示范效果明顯,達到了預期的建設目標。經研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決定對通過驗收的試點地區進行命名,對在生態示范區建設過程中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單位進行表彰。

通過表彰希望被命名的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和獲表彰的單位與個人再接再厲,爭取更大成績。同時,也希望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地區的廣大干部群眾,向被命名的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和獲表彰的單位與個人學習,為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生態環境,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斷做出新的貢獻。

驗收標準

驗收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驗收、命名的標準和程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地區驗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驗收辦法

1.由試點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照《全國生態示范區驗收標準》進行自查,符合標準要求后,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提出驗收與命名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專家對申請驗收與命名的試點地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將初審意見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并附下列文件和資料:

a.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申請驗收與命名報告;

b.試點地區工作總結報告;

c.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指標完成情況表;

d.初審專家組關于示范區建設技術總結與效益分析報告。

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專家組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資料和文件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考察。試點地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參與現場考核工作。

4.專家組提交審核報告。

第四條 審批、命名與復查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專家組審核合格的試點地區進行審批,并頒發“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驗收合格證書”,授予“全國生態示范區”稱號。

2.對授予“全國生態示范區”稱號的地區實行動態管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定期組織復查,對放松領導、工作滑坡、不符合標準的地區提出限期改進要求或取消其稱號。

第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開始施行。

第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全國標準

第一部分基本條件

一、領導得力集團,機構健全,組織工作有效

1、試點地區有獨立的環保機構、人員編制、辦公設施等;

2、以政府主要負責人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成立生態示范區建設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3、生態示范區建設成效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4、生態示范區建設工作作為政府行為,在各有關部門得到了有效的貫徹落實。

二、制定了生態示范區試點建設規劃,并由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或人大批準實施

5、生態示范區建設規劃通過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并經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大審議批準,實施規劃兩年以上;

6、將生態示范區建設規劃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落實年度實施計劃經費的80%以上。

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7、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根據當地的生態環境狀況,制訂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法規、政策;

8、嚴格執行項目建設和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足額收繳排污費。主要工業污染源達標率100%,“十五小”關停率100%。

9、三年以內無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出現濫捕、亂獵、濫采、亂挖和亂砍濫伐的惡性事件。

四、社會、經濟與環境效益顯著

10、城鎮、村落環境面貌整潔,感官良好,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妥善處置;

11、從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角度,有明顯的例證證實生態示范區建設已初見成效。環境質量、經濟增長、國民收入明顯增加;

12、上述實例在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2001年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考核驗收指標

指標解釋

第一部分基本條件

一、領導得力,機構健全,組織工作有效1、指標解釋: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驗收暫行規定〉的通知》(環辦[1998]272號)對此有明確要求,國家環保總局自然司《關于做好生態示范區建設驗收考核準備工作的通知》(環然發[1999]20號)又有補充。2.數據來源:地方政府文件或地方統計數據。3.驗收要求:自批準為試點地區以來應有連續的文件和數據。

二、制定了生態示范區試點建設規劃,并由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或人大批準實施1.指標解釋: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驗收暫行規定〉的通知》(環辦[1998]272號)和原國家環保局辦公室《關于印發生態示范區建設規劃編制導則(試行)的通知》(環辦然字[1996]046號)對此有明確要求。2.數據來源:地方政府或各有關部門的文件、實施計劃。3.驗收要求:生態示范區建設規劃文本,專家論證意見、名單和批準實施的文件齊全。說明資金籌集渠道、數量,落實程度。年度規劃經費要求80%以上已到位或已落實。

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1、指標解釋: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驗收暫行規定〉的通知》(環辦[1998]272號)對此有明確要求,國家環保總局自然司《關于做好生態示范區建設驗收考核準備工作的通知》(環然發[1999]20號)又有補充。2.數據來源: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文件。3.驗收要求:自批準為試點地區以來應有連續的文件和數據。

