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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
來源:互聯網

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省級地方組織,簡稱浙江省工商聯,又稱浙江省商會,成立于1952年。

主要職責

參與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和本省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對有關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等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并協助貫徹執行;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參與相關經濟活動,協助政府對會員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稅收進行檢查和監督;參與會員企業有關技術鑒定、質量管理、科技項目申報、產品評優等工作;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咨詢、融資、維權、科技、信息、新聞輿論、管理等服務,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積極發展與港、澳、臺及海外工商社團和工商經濟界人士的合作與交流,推動經貿合作和技術交流,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和直屬商會的工作,組織和管理同業公會、行業商會(協會)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異地商會和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團組織的指導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部)

辦公室是保證會機關事務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運轉的綜合協調部門和辦事機構。?

主要職責:?

1、擔負會長、黨組、駐會副會長的秘書工作,負責兼職副會長的聯系工作;?

2、負責本會全省綜合性會議的會議服務工作,協助各處室做好專業性會議會務工作;?

3、起草和審核本會重要文件、報告和領導講話;?

4、負責《工商聯通訊》、《每月工作大事簡報》、《情況反映》、《每周信息》的編輯工作;?

5、負責文秘、文印、機要、文書檔案、信訪、督查等工作,制訂會機關內部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6、負責機關的信息工作,聯系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信息工作;?

7、負責本會機關局域網和浙江省工商聯(商會)網站建設;負責機關的信息工作,?

8、負責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出國政審、紀檢等工作,擬定并實施本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計劃,指導直屬單位勞動人事工作;?

9、負責機關離退休老同志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10、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務工作;?

11、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及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審計督查工作;?

12、負責與省級有關單位及各地工商聯的聯系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研究室?

研究室是負責本會的調查研究、參政議政、文件起草等服務工作。?

主要職責:?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省工商聯的重點工作,為本會會務、商務的開展提供資料,對本會參政議政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重要課題組織調查研究,提出本會在全國政協及本省政協會議上的發言、提案選題的建議,并參與調研和起草工作,對本會在參政議政、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承擔本會參政議政委員會的工作;?

3、協同辦公室起草或參與修改本會重要會議文件和領導重要講話;?

4、負責本會史料及工商史料的收集、整理、撰寫和研究工作;?

5、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制度;?

6、聯系、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調研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組織建設部?

會員處是負責天津市重慶商會會員發展、代表人士的聯系和市、縣寶安區總商會組織、基層組織、行業組織的建設工作,指導直屬商會的組織管理工作以及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考察、推薦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和管理同業公會、行業商會(協會)的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異地商會和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團組織的指導工作,負責推動、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組織的發展和管理工作,了解其組織建設情況并提出指導意見,承擔天津市重慶商會組織委員會的工作;?

2、負責本會直屬商會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圍繞本會中心任務,協助直屬商會組織會員參加各種活動;?

3、負責直屬會員的發展工作,指導建立和實施與會員、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系制度,廣泛聯系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收集資料,建立、完善和管理會員數據庫;?

4、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考察工作和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做好市、縣(市、區)工商聯領導干部的培訓工作,會同省委統戰部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培訓工作;?

6、負責會員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出國出境進行商務、公務活動辦理政審、出具證明,牽頭會員企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考試、評審和初次認定等服務工作;?

7、組織會員和非公有制企業開展聯誼活動;?

8、做好有關原工商業者的政策落實和互助金管理等工作;?

9、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公有制會員企業和同業公會、行業商會(協會)等新社團的黨建工作;?

10、負責擬定、修改、收繳、使用、管理會費辦法;?

11、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制度;?

12、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組織建設等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經濟服務部?

