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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梅州學校要求學生簽“承諾書”事件
來源:互聯網

2024年12月23日下午,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廣東五華縣水寨中學組織“珍惜生命”主題班會,校方要求學生簽訂含有不當內容的《承諾書》。12月25日,該事件曝光后引發關注。同日,五華縣教育局發布通報,責令學校收回已簽訂的《承諾書》并作廢處理,對學校負責人約談并全縣通報批評,要求學校多種形式向學生和家長解釋說明。

事件經過

2024年12月23日下午,五華縣水寨中學舉辦“珍惜生命”主題班會,校方要求學生簽訂《承諾書》,該承諾書內容為:學生若出現自殘、自殺行為,均與學校無關,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學校及工作人員主張損失和賠償,且不得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12月25日,有網友通過社交平臺曝光此事,引起社會關注。

事件處置

2024年12月25日,五華縣教育局對此事進行調查并發布情況通報稱,已責令學校收回已簽訂含有不當內容的《承諾書》并作廢處理,對學校負責人進行約談并全縣通報批評,并要求學校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和家長解釋說明。五華縣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針對該事件,學校已與家長溝通具體情況,后續學校會有相關說明 。

相關評論

網友

有網友支持校方的做法,認為此舉證明了學校有教育學生珍愛生命,確保每個學生都知道此事。還有個別網友表示,自己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沒問題。

多數網友持反對意見,認為即便有《承諾書》,學校如果在學生自殘、自殺的事件中,存在沒有及時心理疏導、沒有防范措施、學生多次反映問題無法得到解決等情形時,校方依然需要擔責。

此外,還有一些網友持中立觀點,認為校方讓簽《承諾書》,側面反映其對學生安全問題的重視,希望以此推動家校共同防患,但此舉也有弊端,會增加家長擔憂,且無法解決根本問題。

律師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若校方要求學生簽署該《承諾書》一事屬實,則校方行為不僅不合法,還違背公序良俗。趙良善指出,學生在學校出現自殘、自殺等問題,學校是否擔責與學生是否簽署《承諾書》無關,出現相關事件后需要從多個角度、方面去綜合考量。若學生是因為自身問題導致,則自然與校方無關;若學生曾遭遇校園霸凌等,求助校方卻沒能得到回應或者因校方管理疏漏導致學生自殺、自殘的,則校方脫不了干系。

趙良善強調,學校試圖通過一紙《承諾書》 “一廂情愿”地劃清校方與“自殺、自殘學生”的界限,不僅不人道,還有用《承諾書》做“擋箭牌”的嫌疑,故此,校方這一舉措并不可取,不僅毀了校方的形象,還傷了學生及家長的心。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如果校方要求學生簽署《承諾書》一事屬實,那么該承諾書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林小明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而“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按照現行學生入學年齡推算,大多數中學在校學生仍屬于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承諾書的行為并非純獲利益,也難以證明與學生的年齡、智力相適應,因此,沒有經過學生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追認的行為無效。同時林小明表示,更為重要的是,《民法典》還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而“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讓學生簽訂上述承諾書,顯然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同時也有違公序良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在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學校應該做好的是教育、管理職責,避免產生諸如校園霸凌或者變相體罰等情形出現,關注關心學生的身心健康,而不應當是簽訂承諾書這類材料來掩耳盜鈴。

參考資料 >

一中學讓學生簽字承諾“自殘自殺與學校無關”?廣東五華縣教育局通報.界面新聞.2024-12-26

廣東梅州一中學要求學生簽“與學校無關”承諾書,當地稱已與家長溝通.周道新聞-今日頭條.2024-12-26

一中學讓學生簽字承諾“自殘自殺與學校無關”?廣東五華縣教育局通報.魯中晨報-今日頭條.2024-12-26

廣東一中學要求學生簽字承諾“自殘自殺與學校無關”?教育局通報.愛濟南新聞客戶端-今日頭條.2024-12-26

廣東一中學要求學生簽承諾書:如果我自殘、自殺均與學校無關?當地回應.小魚新聞-今日頭條.2024-12-26

廣東一中學讓學生簽字承諾“自殘自殺與學校無關”,官方通報:責令收回《承諾書》作廢處理,全縣通報批評!.大風新聞-今日頭條.2024-12-26

廣東五華一中學讓學生簽字承諾“自殘自殺與學校無關”,律師:校方行為“一廂情愿”,不合法且違背公序良俗.大風新聞-百家號.2024-12-26

#律師解讀學生自殺與....新浪微博.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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