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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議會
來源:互聯網

瑞典議會(Sveriges riksdag),是瑞典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民眾監督政府和司法機關行使職責。議會的權力包括負責制定法律,修改憲法,任命政府。議會實行一院制,共349名議員。議員經普選產生,任期四年。最新屆議會于2022年9月選出,設有16個常設委員會。溫和黨人安德烈亞斯·諾爾連(Andreas Norlén)任議長。

瑞典現代議會發源于1435年瑞典貴族首次全體會議。1527年,瓦薩國王召集瑞貴族、公職人員、工商業者和農民四個等級的代表舉行會議,取代原先的貴族議會。1600年議會轉由貴族、僧侶、市民和農民4個特殊利益組織組成,稱四級議會,一直延續至1865年。1867年議會改為兩院制。隨后由近代上、下兩院制議會取代。1917年,議會原則在瑞典政治體制中確立,1921年,瑞男女公民均獲得選舉和被選舉權。1970年,瑞議會改為一院制。一院制議會開始時有350席,后為避免兩黨得票勢均力敵的狀況,撤去1席。1994年,瑞議會由3年改為4年一次大選。2022年9月11日,瑞典議會選舉開始投票,8個政黨入選新一屆議會。其中,執政的瑞典社會民主黨贏得30.33%的選票,保持議會第一大黨地位。當地時間2024年6月18日,瑞典議會通過一項決議,這項協議將允許美國軍隊使用瑞典的軍事基地。由于存在較大爭議,該協議引發輿論批評。

歷史沿革

瑞典現代議會發源于1435年瑞典貴族首次全體會議。1527年,瓦薩國王召集瑞貴族、公職人員、工商業者和農民四個等級的代表舉行會議,取代原先的貴族議會。

1600年議會規定,議會由貴族、僧侶、市民和農民4個特殊利益組織分別組成,稱四級議會。四個等級的議會一直延續至1865年,1867年議會改為兩院制。隨后由近代上、下兩院制議會取代。1917年,議會原則在瑞典政治體制中確立,標志著瑞現代議會正式建立。1919年,瑞議會取消對選舉權的財產限制。1921年,瑞男女公民均獲得選舉和被選舉權。

1970年,瑞議會改為一院制。一院制議會開始時有350席。在1973年的選舉中,兩個黨派集團勢均力敵,各得一半席位。遇到黨派無法一致的重大決策就由抽簽決定,由此得名為“抽簽議會”。以后撤去1席,以利決策。1974年以前,國王擁有國家最高行政權,同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1975年后雖國家政體沒變,但國王的地位發生變化,國王成為"虛位"元首,主要代表國家履行禮儀性活動。

1994年,瑞議會由3年改為4年一次大選。相關做法一直延續至今。2022年9月11日,瑞典議會選舉開始投票,能源危機、難民移民和社會治安是此次選舉中選民最關心的三大議題。瑞典議會共有349個議席;根據9月15日發布的計票結果,8個政黨入選新一屆議會。其中,執政的瑞典社會民主黨贏得30.33%的選票,保持議會第一大黨地位;極右翼政黨瑞典民主黨得票率20.54%,位居第二;溫和黨得票率19.1%,位居第三。另外五個進入議會的政黨與上屆議會相同,分別為左翼黨、中間黨瑞典基督教民主黨、環境黨(也稱綠黨)、自由黨。?該屆議會于設有16個常設委員會。溫和黨人安德烈亞斯·諾爾連(Andreas Norlén)任議長。

議會地位

瑞典王國憲法規定,一切公共權力來自人民,議會是人民的主要代表。瑞議會行使所有議會民主制國家議會通常具有的職能,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民眾監督政府和司法機關行使職責。瑞現行《政府組織法》對議會的權力作了明確規定,包括負責制定法律,修改憲法,任命政府。修改憲法需經連續兩屆議會的表決批準方可生效。

