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Shanxi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是陜西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人事任免
2018年1月30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月30日選舉胡和平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劉小燕、朱靜芝、郭青、梁宏賢、戴征社、郭大為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20年8月2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接受胡和平辭去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
2020年8月25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劉國中為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機構簡介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從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主要職權
(一)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陜西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三)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討論、決定陜西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撤銷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十一)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十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監督庭庭長?副庭長?審判長簽發法律文書權限的暫行規定、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四)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組織機構
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社會建設工作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
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
預算工作委員會
辦公廳
研究室
機關黨委
參考資料 >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概況.陜西省人大常委會.2022-07-27
機構設置.陜西省人大常委會.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