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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復核
來源:互聯網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

中國是法律上尚保留死刑的國家,對死刑適用實體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至二百五十一條對死刑復核程序作了原則性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已將這些規定具體化,為死刑復核工作提供了較周密的準則。這一程序不僅是控制死刑的最后一道防線,還體現了中國對死刑一貫堅持的嚴肅與謹慎、慎殺與少殺的方針政策。死刑復核程序對減少死刑案件誤判、錯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6年3月,中國最高法開始選調死刑復核官進入北京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收回下放長達27年之久的死刑復核權。2012年下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了“死刑復核檢察廳”。

死刑復核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特色,其主要功能在于貫徹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特別是防止死刑案件出現錯判。

死刑復核的概念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

死刑復核的性質

死刑復核程序是最高法行使死刑核準權的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取決于死刑核準權的性質,屬于人民法院的職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教授認為:死刑復核程序應定位為一種復查核準的救濟程序,屬于審判程序,但又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審判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序,其任務是復查與核準。

死刑復核的原則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法復核死刑案件時,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從而落實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原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使得死刑復核更加慎重。

死刑復核的特點

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后,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復核并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死刑復核的意義

從中國目前的實際來分析,死刑制度將會在較長時間繼續實行。與其他的刑罰比較,死刑能夠起到對罪犯的懲罰作用,同時起到震懾作用而預防犯罪。實行死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安全以及對于公民生命權與財產權的保護。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任何一個人都有最基本的生命權,生命在每個人面前都是平等的。所以應該予以充分地尊重和保護。死刑一旦執行就沒有彌補的可能。嚴肅謹慎、少殺慎殺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在刑事訴訟法中特別設立死刑復核程序,正是貫徹這一方針的具體體現。死刑復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適用,實現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正是緣此而設置,因而具有重要意義。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在河北黃驊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判處死刑一案進行復核。

楊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滄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搶劫殺人罪被逮捕。滄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9月17日,楊方振搶劫被害人魏某駕駛的夏利出租車,并殺害魏某。被判死刑,楊方振提起上訴。河北高院二審認為,楊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并致人死亡,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楊方振曾給他父親寫過一封信,信中稱:在公安局里我被打得生不如死,即便以后判死刑,我也覺得比在公安局里強太多太多,我現在就想要個痛快。最終,楊方振被最高法不予核準死刑并予以改判。這是最高法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庭審程序開庭復核的死刑案件。

對于中國現行死刑復核程序,學者李文超撰文稱,存在五個缺陷:一是違反了平等性原則;二是違反了公開性原則;三是違反了被動性原則;四是違反了實效性原則;五是使得復核程序出現虛無化。因此,死刑復核程序尚需進一步完善。

參考資料 >

媒體稱中國死刑復核程序行政化色彩過于濃重-中新網.中國新聞網.2023-05-15

最高檢已成立死刑復核檢察廳 推動死刑標準統一-死刑,復核-北方網-新聞中心.北方網.2023-05-12

追劇普法|《庭外》——法律圈都在追的劇讓你法律知識暴增.微信公眾平臺.2025-06-25

最高法選調死刑復核官進京 四月執掌死刑復核權(3).中國新聞網.2023-05-12

以死刑復核為引擎推進正當程序改革.今日頭條.2023-05-12

什么是死刑復核權.華律網.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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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擬規定最高法復核死刑案應當訊問被告人.新浪網.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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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死刑復核第一案. 死刑復核網.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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