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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來源:互聯網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是一起在1966年由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作出的重要判決。該判決規定在逮捕和審訊嫌疑人時,警方必須告知嫌疑人四項權利,包括保持緘默、任何陳述都將作為不利于自己的證據、可以選擇律師陪同在場或提供法律咨詢、如果無法支付律師費用,可以請求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這四項權利被稱為米蘭達告誡。判決還規定,警方必須確保嫌疑人理解這些權利的意義,否則其口供等證據在審判中將無效。該判決對全美警方產生了重大影響,要求警方在逮捕嫌疑人后第一時間告知其權利。警方隨后將米蘭達告誡印成卡片發給警官,方便其逮捕嫌疑人后照本宣讀。該判決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警方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然而,該判決也引起了大量爭議,包括在2010年的伯休斯訴湯普金斯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嫌疑人明確知道有權保持沉默和與律師商議后并不明確要求行使這一權力,那么其之后的供詞將可以被法庭視為有效證據。

正文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英語:Miranda?v.?Arizona,384?U.S.?436?(1966))是聯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審理并最終以5比4作出判決的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在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規定在實施逮捕和審訊嫌犯時,警方必須及時提醒被告以下事項:1、有權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警方提出的問題;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問題,這些供詞將會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3、可以請律師,并且可以要求審問時有律師在場給予幫助;4、如果他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之指派一位。這樣的四條內容就是著名的米蘭達告誡。同時判決中還規定,警方在告知嫌疑其擁有以上權利后,還必須確定他們的確已經明白了其中的意義,如果他們仍然自愿放棄這些權利配合警方,那么其之后的供詞以及根據這些供詞所獲得了其它任何證據才能在法庭審判中呈庭,否則就都是無效的。聯邦最高法院對這一案件的判決是和另外三個案件一起作出的,這三個案件分別是韋斯托弗訴美國案(英語:Westover?v.?United?States)、弗吉尼拉訴紐約州案(英語:Vignera?v.?State?of?紐約)和加利福尼亞州訴史都華案(英語:State?of?California?v.?Stewart)。

本案判決書中要求全美各地警方在今后日常工作中強制加入米蘭達告誡的判決對執法部門造成了非常大的沖擊,根據新的規程,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第一時間就必須向其告知這些權利,否則就有可能導致之后其口供等證據在法庭審判中全部無效。后來,警方干脆把米蘭達告誡印刷成卡片發給每一位警官,方便其在抓獲嫌犯后照本宣讀一遍交差。這一個主要目的是為防止警方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判決,也引起了下到基層執法部門,上到最高法院本身的大量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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