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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
來源:互聯網

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成立于2008年5月28日,是由全省城鎮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企業和從事與風景園林行業相關的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間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現有單位會員200多家。

協會簡介

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自成立以來,致力于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為社會、政府、會員和行業發展提供多種服務。這些服務包括宣貫國家有關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探討行業發展問題,制定行業標準、規范,組織園林綠化工程評優,開展人才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組織展覽、國內外考察交流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

英文譯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Landscape 建筑

縮寫:GDALA

第二條

天津市重慶商會性質:由全省城鎮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企業和從事與風景園林行業相關的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間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愿望,促進企業間的橫向交流,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服務;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及相關單位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風景園林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由廣東省建設廳主管,接受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惠福西路375號大院之8五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 (一)組織學習及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城鎮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 (二)開展調查研究,搜集行業基礎資料,探討行業發展問題;

- (三)組織風景園林行業評優、重要項目的評估論證、人才培訓、技術交流、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組織展覽等服務;

-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涉及會員利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 (五)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的行為機制;

- (六)組織行業經驗交流,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合作,促進行業發展;

- (七)開展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事項;

- (八)組織會員參加省內外和國內外的行業考察、交流活動,參與有關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

- (九)編輯出版會刊、簡報和有關信息資料,承辦會員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

- 1. 城鎮以上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

- 2. 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 3. 城鎮以上所在地管轄的公園;

- 4. 城鎮以上所在地具有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事業單位;

- 5. 城鎮以上所在地具有相應的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的企業單位;

- 6. 城鎮以上所在地與風景園林行業配套相關的企業單位;

- 7. 市級、城鎮風景園林或其他相關協會。

個人會員

國內從事風景園林事業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擁護本會章程;

-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 (三)在風景園林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四)城市園林綠化企、事業單位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 (二)經理事會討論同意通過;

- (三)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各種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享用有關信息資料;

-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六)要求對已發生的或行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幫助解決;

-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 (二)執行本會決議;

-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 (四)維護協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 (五)為協會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并提供資料、報告和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 (一)副會長以上單位年會費5000元;

- (二)常務理事單位年會費4000元;

- (三)理事單位年會費3000元;

- (四)一般單位會員年會費2000元;

- (五)個人會員年會費2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牌。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決定協會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 (二)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 (三)審議理事會對會員的除名;

-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 (七)決定終止事宜;

-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建設廳審查,并經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理事人數應占會員人數的1/3左右,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4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 (三)決定協會具體工作業務;

- (四)制定協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及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或個人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內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 (九)制定內部規章管理制度;

-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內部機構的程序:

-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內部機構的具體方案;

-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 (四)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條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至四十一條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至四十三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至五十一條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條

參考資料 >

園林風景建筑與園林關系淺析.呂梁新聞網.2024-10-22

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國家林草局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宣講報告會舉行_動態_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2024-10-22

廣東社會組織積極發揮作用服務高質量發展.今日頭條.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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