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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權
來源:互聯網

征稅權也稱課稅權,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開征、停征稅收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管理稅收事務的權利與權力的總稱。

內容

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依法擁有的執行稅法,對稅收征納事務進行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是國家征稅權的轉化形式,具有法定性、權力服從性、專屬性、優益性、不可處分性等特征。征稅職權的內容是指征稅職權所包含的具體權能,它是征稅職權運作的具體形態。在不同的國家,征稅職權的具體內容不完全一致。中國除了《稅收征收管理法》對征稅職權作了集中規定外,在行政處罰法、有關國家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立法法和憲法中都涉及到征稅職權問題。從總體上看,征稅職權的內容可歸納為下列十項:

(1)征納規范制定權。是指征稅機關依法制定稅收征納行政法規、規章、決定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權力。

(2)稅收計劃權。是指征稅機關有權確定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所要實現的國家稅收收入目標的權力。

(3)稅款征收權。稅款征收權又叫征稅處理權、征稅形成權,是指征稅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稅款征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4)稅收管理權。這是為了保證具體的稅款征納活動的順利實現,而由法律規定的征稅機關進行的稅收基礎性管理活動的權力,它具有基礎性、廣泛性、與稅款征繳間接性等特點。

(5)稅收檢查權。它是為了保證征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

(6)獲取信息和協助權。是指征稅主體有權從納稅主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獲得與納稅有關的信息,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征稅協助。

(7)征稅強制權。是指征稅機關為了預防稅收違法行為,確保納稅義務的履行而依法對納稅主體實施強制手段的權力,它包括采取預防性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措施的權力。

(8)稅收處罰權。是指征稅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范行為給予制裁的權力。與征稅強制權一樣,對征稅處罰權的行使也要加以規范、控制,這主要涉及到稅收處罰權的主體、程序、與刑事制裁的關系等問題。

(9)爭議裁決權。是指征稅機關對發生在征納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力。這是一項準司法性質的權力,它對于處理技術性、專業性、反復大量發生的稅收爭議有重要作用。

(10)稅收指導權。是指征稅機關通過發布政策文件、綱要、指南或通過直接向納稅主體提供建議、勸告、咨詢等,以引導納稅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是一種非強制性的新的征稅職權形式。

分類

1)立法性征稅權、執法性征稅權和司法性征稅權。這是按照征稅權的性質為標準所進行的劃分。

(2)實質性征稅權與程序性征稅權。這是按照征稅權的表現形式進行的分類。

(3)決策性征稅權、管理性征稅權、征收性征稅權、執行性征稅權、指導性征稅權、請求性征稅權。

(4)羈束性征稅權與裁量性征稅權。這是以征稅權受法律約束程度而進行的分類。羈束性征稅權是指嚴格受法律約束的征稅權,征稅主體在行使此類權力時沒有選擇決定的自由。

(5)一般性征稅權與專屬性征稅權。這是按照征稅權是否具有排他性進行的分類。一般性征稅權是為一般的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職權,如發布行政命令權、行政處罰權等;專屬性征稅權是只為征稅主體所擁有、不能轉讓給其他主體的權力,如稅款的征收和入庫權只為征稅機關擁有。

補充

從動態過程的角度講,為了實現和保障某個實體結果,納稅人必須擁有通過一定的方式、步驟、手續等來實現和保護這種實體利益的權利。任何一種利益或實體權利都必須通過程序來實現或獲得保障,這種從權利的行使和實現的角度來看待權利觀念的另一方面,即為程序性權利。

稅收程序性權利的內容,主要應包括下面這些權利:

1.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的權利

無論是稅款征納程序還是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程序,作為稅收程序主持者和裁決者的征稅機關及其征稅人員必須保持中立,這是保證所作出的決定更為客觀、公正的需要,否則因為偏私或與案件和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就無法作出公正的結果,程序主持者實際上也就成了自己裁決自己案件的法官。

2.知情權

是指納稅人有權了解與征稅有關的法律規定、信息和資料。例如,OECD《納稅人宣言》范本規定,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稅制及如何運用稅額測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知包括訴訟權在內的納稅人的一切權利。這就要求征稅機關要加強稅法宣傳,為納稅人提供優質、專業的納稅服務。

3.聽證權

是指征稅機關在對納稅人作出不利于他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其意見,納稅人有權為自己進行抗辯,即納稅人對于征稅決定基礎的事實和證據有表示意見的機會。聽證權是納稅人在稅收程序中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其適用的范圍非常廣,它也已為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

4.陳述申辯權

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就所知悉的事實向征稅機關陳述的權利;申辯權是指納稅人針對不利的指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辯解的權利。陳述申辯權相當于法國的防衛權,是納稅人在稅收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正當防衛權,它作為與征稅權相對應的抗辯權,對于制約征稅權的濫用有積極作用。

5.平等對待權

所有的納稅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體,他們有權要求稅收程序給予他們以平等的對待;如果稅收程序沒有給予他們平等對待,征稅機關必須說明差別對待的理由。

6.要求說明理由的權利

這是基于權力必須理性行使這一法律精神而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它是指征稅主體在作出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征稅決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納稅人說明其作出該征稅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7.程序抵抗權

又叫程序拒絕權,是指納稅主體等稅收程序當事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對于征稅機關明顯違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要求或行為,有拒絕執行或合作的權利。賦予納稅人程序抵抗權,可以有效制約征稅機關在操作程序時的恣意和專橫,表明征稅相對人在征納程序中并不是被動的和被任其擺布的客體,而是受到尊重的程序主體,是對程序主持者的制約因素。

8.救濟權

對征稅機關已經作出的決定,納稅人有通過各種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從實體結果的公正性來看,救濟權的行使有助于結果更加準確公正;從程序的公平來講,救濟權的意義在于使納稅人獲得對結果和程序本身的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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