議長根據各黨在大選中所獲議席,并在與議會各黨團領導人協商后,提名新首相人選,并付諸議會表決,表決時反對票不超過半數即可通過。新首相組閣時提出的內閣人員名單須經議會批準。議會可對某內閣成員甚至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獲半數以上議員通過,有關閣員或全體內閣即應辭職。在得到多數議員支持的情況下,可以由在議會占有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多數政府;在多數議員不反對的情況下,也可由在議會占有少數席位的政黨組成少數政府。

議會與國王的關系

國王是瑞典的國家元首,王位繼承人只有年滿25歲才可擔任,且不得同時兼任內閣成員、議長或議員。如王室無合法繼承人,或國王逝世、退位而王位繼承人尚未滿25歲時,議會應指定一名攝政王,履行國家元首的職責,并同時指定一名副攝政王。如無適合的人選,議會可指定一人由內閣任命為臨時攝政。在無其他適合人選時,由內閣任命,議長可以擔任臨時攝政。在議長亦不能擔任的情況下,由一名副議長擔任。??? 國家元首應通過首相隨時了解王國的事務,必要時內閣會議應由國王主持召集。國王在出國旅行前應征詢首相的意見。??? 如果國王連續六個月不能履行或者沒有履行其職責,內閣應向議會報告,議會應決定是否考慮廢黜該國王。國王(或攝政王)不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受起訴。

議會與內閣的關系

內閣由首相和若干內閣大臣組成。首相任命過程如下:先由議長召集各議會黨團的代表進行協商,并在同副議長進行磋商后向議會提出提名案。議會至遲應于提名案提出后的第四天,無須經任何常設委員會的審議而對提名案進行表決。如果過半數的議員投反對票,該提名案即被否決,否則為通過。如果議會否決議長的提名,應按上述程序重新進行,如果議會連續四次否決議長的提名,議會必須在三個月內改選,改選后再進行任命首相的程序。在議會通過對新首相的提名后,議長以議會的名義向新首相頒發任命書。新首相應盡快任命內閣其他成員,并把名單呈報議會。

如果議會宣布議會不信任首相或某一大臣,議長應即免除該首相或大臣的職務,但內閣有權在被宣布不信任后的一周內下令宣布重新大選。

如果大臣本人提請辭職,應予免職。首相辭職應向議長提出,大臣辭職應向首相提出。如果首相辭職或死亡,議長應解除全體大臣的職務。

瑞典已經歷了各種形式的府院關系,有些是一黨政府,有些是多黨聯合政府。在過去的20年里,多數黨派均有過執政、在野的經歷。

成為大臣的議員須放棄議會的工作,但不辭去議員的職位。不過,他們必須辭去委員會的職務,該黨在候補委員缺職時,保留該大臣的投票權。當議員不再任大臣時,可重新擔任議員的職務。

大臣有權參加議會辯論。他們在議會為內閣準備的特別席位就座。大臣回答質詢及普通問題。對大臣的回答,議員要做出反應。大臣也可以參與議員的討論。這些交換意見的時間在議會一周的日程表上確定。為引起公眾興趣,瑞典議會引入了新的口頭質詢方式,議會三分之一的會議時間用以質詢。此外,大臣可能遇到就政府計劃、預算或其他議案所進行的較激烈的辯論。

根據瑞典的法律和政治慣例,政府沒有否決權。政府可以反對已通過的法案,但無權中止或延遲法律的頒布。政府反對法律有效的策略就是辭職或威脅要重新大選。

議會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系

最高法院是擁有最高管轄權的普通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擁有最高管轄權的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審判權可以法律加以規定。任何機關包括議會不得干預法院對某一案件的判決。如果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員在履行其法定職責時有犯罪行為,應由議會督察專員或檢察總長依據刑法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應依照有關規定審查并決定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某一成員是否應撤職、停職或者接受醫療檢查。

議會與公眾的關系

議會的會議公開舉行。但是,如果出于國家安全或為維護與其他國家及國際組織關系的需要,議會也可以決定秘密舉行會議。如果內閣擬在會議上向議會提供情況,內閣也可下令秘密舉行會議。任何議員或議會工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透露秘密會議的情況。議會大廳應設有若干公眾旁聽席,對于有搗亂行為的公眾,主持人得勒令其立即退席,如果在公眾之中發生騷亂,議會可以命令所有旁聽者全部退席。

