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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是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措施。
追繳原則
追繳涉案財物以追繳原物為原則,原物已經轉化為其他財物的,應當追繳轉化后的財物;如果涉案財物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減損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追繳機制
一案一表
每個專案辦結前,由案件承辦室經辦人據實填寫,分別送案件承辦室、案件審理室、辦公室、案件監督管理室主要負責人逐一對賬會簽,連同審理報告一并提交紀委常委會審議,促使專案組成員、涉案財物收繳人員、涉案財物保管人員、相關室負責人、委領導形成閉環監督鏈條。案件監督管理室每半年匯總一次全市涉案財物收繳情況,供委主要領導掌握。
一案一檔
對案結后未全部追繳到位的,案件承辦室按照一案一檔建立追繳工作檔案,由在編在職紀檢監察干部專人專管,對每筆應追繳涉案財物依次登記,確定追繳責任人,明確追繳計劃。追繳責任人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的,案件承辦室及時重新確定新的追繳責任人繼續履行追繳責任。追繳結果動態更新,辦公室對涉案財物入賬情況逐一對賬,案件監督管理室對涉案財物登記、移交、入賬、保管等情況全鏈條監督,督促跟進追繳,直至按計劃追繳到位。
多方聯動
對追繳數額巨大、追繳標的復雜、追繳對象特殊的案件,結合實際用好《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規定,主動協調多部門多地區聯合開展涉案財物追繳工作。
參考資料 >
一表聯審多方聯動 依法追繳涉案財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