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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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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衡(1776-1841)清代學者,字蘊聲,一字堂,號廉舫。江西南豐人,清代循吏,官至兵備道。著有《庸吏庸言》、《讀律心得》、《蜀僚問答》、《六九軒算書》、《學備考》等。

劉衡為官公正,循聲卓著,川民呼“劉青天”。博羅縣墊江縣梁平區、巴縣皆請祀名宦祠。《清史稿》卷四七八有傳。

人物簡介

劉衡,嘉慶五年(1800)副榜貢生,充官學教習。十八年,分發廣東省,署四會市知縣,地瘠盜熾,團練壯丁,連村自保。捕會匪,焚其籍,以安反側。治渠魁,眾乃定。

后署博羅縣知縣,城中故設徵糧店數家,鄉又設十站,民以為累,衡至即除之。俗多自,里豪役雜持之,害滋甚。衡釋誣濫,嚴懲主使,習一清。補新興縣知縣。丁艱。服闋。

愛新覺羅·旻寧三年(1823),選四川墊江縣(今重慶市墊江縣),俗輕生亦如博羅縣,衡先事勸諭,民化之。獲匪初犯者,曰:“饑寒迫爾。”給使自謀生,再犯不宥,匪輒感泣改行。歷梁山縣(今重慶市梁平區)。

道光五年(1825),任巴南區(今重慶市主城區)知縣。巴縣訟獄繁多,縣衙人浮于事,依賴衙門吃閑飯的竟有數千人。他到任后,決心打破陳規,革除弊政。首先清除了大批閑散人員,只留下百余人供差遣,其次雷厲風行地處理積案。他認為作一個地方官必須不怕麻煩,能深入下層了解民情,如果事事依靠屬員,就會給下屬以蒙蔽弄奸的機會,因此他以“官須自做”四字自勉。

為了提高辦事效率,他在公堂左右兩邊各設長桌案,分吏、戶、禮、兵、刑、工六格。文到,則分類放入左邊格案,擊為號,六房屬員各自取辦,辦畢,又按類放到右邊格案上,然后由執行人員按文執行。實行這種辦法,既使事無旁落,案無積壓,又使下屬各盡職守,無可推諉。他剛到任時,前任移給積案上千件,而他離任時,僅有一件不重要的某舉人的咨文留給后任而已。

他的衙署不用門丁,在衙前懸一銅鑼,百姓來告狀,只須一敲鑼,他就馬上出來坐堂。判決必親自簽署,令原、被告雙方各讀一遍,不識字的,便令胥役代讀,如有錯誤,立即更改,使當事人心悅誠服。他平時性情嚴正,但在審案時卻盡量做到和顏悅色地和當事人說話,以減少當事人的畏懼心理而能了解實情。由于他斷事公允,名傳鄰縣,總督戴錫三巡察川東時,有他縣縣民來訴冤,都請求說:“希望交劉青天審判”。他出去勘察命案,總是輕裝簡從,并自備飯食,從不苛擾百姓。

有一年遇到災荒,劉衡認為聚不如散,就令大家各歸鄉里,分別賑濟。這次災荒雖然嚴重,百姓卻沒有受到大害。

他對同城武官也能誠意結交,常協助他們解決物資缺乏的困難,意在一旦有什么緩急,彼此可以協同應付。

他重視地方文教事業,曾捐薪俸銀七百兩修重慶試院,并倡辦城鄉義學,親自督課考核,對成績優異的學生予以獎勵,使巴縣學宮面貌一新,文風大振。

劉衡離任,已整裝上道,時縣人計議買一塊地作義壕,選了臨江門外王瓜園,但地主彭某不愿出售,劉衡得知后便擱下行裝,親自到彭某家拜訪。彭某素來敬重這位父母官,便慨然應允。劉衡又出資幫助完成,地廣可容十萬墳墓,縣人無不頌其德。

愛新覺羅·旻寧七年(1827)升綿州知州,道光八年(1828)保寧知府,道光九年(1829)調成都市知府,后擢河南省開、歸、陳、許兵備道。未幾病,遂乞歸。道光二十一年(1841),病卒。