議會與傳媒的關系

瑞典對電臺和電視臺轉播議會會議沒有限制。重要的辯論,例如一般性大辯論的開幕,通常是現場直播,電臺及電視新聞欄目常在議會廳或走廊里報道新聞。議會主樓有專用的房屋及設備以供媒體使用。

選舉與產生

選舉和被選舉資格

凡在瑞典定居的瑞典國民均有選舉權,但根據法院裁決被宣布為喪失法定資格者除外。

凡年滿18歲的瑞公民均可參加議會選舉,擁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在瑞居住3年以上的成年外國移民可參加地方議會選舉。瑞全國共劃分29個選區,每個選區按照選民人數確定產生議員的數額,例如,最小的哥特蘭選區僅有2名議員,而最大的斯德哥爾摩選區擁有42名議員。候選人無須代表所居住選區參選。議員可連選連任。作為議員候選人的被選舉人須由其所在政黨提名,政黨提名所有候選人時均應向中央選舉署(Centrala Valmyndigheten)提交書面申請,還須附候選人親筆簽名同意被提名的聲明。

選舉規定

瑞國家議會例行選舉(大選)與省以及市議會選舉同日舉行,選舉日定于選舉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日。如議會需要提前大選,則應由政府決定改選日期。

政黨登記注冊。希望參選的新政黨應向中央選舉署提出書面申請。在正常選舉年2月底以前提出注冊申請的政黨可以參加競選。如因故出現議會改選或提前大選,則相關注冊申請須最遲在改選決定公布一周前提出方可生效。注冊申請還須注明參加哪一級選舉,如果是參加省或市議會選舉,則須注明省或市的具體名稱。參加國家議會選舉的政黨須要擁有1500名有選舉權的黨員,參加省或市議會選舉的政黨則分別須要擁有100名和50名有選舉權的黨員。只有在國家議會選舉中獲4%或在一個選區獲12%以上選票的政黨才有資格進入國家議會或獲國家議會議席;進入省議會須3%的選票,進入市議會沒有此類限制。各級議會席位按各黨得票比例進行分配。在全國議會最近的兩屆選舉中連續獲得25%以上選票的政黨可獲國家和議會給予的政黨補貼。政黨補貼旨在幫助政黨擺脫捐助方的政治影響。

每一選區的應選席位應根據本選區的選舉結果在各個政黨中按比例分配。調整席位在各政黨中的分配方式與議會所有席位的分配方式相同,即按各個參與分配的政黨在全國得票總數的比例分配,但是按規定分配給得票總數不足4%的政黨的選區應選席位除外。如果一政黨通過選區應選席位的分配所獲得的席位已超過該政黨在議會中應有的比例代表數,那么在調整席位的分配中就不再考慮其所獲得的選區應選席位。調整席位在各政黨中分配之后,應分配至選區。每一政黨對于自己所獲得的每個席位應指定一名議員及一名候補議員。

選舉機構

瑞典中央選舉署負責國家議會選舉事宜。省政府負責省議會選舉事宜。每個市設有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工作。

選區劃分

瑞典分為29個選區,主要以郡縣為單位,選舉310名議員。各選區的名額從2名(格特蘭島)至36名(斯德哥爾摩郡)不等。另外附加的39席構成了“全國預備議席”以確保議會中各黨的力量與普選投票的分布一致。

候選人資格

議員可以兼任任何公職或其他類似職務。???

