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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注的是法律作為規范體系與生活世界如何形成互動的問題。因而,所謂的“規范”意指法律作為一種規范體系而存在,并與價值(即規范本身的正當性或有效性問題)密切相關,“事實”則指稱生活世界。
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本文曾在北京大學法學院的Workshop例會上宣讀,與會的朱蘇力、沈巋、趙曉力、翟小波、王成等諸位前輩與同仁的批評與意見,不僅促成對本文的修改,對筆者進一步思考被害人問題也頗有助益。此外,與慕尼黑大學博士研究生劉家豪兄的交流,也使我受到諸多啟發。在此,謹致謝忱。
標題套用了尤爾根·哈貝馬斯著作中的兩個范疇(即“事實”與“規范”),但并沒有在哈氏指涉的意義上使用。哈氏在運用這兩個范疇時,詮說的則是價值判斷所面臨的困境,認為這種困境只能運用程序來解決;民主商談程序為法治國提供了正當性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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