四、社會、經濟與環境效益顯著1、指標解釋: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生態示范區建設試點驗收暫行規定〉的通知》(環辦[1998]272號)對此有明確要求,國家環保總局自然司《關于做好生態示范區建設驗收考核準備工作的通知》(環然發[1999]20號)又有補充。2.數據來源: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提供本地經濟建設和生態保護的實例。3.驗收要求:自批準為試點地區以來應有連續的文件和數據。

第二部分驗收指標

一、社會經濟發展

(一)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1、指標解釋:指農民人均各種收入(包括實物按市價折算)之和,《中國農業年鑒》(1999年)統計的1998年全國年均數為2161.98元。經測算,2001年一、二、三類申請驗收的生態示范區地區應分別達到4000、2700、1600元。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二)城鎮單位GDP能耗

1、指標解釋:城鎮單位GDP能耗是指縣(市)總能耗與本縣(市)國內生產總值之比。據1999年《統計年鑒》,1998年全國平均數為1.93噸/萬元。1999年驗收的33個試點平均為1.36噸/萬元。南方地區指標應比北方少0.1噸/萬元。計算公式為:

城鎮單位GDP能耗=縣(市)總能耗(噸標煤)/縣(市)國內生產總值(萬元)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部門。

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三)人口自然增長率

1、指標解釋:指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人口凈增加數(出生人數減死亡人數)與該時期內平均人數(或期中人數)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計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長率=(本年出生人數?本年死亡人數)/年平均人數%1000‰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部門。

3、驗收要求: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的地區性指標驗收。

(四)村鎮飲用水衛生合格率

1、指標解釋:指利用自來水廠和手壓井形式取得飲用水的農村人口占農村總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統和其它飲水形式的合格與否需經檢測確定。目前全國農村取得飲用水的四種形式:自來水廠,受益人口比例為48.01%;手壓井,受益人口比例為23.63%;雨水收集系統,受益人口比例為0.45%;其它飲水形式,受益人口比例為16.84%。據《中國衛生年鑒》(1999),我國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合格率達57.3%。計算公式為:

村鎮飲用水衛生合格率=取得合格飲用水的農村人口數/農村人口總數%100%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部門、衛生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五)環境保護投資比例

1、指標解釋:為遏制環境惡化的趨勢,改善環境質量,必須保證環境保護投資占當年本國(地區)GDP的一定比例。我國1999年全年用于環境污染治理的投資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專家認為,要使環境逐漸改善,環境保護投資須占當年本國(地區)GDP的1.5%-2.5%。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環保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六)單位GDP耗水

1、指標解釋:指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耗水量。1998年中國水資源公報指出,1998年全國單位GDP耗水為683立方米。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部門、水利或農業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二、區域生態環境保護

(七)森林覆蓋率

1、指標解釋:指森林面積占土地面積的百分比,森林面積是指郁閉度為0.2以上的喬木林地、經濟林地和竹林地面積。國家特別規定了灌木林地、農田林網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積折算為森林面積的標準。《森林法實施細則》推薦,山區一般達到70%以上,丘陵區一般達到40%以上,平原區一般達到10%以上的奮斗目標。

全國平原綠化先進縣標準:參考原林業部《關于表彰平原綠化先進縣、旗(市、區)的暫行辦法》。

草原超載率:適用于草原地區。我國各類草場的分布、產草量與載畜量見自《中國自然資源手冊》,1990,科學出版社。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林業、農業部門。

3、驗收要求:按林業或農業部門的有關考評標準或指標驗收。

(八)退化土地治理率

1、指標解釋: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種營力或數種營力結合致使雨澆地、水澆地或草原、牧場、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經濟生產力和復雜性下降或喪失,其中主要包括:(1)風蝕和水蝕致使土壤物質流失;(2)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特性或經濟特性退化;(3)自然植被長期喪失。本指標計算以水土流失為例,水利部規定小流域侵蝕治理達標標準是,土壤侵蝕治理程度達70%。其它土地退化,如沙漠化、鹽漬化等也可類推。計算公式為:

退化土地治理率=治理并有顯著成效的退化土地總面積/退化土地總面積×100%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國土、農業、水利、林業部門和專家評判。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九)灌溉定額

1、指標解釋:我國是淡水資源貧乏國家,農業用水占全國用水的88%左右,灌溉水占83.4%。而灌溉用水的有效利用率僅30%左右。根據《中國水利百科全書》(第一部)提供的資料:北方干旱區定額在80-300米3之間,南方水田200-5003之間,確定驗收指標。《1998年中國水資源公報》,1998年全國農田灌溉畝均用水88米3。降水量小于400毫米的地區執行。水分生產率:指1方水的糧食生產能力,在國際上常被用做節水農業的標準。《節水農業標準研究》提出:產糧1.2公斤/米3可稱為節水農業,產糧1.8公斤/米3可稱為高效用水農業。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水利部門和專家評判。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南北兩方按指標驗收。

(十)受保護地區面積

1、指標解釋:指國家級、省級、縣(市)級自然保護陸地(濕地)(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封山育林地等)面積占全部陸地(濕地)面積的百分比。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環保、國土、農業、林業部門。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十一)礦山土地復墾率

1、指標解釋:指礦山廢棄地復墾面積占廢棄地總面積的百分率。礦山廢棄地是指那些采礦剝離土、廢礦坑、尾礦、礦渣、矸石、洗選礦廢水沉淀物所占用的土地;土地復墾指利用工程與生物措施,使破壞或占用的土地變成可供利用并具有綜合效益的狀態。據《全國復墾“九五”計劃》,2000年將達到30%。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環保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三、農村環境保護

(十二)秸稈綜合利用率

1、指標解釋:指綜合利用的秸稈數量占秸稈總量的百分數。秸稈的綜合利用包括:秸稈氣化、飼料、秸稈還田、編織等等。計算公式為;

秸稈綜合利用率=綜合利用的秸稈數量/農村秸稈總量%100%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農業、環保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十三)禽畜糞便處理(資源化)率1、指標解釋:指規模禽畜養殖場中禽畜糞便處理(資源化)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禽畜糞便處理(資源化)率=處理(資源化)數量/禽畜糞便總量%100%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農業、畜牧和統計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十四)化肥施用強度

1、指標解釋:指化肥施用量占耕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化肥施用強度(%)=化肥施用量/耕地面積%100%

為發展無公害農業,國內國際都在鼓勵減少化肥的使用。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的化肥施用量約為200公斤/公頃,我國平均約在375公斤/公頃。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農業部門。

3、驗收要求:以單季農作物計算,按指標驗收。

(十五)農林病蟲害綜合防治率

1、指標解釋:指施用化學農藥以外的綜合防治作物病蟲害面積的比例,主要防治措施如生物農藥、天敵昆蟲、栽培措施、育種措施等。計算公式為:

農林病蟲害綜合防治率=綜合防治農作物病蟲害面積/農作物病蟲害總面積%100%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農業、林業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農藥施用強度指化學農藥施用量占耕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農藥施用強度(%)=農藥施用量/耕地面積%100%

(十六)農用薄膜回收率

1、指標解釋:指回收的農用薄膜占農用薄膜總量的百分率。我國北方農村白色污染十分嚴重,急需鼓勵回收農用薄膜或不使用超薄農膜。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環保、農資公司和物資回收公司。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十七)受保護基本農田面積

1、指標解釋: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面積占農田總面積的百分比。據1996年《中國農業年鑒》,1995年底全國70%基本農田得到保護。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國土或農業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四、城鎮環境保護

(十八)大氣環境質量

1、指標解釋:按規劃的功能區要求達到相應的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的各項指標標準。目前執行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環保部門。

3、驗收要求:按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和指標值驗收。

(十九)水環境質量

1、指標解釋:按規劃的功能區要求達到相應的國家水環境或海水環境質量標準。目前采用GHZB1-1999《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T14848-93《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或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環保部門。