候選人產生辦法

候選人由政黨提名。

議會職權

議會職權包括立法權、審批預算和監督政府。

立法

立法是議會最重要的職責之一。議會負責審議通過與瑞國家、社會以及人民生產生活緊密相關或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政府或一個或多個議員向議會提交制定新法律或修訂現有法律的提案后,須經過議會多數投票批準。政府根據議會決定負責法律實施。

瑞典政府組織法規定,議會可就下列事項立法:1.有關平民的個人地位或他們相互之間的人身及財產關系(如有關國籍、姓氏權、婚姻、遺產、動產與不動產等的規定);2.有關個人與團體的相互關系(如公民自由與權利的保障及實行限制,稅收等);3.有關公民投票的事項;4.有關劃分省和市政區的指導原則,省和市政區的機構設置、工作方法以及省市稅務的指導原則。

同時,政府組織法還規定議會不得立法規定下列內容:1.判處死刑;2.將瑞典國民驅逐出境,或阻止瑞典國民返回瑞典;3.剝奪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國民的國籍,但取得他國國籍或具有雙重國籍者除外;4.對刑法可免除刑罰的行為施加刑罰或其他刑事制裁;5.對犯罪行為判處重于刑法規定的刑罰。

行政部門可根據法律授權就下列事項制定行政法規:1.對生命,人身安全或健康的保護;2.外國人在瑞典的居住或逗留;3.貨物、貨幣或任何其他資產的進出口、制造業、通訊、信貸或經濟活動;4.狩獵,捕魚或自然與環境保護;5.交通秩序或公共場所的秩序;6.教學與教育。

預算審批

議會依據政府提交的財政預算方案,就國家預算收支進行決策,政府根據議會決定負責實施預算方案。瑞政府如遇重大突發事件需臨時支出巨額經費,也須經由議會批準。

議會有權通過政府下一財政年度預算。國家基金只能用于議會所規定的用途。未經議會的授權,內閣不得以國家的名義進行任何借款或承擔任何財政義務。

在議會閉會期間,有關稅收(所得稅、遺產稅、財產稅、贈予稅除外)的法律,由財政委員會和稅務委員會根據內閣的提案確定稅率,決定征收或停止征收。這種法律需在議會開會后一個月內,由內閣提交議會,議會須在一個月內審議并作出決定。

監督政府

議會以多種方式監督政府及其部門開展工作,包括:議會可就有關問題向政府提出質詢;議會憲法委員會負責審查政府執行規定的情況;議會可對內閣成員和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獲半數以上議員通過,有關閣員或全體內閣即應辭職;對政府部門辦事不力表示不滿的公民可向議會司法委員會投訴;議會直轄的國家審計署負責監督政府財政支出情況。議會還專設議會監察員(JO),監督政府及公務員辦公。監察員不受政黨派別影響,可根據公民投訴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自行做出判斷,并提出處理和改進建議。但議會監察員的建議無法律約束力。

立法委員會負責審查各大臣履行職責以及處理內閣事務的情況。為此,該委員會有權調閱有關內閣事務的決議記錄以及一切與之有關的文件。議會的其他常設委員會以及任何議員,均有權會同立法委員會就大臣履行職責情況或有關內閣事務的處理情況提出書面質詢。

立法委員會負責向議會提交有關上述審查的報告,每年至少一次。議會可以向內閣介紹上述審查報告的任何具體情況。

議會可對嚴重玩忽職守的現任大臣提出彈劾,對前大臣只對其任職期間所犯的罪行提出起訴。對大臣的彈劾案應由立法委員會決定提出,由最高法院審理。

經全體議員的過半數通過,議會可以宣布對某一大臣不信任。有關不信任案的動議,只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聯名方可提出。從舉行定期選舉或宣布重新大選之日起至當選議會召集會議前的期間,議會不得受理不信任案。

任何議員可以依照議會法的規定向任何大臣就其主管事項提出質詢或詢問。

議會應選出一名或數名督察專員,負責根據議會的指示對公務員執行法律與其他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督察專員可以出席任何法院或行政機關的審議會議,并有權查閱任何法院或行政機構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文件。任何法院、行政機構以及國家或市政當局的公務員,應向督察專員提供其所需要的情況或報告。處于督察專員監督之下的任何人必須履行上述義務。任何檢察官都應按要求協助督察專員的工作。

