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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術史上也鮮見這樣的冠名。因為,“理論”和“應用”的區分,并不意味兩者在學術地位上的差異或相互獨立。區分的本意在于梳理過于龐大的刑法理論體系,合理地排列不同層次的研究課題,以適應不同的教學、科研的需要和刑事司法實踐的需要。
內容介紹
在當代刑法理論中,具有直接運用價值的研究大都以犯罪構成理論為主導,以刑事責任為依據,在此基礎上進行各項刑法制度和原則的論述與分析,并對各類犯罪的表現形態,以及刑法規范與犯罪事實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比較和歸納,對刑事責任的歸結途徑、刑罰的適用及執行制度作出分析和解釋,最終的目的是,建成一種有助于區分罪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理論模型,并提出具有實踐的導意義的定罪與量刑的思維方法。
一般而言,以刑法條文的詳細注釋為特征的研究方法,可稱之為“注釋刑法學”或者“規范刑法學”;在注釋的基礎上,進一步采用比較法和程序法的研究成果,為更加全面貫徹刑法的根本目的而提供理論依據的研究方法,則可稱為“應用刑法學”
不過,對刑法的研究進行“理論”和“應用”的分類,并不是一種約定俗成的方法,刑 法學術史上也鮮見這樣的冠名。但是,這一分類又似乎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因為,“理論”和“應用”的區分,并不意味兩者在學術地位上的差異或相互獨立。區分的本意在于梳理過于龐大的刑法理論體系,合理地排列不同層次的研究課題,以適應不同的教學、科研的需要和刑事司法實踐的需要。
作者介紹
復旦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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