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1〕8號),設立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寧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寧波政府的組成部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主管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物價工作和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對外繼續保留寧波市物價局牌子。
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牽頭開展中長期重大戰略問題研究。牽頭組織全市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市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市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銜接平衡各類功能區規劃。負責全市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系的協調,提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結構優化、高質量發展的目標、任務和相關政策。負責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的評估督導工作。
(二)負責宏觀經濟分析、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提出全市運用財政、金融、投資和價格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的對策建議。協調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實施意見及年度目標任務。組織經濟體制改革試點。研究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三)組織擬訂區域發展戰略的重大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實施長江經濟帶、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擬訂新型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協調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統籌發展。指導衛星城市(小城市)、中心鎮改革發展和特色小鎮創建。
(四)擬訂對外開放戰略和相關政策,牽頭推進全市“一帶一路”建設,組織擬訂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和平衡優化政策措施。負責全口徑外債管理工作,組織上報國外貸款項目。負責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和事中事后監管。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的綜合管理。
(五)組織擬訂并牽頭實施全市海洋經濟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涉海有關項目規劃,推動海陸聯動。綜合協調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綜合協調象山港區域保護和利用工作。
(六)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和宏觀調控,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結構建議,擬訂投融資和基本建設領域政策措施。牽頭負責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管理。加強和改進對各類民間投資的宏觀調控。按權限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負責企業投資項目(除技術改造項目外)核準、備案,及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審批、報批和綜合管理。建立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統籌安排項目前期經費,提出市本級財政建設資金的規模和投向,并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管理。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新增建設用地市統籌指標安排計劃。
(七)負責全市重點建設項目綜合管理。負責市重大前期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協調推進等綜合管理。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布局。擬訂并組織實施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計劃。負責實施對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檢查、督促、協調、驗收、考評工作,研究擬訂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政策,開展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負責對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工程咨詢行業管理。指導督促各級重點工程建設責任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職責。
(八)研究提出全市產業發展戰略,擬訂綜合性產業規劃和政策,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推進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規劃產業重大生產力布局,謀劃指導全市重大產業基地、開發區(園區)、創新平臺,協調重大產業項目實施,統籌推進全市自主品牌發展工作。統籌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產業新動能培育。牽頭推進數字寧波市建設。負責重大工業、高技術產業、戰略新興產業建設項目綜合管理。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及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重大基礎設施的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綜合交通發展規劃,負責安排交通建設項目,統籌協調綜合交通發展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全市沿海水域岸線的綜合規劃工作,負責協調岸線使用管理。審核能源發展重大規劃、重大產業政策和能源體制改革方案等,推動能源結構調整。
(十)承擔協調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的重大戰略、重大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推進可持續發展。擬訂和組織實施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綜合協調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協調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指導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提出農村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負責全市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協調推進四明山國家森林公園區域保護和利用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人口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人口和社會發展形勢分析。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文化旅游、教育、衛生健康、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人口發展、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收入分配等經濟與社會發展協調、互相促進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參與擬訂政策,負責全市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征集工作。參與研究制定全市人才發展戰略和規劃。
(十三)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指導工作,擬訂糧食流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負責市級儲備糧管理,保障軍隊等政策性糧食供應,組織實施重要商品、救災物資等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管理,監測分析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市場供需變化并進行調控管理。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并研究擬訂相關規劃、計劃,組織實施方案編制、物資籌措、儲備保障基地建設等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重大價格改革與政策協調。提出居民消費價格調控目標、價格政策措施和價格改革建議。負責制定和調整本級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價格監測分析預警制度和價格決策聽證制度。負責市場價格成本調查和定價成本監審工作。負責價格公共服務、價格認定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考核,牽頭制定相關綜合性政策。統籌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綜合協調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進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應用。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服務業發展局、市能源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
1.建立以市級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全市規劃體系,更好發揮發展規劃的宏觀戰略導向作用。在謀劃市級發展規劃時,重點聚焦事關全市長遠發展的大戰略、跨部門跨行業的大政策、具有全局性影響的跨區域大項目,提高發展規劃的戰略性、宏觀性、政策性,增強指導和約束功能。
2.在政府部門“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背景下,作為投資主管部門,立足政府職能轉變,將政府投資管理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結合“浙江省人民政府”改革,最大限度減少審批,多措并舉完善監管,逐步建立健全與之相適宜的監管體系,真正做到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
3.進一步加強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的統籌規劃,整合優化經貿流通與重要物資、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強化全市糧食和重要物資的宏觀調控、儲備和市場監測分析,構建起統一的糧食和物資收儲體系,提升儲備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對口支援和區域合作局有關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牽頭組織協調全市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重大平臺、重大項目等事宜。市對口支援和區域合作局承擔區域內城市之間交流合作,負責落實合作政策、協調推進具體項目、日常協調聯絡工作。
2.與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實施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負責擬訂全市健康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牽頭組織協調全市健康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參與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健康服務業發展政策措施。
3.與市應急管理局有關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市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人事處
發展規劃處
國民經濟綜合處
經濟體制改革處
區域發展處
固定資產投資處(市重大項目前期辦)
行政審批處
重點工程管理處
信用建設處(法規處)
對外開放處(財政金融處)
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處
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處
產業發展處
基礎設施發展處
城鎮發展處
價格管理處
糧食與物資調控處(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
糧食監督管理處
創新和高技術發展處
海洋經濟發展處
社會建設指導監督處
社會發展與改革處
機關黨委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政府令第124號),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結合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作實際,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公開信息分類
(一)信息分類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包括法定公開目錄和補充公開目錄兩大部分,分二級類別設置。法定公開目錄包括機構概況、法規公文、政府決策等7個一級類別15個二級類別,補充公開目錄包括工作信息、社會監督、辦事指南3個一級類別8個二級類別。
(二)編排體系
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1、信息內容
簡要描述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內容。
2、公開方式
公開類別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它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免予公開三類。公開信息目錄僅限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3、發布機構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的發布機構為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獲取方式
方式一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以主動公開為主,依申請公開為輔。
(一)主動公開
1、公開范圍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范圍參見《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目錄詳細分類》(見附件1)。
2、公開形式
對于主動公開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查詢,也可以到寧波市檔案館、寧波圖書館、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寧波市江東區和濟街118號發展大廈A樓2611室設立的查閱場所進行查閱。
此外,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還可以采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公共媒體作為輔助形式來公開政府信息。
3、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方式二
(二)依申請公開
1、受理機構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為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辦公地址:寧波市江東區和濟街118號發展大廈A樓;
郵政編號:315000;
辦公時間:寧波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的工作時間。
2、申請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申請獲取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根據國際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對等的原則處理。
3、提出申請
申請人填寫《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申請表可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下載電子版后打印。具體申請方式有三種:
①當場申請。申請人在受理機構處,當場填表提出申請。
②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③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互聯網站上直接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填寫后提交即可。
申請人以方式②或③提出申請時,受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
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公民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受他人委托代辦時,代辦人需一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
(3)低收入者證明(申請減免費用者提供)。
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申請表》。
(2)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
(4)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5)經辦人身份證。
5、申請辦理及期限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充。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收費情況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照國家規定收取信息檢索、傳遞與復制等成本費。
7、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室或者向上級行政機關投訴。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 >
機構職能.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1-12-27
內設機構.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