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籍是指黨員資格。嚴格黨籍管理是黨員管理的基本內容。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
申請條件
申請入黨的條件又稱入黨資格,即具備什么條件的人才能申請入黨。按照黨章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必須具備五個基本條件:
相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
第五章? 黨籍和黨員組織關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
對因私出國并在國外長期定居的黨員,出國學習研究超過5年仍未返回的黨員,一般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保留其組織關系的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
對與黨組織失去聯系6個月以上、通過各種方式查找仍然沒有取得聯系的黨員,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所在黨支部或者上級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停止黨籍2年后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停止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恢復黨籍。對勸其退黨、勸而不退除名、自行脫黨除名、退黨除名、開除黨籍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二條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二十四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九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制作、販賣、傳播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政治攀附、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 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員;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
(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第六十四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五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九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二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四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 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
第八十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
(四)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十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五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六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九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第一百零六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
第一百二十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 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
(二)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
(三)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
(四)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
(五)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規定范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
(二)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
(三)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二)對規模性集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
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五十一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黨籍處理
自行脫黨黨員黨籍的處理
《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這也就是說,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具有上述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應視為自行脫黨。對自行脫黨的黨員,支部大會要作出除名決定。
決定的內容包括:第一,名稱。可用《關于對自行脫黨的黨員×××除名的決定》。第二,正文。正文的內容有:除名黨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民族、文化程度,本人成分、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主要工作經歷、現所在單位職務、獎懲情況等;被除名黨員的主要問題及黨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情況;本人對問題的認識和態度;支部大會處理意見及表決情況。第三,署名。署名為被除名黨員所在黨支部的名稱,最后署上日期。
對自行脫黨的黨員,支部還應附上其自行脫黨理由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撰寫,所寫情況必須屬實。證明材料必須經黨組織考查審核。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報送的有關材料有:支部黨員大會關于對自行脫黨的黨員除名的決定,黨員自行脫黨情況的證明材料,本人的情況說明或檢查等。對自行脫黨黨員予以除名的時間,應從上級黨組織批準之日算起。
自愿退黨黨員黨籍的處理
黨章規定:“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員退黨的原因很多,要分清情況作出具體處理。對由于理想信念動搖,對黨失去信心,或個人主義膨脹,不愿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的人,應當宣布除名。對由于工作和活動中遇到困難而一時想不通,或本人年邁多病怕拖累黨組織而提出退黨的人, 要進行具體分析和幫助教育, 在提高他們思想認識的基礎上,繼續留在黨內發揮作用。對于有嚴重的政治、經濟和其他問題而想通過退黨逃避開除黨籍處分的人,要堅決開除黨籍,不能讓其一退了之。
