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賦是漢代政府對成年人征收的一種人頭稅。劉知遠四年 (公元前203年)“初為算賦”。規(guī)定凡年齡15歲到56歲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納120錢。稱為一算,用作購置車馬兵器。文帝時改一算為40錢,劉徹時又恢復到120錢,漢宣帝時又以90錢為一算,成帝時以80錢為一算?!八恪钡母叩?,決定人民負擔的輕重。對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也征算賦,令成年人交布 (麻布) 一匹,板楯蠻地區(qū)除羅、樸等七姓外,每口每年納賨錢40。
發(fā)展
漢代每年八月進行戶口調查﹐稱作“案比”﹐即于此時征收算賦﹐因此稱“八月算人”。算賦是漢政府財政收入中的一個主要項目﹐歸大農(nóng)經(jīng)管﹐“為治庫兵(兵器)車馬”﹐仍是軍賦性質。劉奭時貢禹上書主張把算賦起納年歲從十五推遲到二十歲﹐但未被采納。算賦一律用貨幣繳納﹐除昭帝時因谷價過賤傷農(nóng)﹐有兩次特詔暫用菽粟代錢外﹐幾乎沒有例外。
算賦數(shù)額偶然有因特殊情況而減輕的﹐如文帝時曾減到四十錢﹐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暫減民算三十錢(收九十錢)﹐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暫減四十錢(收八十錢)。
算賦也有因各種原因而免的﹐如劉徹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經(jīng)郡縣特詔免算﹔漢宣帝地節(jié)三年(前67)令流民欲還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時(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兩人算賦以示敬老;東漢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產(chǎn)子之家三年算賦﹐懷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賦﹐以獎勵人口增殖﹔劉莊永平九年(公元66)詔與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無父兄的﹐復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無田而應募徙往他處的貧民三年算賦﹔劉祜永初四年(110)﹐劉志永壽元年 (155)暫免戰(zhàn)亂地區(qū)算賦﹔安帝元初元年 (114)免受災的三輔地區(qū)三年口算等。另方面﹐算賦也有偶然增加的﹐劉宏時南宮市著火﹐即曾令斂天下口四十錢供修治宮室。
數(shù)額
算賦數(shù)額一般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幾種特殊情況。秦時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法令。劉盈六年(前189)為鼓勵戶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賦五倍于常人。又﹐《漢書?;莸奂o》六年注引《漢律》﹐賈人與奴婢倍算﹐即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與奴婢的算賦比常人加一倍。新朝時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錢三千六百﹐即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敗亡。
因素
算錢﹐還有口賦﹑更賦的征收貨幣﹐使農(nóng)民不得不出售相當多的農(nóng)產(chǎn)品來換錢交賦﹐從而加強了同市場的聯(lián)系。漢代商品經(jīng)濟之所以比較活躍﹐賦稅的貨幣化也是其中的一個因素。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