議會還從議員中選舉出審計委員會以審查國家機關的活動。審計委員會對其他活動的審查可由議會決定。

審計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索取為審查所必需的文件、資料和報告。

人事權

議會擁有如下人事權:1.選舉議長和第一,第二,第三副議長;2.選舉攝政王及首相;3.選舉北歐理事會瑞典代表團成員;4.選舉歐洲委員會瑞典代表團成員;5.選舉瑞典300年基金銀行基金委員會成員;6.選舉薪金委員會成員;7.選舉國債署專員。

議會自治權

議會自治權包括:1.選舉議會秘書長;2.處理有關雇員的招聘,工作條件及其他人事問題;3.制定內部管理條件;4.草擬議會預算。

議會組織結構

議長及職權

瑞典沒有明文規定議長應由哪個政黨的議員出任。每屆議會大選后,由全體議員推選議長。從1982年起,議會各黨達成默契,由取得議會多數的最大議會黨,即組成政府的政黨中最大黨的議員出任議長,負責主持議會全體會議及各項提案討論會。

如果議會中的多數派變動,則通常在每屆議會任期的開始選舉新議長及三名副議長。三位副議長分別來自不同黨派。

議長代表議會主持理事會,即議長會議。理事會由各黨派代表、16個常設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3名副議長組成。

議長也是管理委員會的主席。此委員會包括各黨的代表、議會雇員聯合會的代表及議會行政主任。這一機構負責議會大樓運作,各界對議會的贊助活動,科學研究及議會行政人員的活動。

議長與副議長交替主持議會會議,他們安排議員發言,提醒發言的時限,提議對問題進行表決并宣布決定。

議會會議議程安排,辯論的程序及投票的各種規則皆寫入議會法。然而,議長及議長會議負責制定長期的及每周、每天的議事日程。這些計劃甚至包括每個議題及演說所需的時間,而長期計劃常根據每周每天的實際情況加以重新修訂。會議快結束時常需要比計劃所需更多的時間,因此,常增加晚上及周五的會議。

議長負責把議案分門別類地向各委員會分派。議長還有權拒絕不符合《議會法》規定的格式標準的議案。

議長會

議長會議由議長、副議長、在本屆議會選舉中獲得全國選票4%以上的政黨黨團的各一名代表、議會各常設委員會主席以及議會行政委員會的副主席組成。各議會黨團的代表應在每次常會召開時指定,其任期至下次常會召開時為止。

議長會議由議長召集。如果常設委員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議長會議時,由副主席代為出席。議長會議秘密舉行。如果議長會議需要向任何非議長會議成員了解情況,可以召集此人參加會議。議會秘書和議會行政處處長可以參與議長會議的審議。議長會議開會時應作會議記錄,議長會議的決定應向與之有關的人員傳達。

議會專門委員會

瑞議會設15個專門委員會和一個歐盟事務委員會。每個委員會有17位議員。

議會會議制度

各類會議召集和會期

議會每個工作年在每年9月中旬由國王作為國家元首宣布開幕。但在選舉年,新一屆議會的工作始于當年10月份。議會工作年基本是全年,但議會議事廳每年秋季開幕,直至第二年6月下旬閉會,夏季休會2個月左右,12月下旬圣誕節和4月份復活節以及夏季和秋季的第四周也休會。瑞議會每個工作年度安排三次議會政黨之間的辯論。10月份,各議會政黨領導人就各自政策主張進行第一次相互辯論。其后連續三天,議員們進行自由討論。圣誕節過后1月份以及夏季休假前的6月份,議會各黨領導人分別進行第二次和第三次辯論。關于其他小型會議或專題性辯論,瑞議會無明確規定,視情舉行。政府向議會提交議案則沒有時間限制。每年5月,議會按照慣例圍繞政府關于歐盟問題的年度報告開展討論。自2006年起,議會夏季休會時間有所縮短。

法定出席人數和表決方式

瑞議會沒有關于表決時出席人數的法定限制。通常,所有人都應出席,因病或公差不能出席者不可由他人代替。就一般性問題表決時,擁有簡單多數即可生效。但就某些特殊問題表決時則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數贊成方可生效。例如,改變議會有關法令則需過半議員出席且其中四分之三議員同意。改變瑞《憲法》需要連續兩屆議會表決批準方可生效。