同治五年(1866),四川省學政楊秉璋上疏陳說劉衡為官清正,政績卓著,并呈上劉衡遺書,皇帝十分贊許。諭日。“劉衡歷任廣東省、四川守令,所至循聲卓著,去官四十余年,至今民間稱道弗衰,所著《庸史庸言》、《蜀僚問答》、《讀律心得》等書,尤為洞悉聞閻休戚,于興利除弊之道,籌盡詳備,無愧循良之吏。著將歷任政績,宣付史館,編入《循吏傳》,以資觀感。”

家庭成員

子劉良駒,官至兩淮鹽運使。

孫劉(1824-1901),字慈民,號鈍叟,清末文學家。

人物經歷

劉衡,字廉舫,江西南豐人。嘉慶五年副榜貢生,充官學教習。十八年,以知縣發廣東省。奉檄巡河,日夜坐臥舟中,與兵役同勞苦,俾不得通盜,河盜斂。署四會市,地瘠盜熾。衡團練壯丁,連村自保。詗捕會匪,焚其籍,以安反側,只治渠魁,眾乃定。調暑博羅縣,城中故設征糧店數家。鄉又設十站.民以為累。衡至即除之。俗多自戕,里豪蠹役雜持之,害滋甚。衡釋誣濫,嚴懲主使,錮習一清。愛新覺羅·旻寧三年,授四川墊江,俗輕生亦如博羅,衡先事勸諭,民化之。獲匪初犯者,曰:“饑寒迫爾。”給貲使自謀生,再犯不宥,匪輒感泣改行。調暑梁山.處萬山中,去水道遠,歲苦旱。衡相地修塘堰.以時蓄泄,為永久之計。捐田建屋,養孤貧,歲得谷數百石,上官姓下其法通省仿行。尋調巴南區,為重慶府附郭,號難治。白役七千余人.倚食衙前。衡至,授皆無所得食,散為民.存百余人,備使令而已。歲欺,衡謂濟荒之法,聚不如散,命各歸各保,以便賑恤,是年雖饑不害。

衡嘗謂律意忠厚,本之為治,求達愛民之心。然愛民必先去其病民者,故恒寓寬于嚴。官民之阻隔,皆緣丁胥表里為奸。有訴訟.坐堂受,素書牒令原告交里正,轉攝所訟之人,到即訊結。非重獄.不遣隸勾攝;即遣.必注隸之姓名齒貌于簽。又令互相保結,設連坐法.蠹役無所施技。性素嚴,臨訟輒霽顏,俾得通其情,不過十,惟于豪猾則痛懲不稍貸。嘗訪延士紳,周知地方利害,次第舉革。待丞、尉、營弁必和衷,時周其乏。緩急可相倚。城鄉立義學。公余親課之。為治大要.以恤貧保富、正人心、端士習為主。總督戴三錫巡川東,其旁邑民訴冤者皆乞付劉青天決之,語上聞。

七年,擢綿州直隸州知州,室宗召對,嘉其公勤。每語人曰:“牧令親民,隨事可盡吾心;太守漸遠民,安靜率屬而已。不如州縣之得一意民事也。”然衡所在屬吏化之,無厲民者。后擢河南省開歸陳許道。未幾,病。久之,病不愈,遂乞歸。數年始卒。博羅縣墊江縣梁平區、巴縣皆請祀之名宦祠。

同治初,四川省學政楊秉璋疏陳衡循績,并上遺書。穆宗諭曰:“劉衡歷任廣東省、四川守令,所至循聲卓著。去官四十馀年,至今民間稱道弗衰。所著《庸吏》、《庸言》、《蜀僚問答》、《讀律心得》等書,尤為洞悉閭閻休戚,於興利除弊之道,籌畫詳備,洵無媿循良之吏。將歷任政績宣付史館,編入循吏傳,以資觀感。”衡所著書,皆閱歷有得之言,當世論治者,與汪輝祖學治臆說》諸書同奉為圭。其后有徐棟著《牧令》諸書,亦并稱焉。

參考資料 >

《清史稿·劉衡》.詩詞網.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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