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男,漢族,1963年5月出生,景縣人,199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21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杰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1年9月至1985年8月,吉林大學地質礦產勘查專業學習;
1985年8月至1987年9月,自治區地礦局第三地質大隊技術員;
1987年9月至1998年6月,自治區地礦局資料處科員、主任科員;
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自治區地礦廳資源處副處長;
2000年6月至2002年9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副處長;
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處副處長;
2005年6月至2008年12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管處處長;
2008年12月至2010年7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
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主任;
2011年11月至2018年11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自治區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7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月15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背組織原則,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接受請托,收受下屬錢款;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審批探礦權。私欲泛濫,甘于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煤炭相關事項審批、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杰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王杰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杰(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杰作出逮捕決定,案件進入偵辦環節。
提起公訴
2021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杰(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杰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通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杰利用擔任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副處長、處長、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辦公室主任、副廳長,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任免信息
2020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期任免一批領導干部,免去王杰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副廳長職務。
參考資料 >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杰被雙開.新浪網.2024-10-20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杰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界面.2020-07-03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杰決定逮捕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01-26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杰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10-20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期任免一批領導干部.澎湃新聞.2024-10-20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副廳長王杰被查(簡歷).中國經濟網-百家號.2024-10-20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杰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內蒙古紀委監委網站.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