議會立法程序

立法是議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只有議會才可以就瑞法律作出通過和修改決定。

議案種類

議案分提案(forslag)和動議(motion)兩大類。提案由政府提出,動議由議員提出。議員提出動議有兩個時機,一是在政府提案呈交議會后的15天內針對該提案提出;另一個是在每年秋季議會開幕后的15天內,這個時期是議員公開提出無議題限制動議的時期。

議會立法程序

瑞政府在呈交議會提案中就一項新的立法提出建議。呈交提案前,政府就相關議題設立調研小組,在廣泛征求民眾意見以及經過政府法律顧問研究確定后,形成最后的提案,并呈交議會。瑞政府每年向議會呈交200多個提案。一個或多個議員可在15天內針對政府提案提出反對該提案的動議。隨后,該提案和動議在議會進行專門登記,再由議會議事廳將提案和動議提交至議會相應的專門委員會進行研究。這些委員會可邀請各種組織的專家和代表來共同討論對提案和動議的看法。最后,委員會根據簡單多數表決制將討論結果的建議報告提交到議事廳。議會全體議員根據議會董事會的日程安排,在議事廳就政府提案和議員動議進行辯論和表決。盡管所有議員均有黨派背景,但在表決時,個人立場不受黨派立場約束。實踐中絕大多數黨員都選擇與本黨立場保持一致。議會將表決結果以簡短的書面形式送交政府,如是議會表決通過的提案,即按期成為生效法律,由政府負責將其付諸實施。

議員制度

議員權利

非經議會以出席議員六分之五以上多數票通過決議表示許可,任何個人或政府機構不得因現任或曾任議員在履行議員職務時的言行,而對該議員提出起訴、剝奪其自由或妨礙其在國內旅行。

在其他情況下,除本人承認有罪,或在犯罪現場被捕獲,或者為至少應判處兩年以上監禁的犯罪外,不得對有犯罪嫌疑的議員實施拘捕、拘留或逮捕等有關法律規定。

議員義務

議員有義務出席會議,如確無法出席,需事先請假,一個月以內的可由議長批準,超過一個月須由議會批準。議員不得參與審議與本人及其本人親友有利害關系的事項的審議。

議員待遇

瑞典議員是專職議員,工資由議會行政管理部支付,月基本工資約為54500克朗(稅前,1美元≈8.5克朗)。議長基本工資與首相相等,每月131000克朗。凡連續擔任議員12年以上者,均可在辭去議員工作后享受所謂“全部議員收入保障”,即第一年收入相當于議員工資水準的80%,以后逐年遞減。議員連續任期未滿6年者只領1年的收入保障。對于家在外地的議員,議會為其提供免費宿舍或領取相當于每月7000克朗的住房補貼。每位議員獲一張全國鐵路交通年卡。議員工資待遇是按每年365個工作日計算,為此,在議員休假期間,其相應工資將予以扣除。每位議員均配給一間辦公室和包括便攜電腦在內的辦公用品。

候補議員

瑞典法律規定,在選舉議員的同時選舉各自的候補議員。在正式議員休假一個月以上的休假期間,由候補議員代行其職。

議會黨團

瑞議會有349名議員,8大黨團。

在2022年9月20日的大選中,各黨團得票如下:

黨團會議

各議會黨團通常在每周四下午召開內部會議,就黨團內關注的議題進行討論。各議會黨團也經常在不同的議會專門委員會范圍內討論問題,必要時組織議會外黨員參與。

議會辦事機構

議會董事會

議會董事會由議長親自擔任主席,由全體議員推選的10名議員任董事會成員,主要職責是討論議會工作規劃。

議會行政管理部

該部歸議會董事會領導,負責為議員提供專業知識和需要決策的問題的相關背景資料;為議員以及各議會黨團秘書處的工作提供有效幫助和服務;協調議員之間的工作關系;向外界介紹議會相關情況及其工作。

