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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川企業商會
來源:互聯網

北京四川省企業商會,成立于2009年3月6日,由四川籍人士在北京開辦的企業,四川企業在京投資的企業,四川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在自愿聯合的基礎上,共同發起成立。主管單位為四川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商會宗旨是“海納百川,商道酬勤;新川商,中國夢!”

商會介紹

商會下設信息產業分會、金融投資委員會、開發建設委員會、法律咨詢委員會、川菜產業委員會;商會的執行機構-秘書處下設兩部一室(會員服務部、會員活動部、辦公室)。商會擁有14家社團會員,分別是眉山商會、簡陽商會、自貢商會、達州商會、廣元商會、廣安商會、雅安商會、遂寧商會、德陽商會、巴中商會、綿陽商會、成都梁平商會、南充商會、樂山商會。并且組建了川商高爾夫球隊、合唱團等多種形式的會員聯誼組織。

截止2014年11月,商會直屬會員企業達到近百家,各市州商會(分會)、行業委員會會員企業總計達到上千家。會員企業涉及房產、餐飲、建筑、綠化、法律、IT、汽車、機電、文化傳播、金融投資、能源、教育、服務等多個領域。

商會的宗旨是“海納百川,商道酬勤;新川商,中國夢”,這個宗旨既概括了川商的精氣神,又提出了在新的形勢下川商應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融入國家發展的偉大進程之中。這里強調的新川商,就是指心態包容,注重共同發展,愿意承擔更多社會責任,有現代意識的川商。

商會的核心任務是,整合資源、溝通信息、結交商友、促進合作、聯系友誼,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政府與企業間,企業與企業間,乃至京川兩地間合作共贏地良好局面。

依靠政府和市場兩個平臺,商會整合了中央部委、地方政府、高等院校、地方商會、國務院直屬政策研究中心、知名企業、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等高端資源為會員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務。并通過舉辦活動、引導合作、商務考察、培訓論壇、廣泛宣傳等手段,將商會所掌握的各種資源切實地轉化給企業,促進企業發展,宣傳企業形象,形成更大的平臺,最終使會員企業獲得更大的發展。

我們熱忱地歡迎希望有所作為,愿意承擔更大責任的新川商加入到我們的隊伍中來。

北京四川企業商會

地址:朝陽區小紅門路312號龍爪樹賓館9號樓9151室

業務范圍

商會業務范圍是: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二)向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創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力。

(三) 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外商外企和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

(四) 舉辦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臺,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維護川籍在京創業者的整體形象。

(五)及時宣傳四川省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引導和協助會員回省回鄉投資發展。

(六)承辦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商會會徽

北京四川企業商會LOGO釋義

“太陽神鳥”: 2001年出于四川成都金沙遺址,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其構圖嚴謹,線條流暢,極具美感。它是古代人民“天人合一”、向往光明、公正、民主、自由思想的體現,是中華民族凝聚力、向心力的體現,表現了中華民族自強不息、奮發向上的精神風貌。是巴蜀兒女的驕傲和自豪。

商會LOGO :

1.外圍螺旋的結構代表川商融合、包容、合作的理念,能夠形象的表現“海納百川、商道酬勤”。

2.標識整體添加了光影和結構的起伏,富有科技感和價值感,是“新川商、中國夢”的形象體現。

3.標識中間使用金沙出土的太陽神鳥圖案。

4.色彩采用紅綠燈魚的組合,綠色代表環保的理念、紅色代表辣椒。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北京四川企業商會(英文名稱為The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條 本商會是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領頭,并由四川駐京企業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自愿聯合、共同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商會宗旨: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和擁護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四川駐京和在京企業,加強與四川省內企業、社會法人、政府機構之間的交流,促進在京四川企業之間與北京、四川同行業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努力為京城川商商個維權、保駕護航,為四川在京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為促進京、川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進步多做貢獻,全面打造“新川商”形象。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企業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傳播法律知識,使企業能遵循國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關政策、守法經營;

(二)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聘請專業法律顧問,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政治、經濟、法律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財稅、管理、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工作;

(四)建立網站:建立北京四川企業商會網站,定期進行維護。傳遞律法新政,報道商會動態、會員企業信息、會員企業供求信息、川商新聞人物、四川省地理人文,展示川商風采,最大程度地宣傳介紹商會和川商,弘揚巴蜀文化,促進京、川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五)編輯期刊: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傳達中央、北京市、四川省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川商、人文、京川兩地政治、經濟、法律法規動態,加強駐京企業之間的信息、經濟、文化交流;

(六)成立企業法律服務中心:建立北京四川企業商會法律服務中心,專門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投融資并購牽線和協助操作、企業法律保障、投資理財等公司法務專項顧問服務并落到實處;。

(七)組織考察: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外、國內、省內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尋求商機。開展四川省與北京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系中外四川工商界人士來京或回川投資創業,為首都和四川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作出積極貢獻;

(八)協調服務:關心了解四川駐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邀請律師服務團,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九)擴大知名度:組織中央、地方、北京、四川等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在京川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川商風采,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川籍企業家知名度和美譽度;

(十)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鑒,達到互補提高之目的。促進企業間的強強合作,使四川省在京的企業之間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十一)搭建互動平臺:利用商會這一平臺,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和會議,促進北京企業和川籍在京人士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十二)承辦委托: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托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法務溝通協調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商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僅限有影響、有資源的企業和政府部門領導)。以團體會員為主,實行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自愿申請加入商會,按時交納會費;

