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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擔當
來源:互聯網

訴訟擔當是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訴訟,由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當事人的資格,就該涉訴訟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行使訴訟實施權,判決的效力及于原民法關系主體。訴訟擔當可分為法定訴訟擔當和意定訴訟擔當。與代理的區別在于,訴訟擔當是以本人名義為第三人(當事人)實施訴訟之權能,而代理則是直接以當事人名義為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內容簡介

訴訟擔當是對傳統當事人適格理論的突破,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認為,訴權主體必須擁有實體法權源,實體權益主體和訴權權益主體是統一的,兩者不能分離,而訴訟擔當則將兩者分開,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即使不是實體權利主體也可以基于訴的利益對他人的實體權利行使訴權,訴訟擔當人的這種權利被稱為法定的糾紛管理權。法定訴訟擔當人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對他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或者財產擁有管理權或處分權,如代位債權人、遺產管理人;二是對他人的實體權利義務或者財產不擁有管理權或處分權,如德、日、法、英等國公益訴訟中的檢察官、美國反托拉斯訴訟中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委員會和股東派生訴訟中的股東等。這類當事人以維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而被賦予訴權資格。面對關聯交易,股東的角色就是訴訟擔當人,股東因此對關聯交易享有訴權。訴訟擔當理論從另一個角度闡述了包括股東在內的所有訴訟擔當人的救濟權的權源,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實訴訟擔當理論與第三種觀點在股東救濟權的權源的認識上并不矛盾,作為股東救濟權權源的股權投資企業也是體現一種局部的公共利益,只不過這種利益限于公司內部,而訴訟擔當中的公共利益則指和向全社會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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