議會國際事務部

該部有20位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聯系和安排議會對外交流活動。

議會議員助理

瑞議會向其議員發放助手使用經費,議員可自主決定是否雇用或雇用幾名助手。

議會助理機構

秘書長

議會以秘密投票選舉議會秘書長,其職責是整理保管議會的會議記錄,發布議會決議的通告,并以其他方式協助議長處理議會的事務。

圖書館

議會圖書館收藏了瑞典最大的政治學著作及議會自16世紀以來的出版物。圖書館一直對議員及議會職員開放,并對公眾全天開放。議會查詢服務機構根據要求向議員提供報告,議會的政府信息單位對議員及公眾服務。

議會出版所有在議會廳中的辯論、投票情況及委員會的報告、公議案、私議案及在議會前的演說。議會雜志提供時事新聞,包括每一次選舉后新當選的議員名單。年度出版物提供在議會中的事件,人物及活動的概要。

議會大樓

1905年,兩院議會遷入具古典風格的新建筑。坐落在小島之上的瑞典議會大樓,包括兩院議會廳,委員會議室,一座圖書館及附屬辦公室。自1983年起,單院議會會議在新的會議廳進行。該廳有巨大的聽眾邊座席及可俯視議員席的新聞設備。連接兩座主樓的是為議員個人配備的住宅及辦公室。整個建筑群由防寒的過道連接。

對外交往

出訪團組經費

2008年,近百名議員參與了瑞議會對外交流活動。議會活動經費有限額,每年來往團組數有所不同。關于議會接待來訪團可支配的費用額度,瑞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都秉持節儉原則。通常,每位議員在4年的任期內因工作需要,最多可報銷5萬克朗的國際旅費,報銷單需經副議長簽字;對歐盟國家的出訪活動每年可獲2500克朗的額外旅費報銷。

友好小組

瑞議會總共成立了39個按國家和地區劃分的對外友好小組。

交流機制

瑞議會通常出席下列國際議會活動:

1.歐洲理事會議會會議(Europaradets 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2.議會間聯盟(Interpar lamntariska union,IPU)

3.北歐理事會(Nordiska radet,NR)

4.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的議會會議(OSSE:S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5.歐洲防務和安全會議(Europeiska forsvarsoch sakerhetsforsamlingen)

6.歐洲地中海地區議會會議(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en for EuropaMede lhavsomradet,EMPA)

7.北約議會會議(Natos 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8.北極合作(Det arktiska samarbetet)

9.波羅的海合作(Ostersjosamarbetet)

相關事件

當地時間2024年6月18日,瑞典議會通過一項決議,批準了瑞典美國簽署的防務合作協議。這項協議將允許美國軍隊使用瑞典的軍事基地。由于存在較大爭議,該協議引發輿論批評。這項協議是2023年12月瑞典和美國在五角大樓簽署的。協議賦予美國軍方使用瑞典全國17個軍事基地的權利。這些基地包括軍用機場、軍事部署區以及地面部隊駐地。根據協議,美國能夠在這些基地部署軍事人員、進行軍事演習,并儲存武器、彈藥、車輛及其他軍事裝備。

瑞典反對黨左翼黨和綠黨對該協議持批評和反對態度。他們表示,這份協議缺乏禁止部署核彈的明確規定。另外,他們對協議規定的美國軍事人員不受瑞典法律約束也感到不滿。瑞典和平與仲裁協會也批評道,這一舉動將加劇緊張態勢,并給瑞典安全帶來更大風險。另外,在議會進行表決的前一天,92名瑞典知識分子、學者和專業人士在瑞典《晚報》上聯合發表文章,呼吁就此問題進行全民公決。文章指出,該協議意味著瑞典的防御實際上已淪為美國軍隊的一部分,可能會破壞瑞典的國防安全政策。

參考資料 >

Sveriges riksdag.Sveriges riksdag.2024-06-20

瑞典議會.中國人大網.2024-06-20

瑞典.四川人大網.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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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國家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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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瑞霞:?瑞典大選:中右翼陣營以微弱優勢勝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所.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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