(四)必須是在京工商有注冊登記的川籍企業或川籍企業經營管理者;

(五)四川省籍人士在京開辦的企業、四川企業在北京的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

(六)具有一定實力和影響力的在京四川籍人士;

(七)其他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八)承認本商會章程,市場經營狀況較好、信譽度較高,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后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頒發給新會員單位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關于政策、法律、商機、項目、信息的協調與服務;

(四)獲得本會的幫助和支持;

(五)取得本會頒發的有關資料和信息刊物的權利;

(六)對本商會的工作擁有反映意見和建議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八)本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四)完成本商會交辦的任務;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關心本商會的工作,主動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和信息;

(七)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果 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形式: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領導機構(理事會)。設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日常工作機構(常務理事會)。設監事長、監事組成監督機構。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及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延期或臨時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本會會長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選由各會員單位自薦或推薦,可以連任。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組成。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監事會提出的違紀問題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一)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正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由會長簽發執行;

(九)決定本會的一般性變更;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任期 4 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二十四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代表常務理事會實施本商會的職責。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組成。秘書長的職責: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主持商會常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的同意,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條例》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活動;

(四)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交納標準及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做出明確規定督促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對群眾社團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經費支出范圍: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法律顧問的費用;

(八)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九)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條 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財會制度,收繳的經費在銀行開立帳戶,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所有經費開支由會長審批執行。商會全年收支明細帳在會員大會上或以通訊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監督、審查。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監督。必要時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或委托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認真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律師事務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于2008年10月8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北京民社團登記機關于2009年3月6日核準之日起生效。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北京四川企業商會組織的作用,進一步加強會員隊伍建設,保證會員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增強會員的凝聚力,促進商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北京四川省企業商會章程,特制定如下會員管理辦法和服務細則。

第二條 北京四川企業商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認真履行義務,同時享有相應的權利。

第二章 會員發展

第三條 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根據北京四川企業商會章程規定:凡是四川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四川企業在北京的分支企業,駐京辦事機構,地方政府駐京聯絡處等可申請加入本會;

(四)企業會員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個人會員應為具

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某個領域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有關人士。

第四條 申請單位會員的企業、團體,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會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團隊概念,經營范圍,入會目的,履行對遵守北京四川企業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承諾),加蓋單位公章;

(二)企業簡介;寄送公司宣傳冊、宣傳畫等書面或電子版資料,以便商會組建會員檔案,搭建商會交流平臺。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北京四川企業商會會員登記表。

(五)單位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五條 申請個人會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簽名的入會申請書;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有關組織的推薦書;

(三)北京四川企業商會會員登記表。

(四)身份證復印件

第六條 商會秘書處,負責入會申請材料審核與資格審定,報主管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長(會長)簽署意見,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章 會員管理辦法

第七條 北京四川企業商會向本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等單位頒發證、牌。

第八條 建立會員數據庫,對會員進行管理。

第九條 北京四川企業商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單位,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長(會長)辦公室會議討論通過,在本會刊物及網站上予以公告,本會將收回其證、牌。

第十條 北京四川企業商會會員有違反章程行為的,視其情節予以處理,直到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凡被取消資格的,自本會發出書面通知后15日內,將收回其證、牌。

第十一條 會員自行退會,應書面申請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牌。

第四章 會員服務

第十二條 優先優惠為會員提供本會刊物及相關資料。在商會網站免費刊登會員有關資料和獲取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詢,建立咨詢、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搭建會員聯誼平臺,定期舉辦會員聯誼活動,增進交流、擴大社交。

第十五條 優先優惠為會員提供國內外交流、培訓和會展服務。

第十六條 優先優惠為會員提供商業座談會以及研討交流會,從中加強和提升會員的能力、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為會員優先提供委托承辦服務。為會員單位組織大型聯誼、商務、政務活動等;為商會會員辦理委托的活動,承辦貴賓邀請、會員邀請等優惠服務。

第十八條 北京四川企業商會根據會員單位經營、管理情況、參加本會活動情況和對本會貢獻情況,授予榮譽稱號。對被授予榮譽稱號的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同時頒發獎牌和證書。并通過互聯網和其它新聞媒體,對被授予榮譽稱號的會員單位進行宣傳報道。推薦其代表本會參加國內外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九條 定期召開會議,走訪會員單位,及時掌握了解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妥善解決。

第五章 會費收取

第二十條 北京四川企業商會交納會費標準為(暫定):

(一)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理事、監事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80,000元;

(四)執行會長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五)理事長(會長)、法人代表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六)在繳足上述會費后,贊助費不限數量。

(八)新會員會費從被批準入會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老會員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繳納年費。

第二十一條 北京四川企業商會收取的會費屬本會所有。

第二十二條 會費收取后由本會出具行政部門統一收據。

第二十三條 每年下發《會費繳納通知書》,如在本年度年底前20天還未繳納會費的,本會將取消其第二年的優惠待遇。

第六章 捐助

第二十四條 北京四川企業商會鼓勵所有會員單位對商會進行捐助,尤其鼓勵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會員單位對本會進行捐助或資助。對捐助數額較大的,可終身享有相應的職務或給予大型活動的冠名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和服務細則,自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起實行。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和服務細則,由北京四川企業商會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 >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