主要職責:

1、熟悉國家、省有關經濟政策,掌握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狀況,負責非公有制企業經濟服務工作;

2、負責與政府有關經濟主管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工作;

3、負責組織開展上規模民營企業等綜合性調研,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策、信息、管理等服務;

4、協助政府開展各類招商引資、經貿交流、服務、區域經濟合作活動,拓展民營企業對外商務合作;

5、了解掌握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狀況,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6、負責非公有制企業科技服務,負責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等推薦、申報工作;

7、聯系、指導基層工商聯的經濟服務工作;

8、負責組織推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扶貧開發、對口支援、社會公益事業等有關工作;

9、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在扶貧開發、新農村建設、對口支援等領域開展合作與聯系;

10、負責光彩事業項目的組織、實施、推動和大型活動的籌備工作;

11、負責聯系、指導基層工商聯組織推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光彩事業和新農村建設、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工作;

12、負責省工商聯經濟委員會組織協調工作;

13、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宣傳教育部?

宣傳教育處負責本會的宣傳報導、思想政治教育和《浙江工商》雜志的編輯工作。?

主要職責:?

1、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工商聯的職能、地位、作用,宣傳非公有制經濟企業的經驗和代表人士的優秀事跡;?

2、聯系全省新聞單位,負責宣傳報導本會重要會議及有關活動;?

3、協調和推動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4、會同有關處室開展各類培訓工作;?

5、指導本會直屬的錢江業余學校和各級工商聯所屬的學校工作,總結、推廣教育培訓工作經驗及面向社會多層次教學;?

6、承擔本會宣傳教育委員會工作;?

7、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制度;?

8、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教育和培訓工作;?

9、編輯《浙江工商》雜志;?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國際合作部?

聯絡處負責本會外事、外經、外貿等的管理和承辦工作。?

主要職責:?

1、編制本會年度出訪安排、來訪接待計劃,匯總并審核本會所屬單位出國(境)組團計劃;?

2、負責本會外事活動的報批、有關組團安排和外事紀律教育,承辦人員出國(境)的護照辦理和簽證等具體工作;?

3、負責私營企業申辦因公出國護照及私營企業赴國外辦公司的前期審核工作;?

4、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及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和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系,推動經貿合作和技術交流。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洽談會。組織會員組團出國(境)開展經貿交流、考察訪問,推動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等;?

5、審核本會與境外工商社團有關協議的簽訂和督辦執行;?

6、收集整理交往國家和地區的有關信息、刊物交流工作;?

7、負責機關日常外事活動,辦理機關日常外事事務;?

8、承辦上級有關領導部門委托本會執行的外事任務;?

9、承擔本會聯絡委員會的工作;?

10、聯系、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對外聯絡工作;?

11、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制度;?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法律服務部

法律處負責參與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與非公有制經濟和工商聯工作相關的法律課題調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參與協調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

具體職責:

1、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系,深入了解他們的意愿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參與政府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社會環境的改善;

2、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幫助非公有制企業更好地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力、抵御風險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參與制定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有關工作;

3、認真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內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充分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

4、開展與非公有制經濟和工商聯工作相關的法律課題調研,并形成調研報告交有關部門參考;

5、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新出臺法律、法規、規章等的宣傳及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工作;

6、參與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系立法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建設,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和調處勞動爭議;

7、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8、正確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系,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9、在非公有制企業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協助會員企業處理經濟糾紛,參與經濟仲裁,完善訴訟與仲裁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

10、負責對本會有關法律文書的起草、審核、解釋,提供法律意見;

11、承擔本會法律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12、聯系、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法律服務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社會服務部

1、負責黨和政府有關支農、惠農、扶貧政策的宣傳工作。

2、負責組織和引導廣大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履行社會責任、參與公益慈善事業方面的工作;

3、負責組織和引導廣大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到老少邊窮地區、欠發達地區開展扶貧開發等有關工作;

4、負責組織和引導廣大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開展光彩事業方面的工作。

5、負責組織和引導廣大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

6、負責指導全省工商聯系統的社會服務工作。

(九)機關黨委

1、負責會機關黨的工作,領導機關處室黨支部黨的工作。負責會機關黨的政治理論、思想、組織、制度和作風建設。承擔會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秘書和會黨組民主生活會服務工作,指導所屬處室黨支部開展組織生活會

2、組織黨員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學習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學習黨的歷史,同時廣泛學習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識,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3、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支持和協助會領導、處室負責人完成工作任務。

