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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彥明
來源:互聯網

楊彥明,1958年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原中國銀河證券公司北京營業部總經理,因貪污罪被判處死刑。

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大舉貪污、挪用公款。案發后,楊彥明拒不交代貪污錢款去向,經一審死刑、二審發回重審、一審再判死刑、二審維持死刑判決4次審判,于2009年12月8日伏法,成為“中國證券界死刑第一人”。

人物經歷

早年經歷

1958年,楊彥明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干部家庭中。小時成績不錯,后上山下鄉當過知青。

1978年,恢復高考的第二年,楊彥明考取沈陽農業大學。四年后大學畢業,又考上了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的研究生,繼續攻讀農業經濟。研究生期間結婚。

工作經歷

1986年10月,楊彥明來到農業銀行總行工作,在農業銀行20年間,楊彥明經歷了研究所、研究室、農行信托等部門。楊彥明因此積累了豐富的金融經驗,而不規范的市場操作則對他以后的行為影響深遠。

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期間,楊彥明利用擔任中國銀河有限公司營業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采取指使營業部財務人員從該營業部假借他人名義設立的賬戶內提取現金等手段,將該營業部資金共計人民幣6840余萬元侵吞。

人物性格

楊彥明脾氣暴躁、武斷,但異常聰明,平時對下屬說話不多,他命令員工做這做那時,從不會做過多解釋。楊彥明每次從營業部里提取現金,為誰運作,怎么運作,在哪里運作,楊彥明從不告訴單位里其他人,只有一句話:“不該問的你別問。”除了強硬的工作手腕,楊彥明最大的特點就是愛喝酒和下棋,而且酒量大得驚人。除此之外,楊彥明沒有別的愛好,不嫖、不賭、不抽,即使喝酒也不是到一些大飯店要什么山珍海味,而是幾個小菜便可下酒。

人物案件

自殺引發報案

2004年年初,楊彥明被調往中國銀河有限公司總公司任職。當年4月23日,一直拖延交接有關財務手續的楊彥明先是割腕自殺未死。隨后,楊彥明打開煤氣開關,制造了一場煤氣爆炸事故,但雙手、面部多處燒傷的楊彥明依然未死。發現楊彥明的這一異常舉動后,中國銀河證券公司報案。

2004年5月21日,警方以涉嫌貪污罪對楊彥明進行立案偵查。

法院查明

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楊彥明以為本單位運作資金為名,多次指使財務人員違規從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共計6536萬余元,并予以侵吞。

2000年8月至12月間,楊彥明以虎坊路營業部需變更經營場所另租場地為由,將營業部的資金2480萬元轉至其個人控制的北京佳杰堂物業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用于該公司購買北京一商業用房,并出租給營業部使用。此后,楊彥明將營業部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款中的1210萬元,以及再次從營業部轉出的公款1300萬元,共計2510萬元歸還給營業部。至此,楊彥明挪用公款2480萬元。案發前,尚有1270萬元未歸還。

2002年1月至4月間,楊彥明多次指使本單位工作人員,將本單位在其他證券營業部經營的股票、基金變現,共計侵吞376萬元。案發后,楊彥明拒不交代該款去向,致使上述國有財產遭受損失。

2003年11月,楊彥明被免去北京望京西園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職務,調往公司總部工作。他利用工作尚未交接完畢、仍負責部分資金運作的職務便利,以需要運作資金為名,于同年11月至2004年3月,多次指令他人為其從營業部控制的資金賬戶內提出公款共計60萬元,用于他個人期貨經營。案發前該款已退還。

根據上述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楊彥明貪污公款共計6912萬余元,挪用公款共計2540萬元。

判決裁定

2005年12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認定楊彥明貪污、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一審判處其死刑。

2007年5月15日,北京高院以原審判決“部分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并發回重審。

2009 年4月21日,楊彥明終審被判死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對楊彥明進行死刑復核。12月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楊彥明最終被核準死刑、立即執行。12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命令,對楊彥明執行死刑,贓款下落不明。

贓款去向

根據判決書,楊彥明挪用公款的60萬元部分已退還,挪用的2480萬元公款尚有1270萬元未退還。而對于其貪污的6536萬元的指控,楊彥明只以記不清楚作為回答。

楊彥明在重審過程中的辯解與此前變化很大。在一審過程中,楊彥明對檢方提起的四項指控都進行了辯解,而重審時卻只對6536萬元的指控認為證據不足,對其他三項指控并不持異議。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時,其辯護律師當庭提出,款項去向不明,存在使用款項進行行賄的合理懷疑,因此應保留查處特大受賄案的線索。

楊彥明的辯護人許昔龍律師還指出,以貪污罪對楊彥明判決沒有問題,但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比普通案件要高,而6000多萬元貪污數額的指控均來自同案犯章蓉一方的指認,雖然楊彥明說收到過章蓉的錢,但到底收到多少錢還缺少客觀有效的必要證據。雖然證人證言曾證實營業部賬面虧損達五、六千萬元,但不等于楊彥明貪污了五、六千萬元,這二者之間不能劃等號,并且證人同時也表示并不知道章蓉為楊彥明提取現金一事。因此,以貪污罪判其死刑從本案證據看還不夠。

楊彥明挪用巨款的去向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建議,對于6000多萬元的巨額貪污指控,應該查清其貪污款項的去處,落實清楚主要事實后再作出最終判決。直至楊彥明臨刑前,他仍未把贓款下落之謎解開。

警示作用

針對證券市場近來違規事件多發的現象,專家認為,相比于楊彥明貪污、挪用公款,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給證券市場帶來的危害更深遠,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金額以及受害者范圍更大,但目前法律懲罰力度卻過于“溫柔”,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懾犯罪分子的作用。因此,應該加大此類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參考資料 >

證券巨貪楊彥明被執行死刑 近億元贓款下落不明——中新網.中國新聞網.2023-05-17

證券界死刑第一人終審拒絕交代6500萬贓款去向.江西文明網.2023-05-25

“中國證券業界死刑第一人”楊彥明二審暫逃死刑.中國新聞網.2023-05-17

“證券碩鼠”楊彥明伏法 6500萬贓款下落成謎(圖).武義新聞網.2023-05-17

“中國證券業死刑第一人”楊彥明再次提起上訴.北方網.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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