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性交易行為,又稱仿冒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假冒、仿冒或其他虛假手段,導致交易對象產生混淆或錯誤認知,進而獲取不當交易機會的行為。
行為特征
定義及特征
欺騙性交易行為,即欺騙性仿冒行為,是由經營者采取假冒、仿冒或其他虛假手段,致使交易對方產生混淆或誤信,從而實現交易目的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主體通常是商品或服務的推廣者。
在客觀層面上,實施了欺騙性的手法。
主觀方面,存在使人誤信的意圖。
造成的損害具有雙重性,既影響交易方,也涉及相關的經營者。
商業混同與欺騙性交易的區別
商業混同指的是模仿、假冒他人已有的且具有一定聲譽的商標、產品、企業名稱、原產地等,使得消費者無法區分真偽產品的現象。相比之下,欺騙性交易行為的范圍更為廣泛。
表現形式
欺騙性交易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具體表現為未經授權在同類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有權的商品,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以及銷售此類標識,以及未經商標持有人允許而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替換后的產品再次投放市場等行為。
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混淆。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誤導消費者以為是其商品。
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出令人誤解的虛假陳述。
法律規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此外,對于商標法、產品質量法未能涵蓋的欺騙性交易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做出了相應處理規定。
商標法
商標法第53條規定,若出現商標法第52條列舉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發糾紛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則商標注冊人或利益相關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請求工商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過程中,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應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滿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法院起訴;若侵權人逾期不起訴且不履行義務的,工商管理部門可申請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若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賠償額應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益,或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當侵權所得或被侵權損失難以確定時,法院可根據侵權行為情節判決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賠償。商標法第54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情況,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刑法
刑法第213至215條規定了幾種與欺騙性交易有關的犯罪行為,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這些犯罪行為均涉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授權而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此類標識的行為。針對不同情況,法律規定了不同的刑罰標準。
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第53條規定,經營者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若有違法所得的,還應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者,可吊銷營業執照。
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若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
欺騙性交易.華律.2024-11-23
欺騙性交易行為有哪些.華律網.2024-11-23
欺騙性交易是什么.新浪愛問知識人.2024-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