3、驗收要求:按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和指標值驗收。

(二十)城鎮噪聲環境質量

1、指標解釋:按規劃的功能區要求達到相應的國家聲學環境質量標準。目前采用GB3095-9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環保部門。

3、驗收要求:按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和指標值驗收。

(二十一)城鎮固體廢物處理率

1、指標解釋:目前采用《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WKB2-1999)、《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待批)、《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WKB3-2000)、《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1997)。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環保部門。

3、驗收要求:按國家標準中規定的項目和指標值驗收。

(二十二)城鎮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1、指標解釋:2001年2月26日,溫家寶副總理《在全國城市綠化工作會議的講話》指出:1999年,全國669個城市人均公共綠地為6.52平方米,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為7平方米以上的標準。《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討論稿)指出:到2005年,全國城市規劃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8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0平方米以上。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城建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第三部分參考指標

下述指標可根據本地情況參考選擇使用。

(二十三)衛生廁所普及率

1、指標解釋:衛生廁所指與豬圈分割開的,或可以及時清理的廁所占總戶數的百分數。《中國衛生年鑒》(1999):1998年全國農村改廁占總戶數的35%。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衛生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二十四)、城市氣化率

1、指標解釋:指城市燃氣普及率。《中國統計年鑒》(1998),1997年燃氣普及率全國為39.84%。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統計、城建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二十五)城市污水處理率

1、指標解釋:指城市污水處理量占污水總量的百分率。《中國城市年鑒》1998:1997年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率為25.84%,98年增長5.34%。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環保、城建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標驗收。

(二十六)旅游環境達標率

1、指標解釋:由資源環境安全指數(占50%),心理環境健康指數(占25%)和環境質量達標指數(占25%)三項組成。資源環境安全指數指不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動植物資源,不存在資源環境安全隱患的旅游開發活動,滿足上兩項要求獲全分,每存在一項安全隱患扣10%的分值,有破壞情況扣全分。心理環境健康指數指游人心理可以承受的游客容量。一般風景資源旅游活動以每10米游道容納3名游客為限值,小于限值獲全分,等于限值扣5%得分,大于限值扣全分。環境質量達標指數指水、氣、噪聲、固廢排放的達標情況,每項不合格扣5%的分值。

2、數據來源:地(市)、縣(市)、區環保、旅游部門。

3、驗收要求:分三類地區按指數驗收。

標志使用管理

國家級生態示范區標志

標志說明

國家級生態示范區標志由圖形和文字兩部分組成。

圖形部分為內外兩個連續循環變化相互呼應的綠色不封口圈和五條流動向上傾斜30度的藍色線條組成。前者寓意建立在自然再生產基礎上的經濟社會再生產,兩者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循環發展;后者分別代表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五條主線相互平衡、協調向上發展。同時五線與內外圈形成兩個“E”字,分別代表英文ECOLOGY(生態)和ECONOMY(經濟)。

文字部分為國家級生態示范區(中文),NATIONALECO-MODELAREA(英文)。

使用和管理

一、國家級生態示范區標志適用于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內開展的各項公益、活動和為宣傳國家級生態示范區而開展的其它有關宣傳教育活動。國家級生態示范區標志屬于公益性的,對其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國家級生態示范區有關單位申請使用該標志,應由當地生態示范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環境保護局審查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備案。

三、生態示范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環境保護局對使用國家級生態示范區標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應隨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每年年底將檢查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作出報告,同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級生態示范區當地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可取消其國家級生態示范區標志的使用資格,并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1、人為使標志變形、變色或明顯有損于標志形象的;

2、利用標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

3、不符合標志適用范圍要求的。

五、本通知所述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必須是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考核驗收命名的。

表彰名單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第五批

第六批

第七批

參考資料 >

關于命名第一批國家級生態示范區 及表彰先進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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