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商丘市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商丘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商丘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歷史沿革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由市屬9個縣(市)區和駐商的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選舉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從1997年召開第一屆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始,目前是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現有市人大代表543人。
1997年12月,商丘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目前是第五屆人大常委會。商丘市五屆人民代表大會設3個專門委員會,即財經預算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三個專門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商丘市人大常委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機構設置
市五屆人大常委會設有工作機構10個: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財經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委員會、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3個:辦公室、研究室、信訪室。
主要職責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商丘市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準商丘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商丘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商丘市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河南省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七)選舉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商丘市人民政府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九)改變或者撤銷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撤銷商丘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罷免商丘市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河南省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參考資料 >
人大簡介.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