對要求退黨的黨員,本人要寫出退黨申請書。如本人書寫困難,則應由他人代寫并加蓋本人印章。在要求退黨的人寫出退黨申請書后,支部大會經過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不必辦理審批手續。黨員退黨后,上級黨組織應將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的意見和決定裝入本人檔案,并在其入黨志愿書“備注”欄寫明退黨的日期和原因。
勸退出黨黨員黨籍的處理
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在確定是否勸退某個黨員出黨時,黨組織一定要采取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其表現要進行全面的歷史的分析,要分析原因,看其是否有轉變的可能,是否確實符合黨章規定的勸退條件,以便實事求是地作出決定,努力做到使本人心服口服,不傷感情。
要注意把革命意志衰退,長期不起先鋒模范作用的黨員,與政治水平低、能力差、或因病不能堅持工作的黨員區分開來;要把長期不參加黨的活動,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與過去一貫表現好,后來因年老體弱而參加黨的活動較少的老黨員,或因家庭負擔過重,一段時間難以積極參加黨的活動的黨員區別開來。勸黨員退黨,要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在支部大會上,支部委員會要向全體黨員報告勸其退黨的理由,支部對勸退黨員教育的情況及本人的態度。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后,要形成書面材料,由被勸退黨員本人簽署意見。
如果本人堅持不退,誠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會可以討論決定讓他限期改正。限改期滿后,再由支部大會根據其表現討論確定是否需要勸其退黨。對既不愿退黨,又沒有決心改正錯誤的黨員,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勸其退黨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勸某個黨員退黨時,應通知被勸退的黨員參加會議,并允許他提出意見和申辯。表決時,應讓本人在場,且本人有表決權。如果被勸退的黨員拒絕參加會議,支部大會有權在其拒絕到會的情況下,作出勸退的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對被勸退出黨的人,黨組織要繼續關心和團結他們,鼓勵他們做一個好公民,如以后有入黨要求并具備了黨員條件,還可以重新吸收他們入黨。對被勸退出黨的黨員,黨支部一般應向上級黨組織報送下列材料:支部黨員大會關于對某黨員作勸退處理的決定;對被勸退出黨的黨員的表現情況的證明材料;本人檢查和被勸退出黨的意見;黨支部對本人意見的說明;關于勸 XXX 同志退黨的報告。黨員被勸退出黨的時間,應從上級黨組織批準之日算起。
勸退報告的寫法:首先,要寫上報告的名稱,即《關于勸 XXX 同志退黨的報告》。其次,要寫清正文內容。正文內容包括被勸退出黨黨員的簡歷、被勸退出黨的原因及黨組織對其教育幫助的情況,本人對自己存在的問題的認識及態度,黨支部大會的意見或決定。再次,寫清對上級黨組織關于對被勸退出黨黨員的建議要求。最后要署上上報該報告的黨支部的名稱及上報報告的時間。
被除名黨員黨籍的處理
除名,就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它是黨內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但不是紀律處分。在上述自行脫黨、自愿退黨、勸退出黨三種組織處理方式中,都涉及除名的問題。黨章規定,對有下列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第一,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第二,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第三,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關于黨內除名處理報告的寫法:首先,要寫上報告名稱,即《關于對 xxx 作黨內除名處理的報告》。其次,要寫清正文內容。正文內容包括被除名黨員的簡歷、作出除名處理的原因、黨支部對其進行教育的情況及本人對自己存在問題的認識態度,支部大會討論的意見及決定。再次,寫上請求除名的意見;最后,署上被除名黨員所在黨支部的名稱及上報報告的日期。
被開除黨籍黨員的黨籍處理
黨章規定,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的紀律處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黨員經過留黨察看仍堅持錯誤而不改正的,應當開除黨籍。開除黨籍處分,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批后,并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黨籍查詢
查詢黨員本人的基本信息:建議通過你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查詢,或聯系黨員檔案存放部門。
查詢個人的黨籍目前在哪里:首先黨籍是指黨員的資格,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不存在歸屬地問題。如果你想問的是你的組織關系現在在哪里,建議詢問你最近一次參加組織生活或交納黨費的黨支部。如果你想知道自己的黨員檔案在哪里,建議詢問檔案轉出單位。黨員檔案一般和人事檔案存放在一起,對沒有人事檔案的黨員,一般由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或者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
查詢入黨時間:建議通過保管你人事檔案(沒有人事檔案的為黨員檔案)的組織(機構)查閱你的入黨志愿書。
查詢黨員政治生日:黨員政治生日就是黨員的入黨時間。如:發展對象在2023年5月1日被黨支部黨員大會接收為預備黨員,后續黨委也審批同意,則該黨員的政治生日為每年的5月1日。建議通過保管黨員人事檔案(沒有人事檔案的為黨員檔案)的組織(機構)查閱黨員的入黨志愿書,根據黨員的入黨時間就能確定黨員的政治生日。
查詢黨齡:黨章規定,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建議通過保管你人事檔案(沒有人事檔案的為黨員檔案)的組織(機構)查閱你的入黨志愿書,根據你的轉正時間就能計算出你的黨齡。
查詢個人黨員檔案編號:建議通過保管你人事檔案(沒有人事檔案的為黨員檔案)的組織(機構)查閱。
查詢入黨志愿書編號:建議聯系發放本人入黨志愿書的黨組織詢問。如入黨志愿書已存入黨員檔案,建議通過保管你人事檔案(沒有人事檔案的為黨員檔案)的組織(機構)查閱。
開具黨員身份證明材料:建議向你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提出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的申請。
查詢個人黨費交納記錄:建議向你最近一次交納黨費的黨支部詢問。
參考資料 >
什么是黨籍?.共產黨員網.2024-11-25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法院網.2024-11-25
「黨課」“什么是黨籍”等8則.百家號.2025-08-07
申請入黨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共產黨員網.2024-11-25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中國政府網.2024-11-25
【黨務知識】自行脫黨、自愿退黨、勸退出黨、除名、開除黨籍各自的含義和應履行的手續有哪些?.微信公眾平臺.2024-11-25
如何查詢黨員身份、黨員檔案、組織關系所在地和黨組織名稱等?.共產黨員網.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