4、承擔會黨組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領導處室黨支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督促檢查機關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28條辦法和“六個嚴禁”。負責會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受理所屬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調查處理所屬黨組織和會機關科級及以下黨員干部違反黨紀的案件。

5、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6、對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7、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推進和諧機關建設。

8、領導會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和青年等群眾組織的工作。

9、完成會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和上級黨組織下達的各項任務。

(十)異地商會指導處

1、負責外省(區、市)政府駐浙辦事機構和本省企事業單位到省外(境內)設立辦事機構的聯絡、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2、承擔國內省外浙江省商會(企業聯合會)和外省(區、市)在浙企業聯合會、商會等區域經濟協作社團組織的指導、服務工作。

現任領導

注:更新截止2024.10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商業聯合會是各類工商業者聯合組成的人民團體。

第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領導工商業者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政策法令;

(二)團結廣大工商業者發揚愛國主義精神,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

(三)協助政府繼續完成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和手工業、小商小販的社會主義改造;

(四)代表工商業者的合法利益;反映工商業者的意見和要求,并發揮人民團體的監督作用;

(五)組織工商業者進行學習,提高思想認識和業務水平;

(六)鼓勵和推動工商業者發揮技術專長和經營才能,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競賽,搞好生產經營和公私共事關系;

(七)加強世界各國工商業者的友好往來,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經濟交流和世界和平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工商業聯合會按照國家的行政區劃,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市、縣設市、縣工商業聯合會。

第四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受同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國營企業、合作社的全國總機構及公私合營企業的全國性總機構為會員;

(二)省、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以市、縣及相當于市、縣一級的工商業聯合會及國營企業、合作社和公私合營企業的省級機構為會員;

(三)直轄市、市、縣工商業聯合會以本直轄市、市、縣區域內的國營企業、合作社聯合社(或合作社)、合作商店、公私合營企業和私營企業為會員;

凡在國營企業、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工作的原來的私營工商業者,和公私合營企業在職的與不在職的私方人員,都可以參加直轄市、市或縣工商業聯合會作為會員;

手工業者和攤販可以個人或集體地加入直轄市、市或縣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四)對工商界有密切聯系的或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以被邀請參加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批評與反映意見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會員福利事業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交納會費(個人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第九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系統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市、縣工商業聯合會。

第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工作方針;

(二)聽取、審查和通過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查和通過財務報告;

(四)選舉執行委員會;

(五)議決其它有關的重要事項;

(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修改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權力。

第十一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

直轄市、市、縣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縣設主任秘書或秘書)一人。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常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執行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同時是常務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常務委員會執行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并領導會務。

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日常會務,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在正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 設立秘書長的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由執行委員會聘任副秘書長一人或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執行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經過執行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議,或者常務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常務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經過常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議,或主任委員的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該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都必須有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會,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直轄市、市、縣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屬會員選舉或推選產生。此外,還可以采取特邀的方式。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必要時,可以召開代表會議,討論和通過有關的重大問題。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會議,由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按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在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大、中城市,可以根據需要按行政區劃設立區工商業聯合會或區辦事處。區工商業聯合會是市工商業聯合會領導下的一級組織。

第二十四條 在直轄市和市工商業聯合會下,可以根據需要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同業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縣工商業聯合會在比較大的集鎮,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鎮工商業聯合會或鎮辦事處。鎮工商業聯合會是縣工商業聯合會領導下的一級組織。在工商戶不多的小集鎮,可以設立工商小組。

第二十六條 攤販可以按市、區、集鎮或市場,組織攤販聯合會或攤販小組。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工商業聯合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的會費;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工商業聯合會為了舉辦事業,由執行委員會決定,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代表會議通過,并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后,可以征募事業費。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財務收支情況,應該向各級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依照本章程另行制訂組織簡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國務院備案后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常務委員會。

參考資料 >

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浙江省商會)簡介.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浙江省商會).2024-02-26

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浙江省商會)領導.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浙江省商會).2024-02-26

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浙江省商會)內設機構及職能.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浙江省商會).2024-02-26

章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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