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建華,男,漢族,1963年11月生,湖南寧遠人,高級經濟師,大學學歷,碩士學位,1980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郴州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4年1月,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鄧建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鄧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追繳被告人鄧建華違法所得197.216萬元,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80年12月至2003年11月,先后在寧遠縣副食品公司、寧遠縣商業局、人民銀行寧遠支行、人民銀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工作
2003年11月至2006年07月,歷任永州銀監分局籌備組成員,黨委委員、副局長,紀委書記
2006年07月至2010年02月,任永州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0年02月至2012年11月,任邵陽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2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任永州銀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8年12月至2019年04月,任永州銀保監分局正處級領導干部
2019年04月,任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3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湖南省監察委員會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郴州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紀委紀律審查和郴州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8月消息,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金融監管總局紀檢監察組與湖南省監委批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紀委、郴州市監委對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鄧建華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游活動、違規入股非上市銀行機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插手被監管機構人事任免。
鄧建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鄧建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由郴州市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決定逮捕
2023年8月消息,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郴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8月31日,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鄧建華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3年9月消息,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鄧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鄧建華利用職務之便,在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獲取銀行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通報
2023年10月,湖南省紀委監委對近期查處的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影響力違規經商辦企業典型案例進行公開通報。其中一例為原湖南銀保監局郴州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
2006年至2023年,鄧建華在擔任永州銀監分局、邵陽銀監分局、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以老鄉鄧某某、堂妹夫彭某某名義投資397.96萬元先后入股2家農商銀行和1家村鎮銀行,違規獲利179萬余元。2014年至2023年,鄧建華以本人和特定關系人周某名義向管理服務對象王某某、謝某某提供借款90萬元,違規獲利111萬元。鄧建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8月,鄧建華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被追繳,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2024年1月3日,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郴州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鄧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追繳被告人鄧建華違法所得197.216萬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鄧建華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永州監管分局副局長、黨委書記、局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邵陽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郴州監管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獲取銀行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特定關系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97.216萬元人民幣。
蘇仙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197.21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部分受賄系索賄,從重處罰。鑒于鄧建華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提起公訴前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且認罪悔罪,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
鄧建華受賄案一審宣判.郴州廣電-今日頭條.2024-01-05
中紀委:湖南6名干部被公開通報!.大皖新聞-今日頭條.2023-10-17
鄧建華被查.上觀新聞-今日頭條.2024-01-10
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局長鄧建華被“雙開”.新京報-今日頭條.2023-10-17
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原郴州銀保監分局黨委書記鄧建華決定逮捕.南方都市報-今日頭條.2023-10-17
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鄧建華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湖南檢察-今日頭條.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