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歷史沿革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誕生和發展,經歷了曲折復雜的歷史過程,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奠基階段(1949年一1954年)
1949年5月20日西安市解放,7月初,中共西安市委、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決定采取協商和聘請代表的方式,成立西安市各屆代表大會,并于7月底召開了市各界代表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主席和副主席。到1950年4月前,市各界代表會共召開三次會議。1950年4月,中共西安市委提議,西安市各屆代表會從第四次會議起代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經市人民政府呈請西北軍政委員會批復同意,將西安市各界代表會第四次會議改稱為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二屆第一次會議,追認前三次會議為市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共存在三屆。
建立階段(1954年一1966年)
根據1953年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3月,西安市選舉委員會成立。6月至12月,完成第一次普選,直接選舉出了區、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954年7月,西安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產生西安市出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陜西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至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西安市正式確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是西安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其代表由下一級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1954年7月至1965年12月西安市共產生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其間未設常設機構,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由它的執行機關——市人民委員會代為負責。
曲折階段(1966年一1978年)
1966年5月開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造成嚴重內亂。西安市在1966年至1977年12年間沒有舉行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委員會被集黨、政、軍、審判、檢察權于一身的市革命委員會所代替。基層民主選舉被取消,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代表也就不存在了。
恢復發展階段(1978年)
1978年5月,由西安市革命委員會召集的市八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市革命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標志著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始恢復工作。根據1978年通過的《憲法》,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1980年2月,西安市八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二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市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至此,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有了常設機關,改變了以往由行政機關召集市人民表大會并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工作狀況,人民代會制度在我市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機構設置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
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
社會建設委員會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公廳
研究室
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預算工作委員會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
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
人事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主任會議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西安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西安市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長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陜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和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西安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陜西省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參考資料 >
機構設置.西安市人大網.2018-02-09
西安市人大常委會概況.西安市人大網.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