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民法典》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于2006年12月1日出版的一本簡體中文版書籍,主要介紹了財產法總則、物權、債法總則等內容。
圖書簡介
傳統的歐陸法系民法典以法國、德國為典型。拿破侖法典(拿破侖民法典)共有三編,分別為:人、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德國民法典共有五編,分別為:總則、債的關系、物權、親屬和繼承。而荷蘭新民法典與之不同,共有十編,其體系結構和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編:人法與家庭法。包括婚姻、婚姻財產、離婚和收養。
第二編:法人。包括社團、合作社、互助保險社、公司和基金會。
第三編:財產法總則。該編涵蓋了法律行為的概念、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對善意信賴表面上有效的合意的人士的保護、條件和期限、違反法律、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的法律行為的效果、轉換和部分無效、合意的瑕、債權人欺詐、法律救濟、批準和確認的一些形式。此外,還涉及有體物和無體物的移轉、占有、共有、對物權、優先權、留置權、財產和物、息、物的組成部分、分解權利等的一般性解釋,以及有關的通用規則,尤其是有關不動產公共登記簿的規定。
第四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編:物權。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有權、共有、各種用益物權以及相鄰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這一編涵蓋了動產和不動產,法定地役權,習慣地役權以及一些源自古荷蘭法而在拿破侖法典里找不到的對物權種類。如前所述,一些對物權已經納入第3編中,因為它們并不限于有體物權,這些權利被稱為“分解的權利”。正因為如此,第5編中的對物權自成一類。
第六編:債法總則。債法分別規定在法典的第6、7編和第8編的大部分篇幅中。第6編包含債法的總則部分,它由5節組成。第1節,“債的關系通則”,是適用于所有的債(而不管它們的淵源如何)的規定。這些規定中的許多條都是新的,比方說自然之債的一般規定,那些有關復合之債和共同債權的大部分規定,一個有關債權人遲延的獨立章節以及有關債的履行和不履行的后果的各章。這里也為損害賠償單設一章,同時適用于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以使合同不履行及不法行為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可以協調起來。此外,該編還有一章涉及支付定額金錢的義務,其關鍵在于票面主義,郵匯支付,遲延付款的法定利息以及外匯債務。
第七編:有名合同。
第八編:運輸法。
第九編:智力成果法。
第十編:國際私法。
荷蘭新民法典不僅在體例上有很大創新,而且創設了許多新的規則和制度來滿足當代社會的需要。例如:
一、對善意和信賴的保護
在第三編中,增設了對從無處分權的轉讓人處獲得不動產的善意受讓人的保護。如果這種權利瑕疵歸因于本應登記于不動產登記簿但登記機關疏于登記的事實,而受讓人并不知道這一瑕疵,則受讓人將獲得完全的所有權(第三編第24條)。同樣的保護也賦予那些信賴本可由所有權人更正而未加更正的錯誤登記的受讓人(第三編第26條)。關于法律行為,如果一個意思表示或行為造成了某一法律關系存在或消滅的表象,那么信賴該表象并依之行動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護(第三編第36條)。
二、突出了誠實信用的作用
誠實信用這一原則在債法中被表述為“合理和公平準則”。它不僅能補充因合同或其他方式產生的債務,而且還能消滅這些債務或排除它們的使用。這在第六編第2條、第23條、第211條、第248條、第258條都有所體現。
三、違約情況下的公平要求
債務人不僅在有過錯的情形下負有責任,而且根據一般的觀念,不履行可歸咎于債務人的,他也負有責任。在債的履行中對所使用的人和物無過錯的情形下的責任:一旦適當履行成為不可能,賠償義務隨即產生。在其他情形下,除合同確定履行時間外,債務人無論是以不當方式履行還是根本不履行,均構成遲延。(第六編第58條-第73條、第74條-第94條)
以上的例子僅為掛一漏萬,對荷蘭民法的認識還有待國內學者的進一步研究。荷蘭新民法典是歐陸法系民法典再法典化的經典之作。從比較法的角度看,荷蘭新民法典不僅是一個本國法的集大成之作,而且是一個對不同法系的眾多國家的立法及判例、歐盟法以及國際民商法兼收并蓄的成果。在廣泛比較的基礎上,該法典從體系、概念到制度和規則,都進行了精心的選擇、加工和融合,形成了自己的獨特風格。在這一創造性的過程中,立法者不僅繼承了民法傳統的私法精神,而且注入了新的時代精神。
自2004年以來,中國政法大學和萊頓大學密切合作,并在荷蘭國際法學合作中心的資助下,在中國率先開展了荷蘭民法典的翻譯和研究工作。該項目計劃分兩期。第一期的主要任務是翻譯出版《荷蘭民法典》第3、5、6編,同時翻譯與之相關的學術論著,開辦項目網站,開展學者互訪和召開研討會。第二期的主要任務是完成《荷蘭民法典》全書的翻譯和出版,開展對荷蘭民法的長期性研究工作,培養年輕研究人員,開展學者互訪,舉辦研討會,出版專著和論文集。
本次“荷蘭民法周”活動既為第一期活動的重要項目之一。《荷蘭民法典》第3、5、6編已由中國政法大學翻譯完成并出版。可以說第一期的主要工作已經完成。
“荷蘭民法周”活動已于昨天下午在中國政法大學圓滿結束。經過深入地鉆研探討,國內外學者不僅對荷蘭民法典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而且對中國現行的民事立法和正再進行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立法工作有了新的看法。“君子和而不同”,雖然各位學者在具體觀點上還有所差別,但一致認為:《荷蘭民法典》是一部面向未來的民法,也是一部開創未來的民法,它理所當然地應該成為中國未來民法法典化的有益借鑒。
目錄
譯序
荷蘭新民法典導論
第三編 財產法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定義
第1A節 電子財產交易
第1B節 簿記
第二節 關于登記財產的登記
第二章 法律行為
第三章 代理
第四章 財產的取得和喪失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財產的轉讓和分項權利的拋棄
第三節 依據時效的取得和喪失
第五章 占有和持有
第六章 對他人財產的管理
第七章 共同體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若干特殊共同體
第三節 無效分割和可被宣告無效的分割
第八章 用益權
第九章 質押權和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質押權
第三節 托管憑證持有人的質押權
第四節 抵押權
第十章 財產上的追索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存在于特定財產上的優先請求權
第三節 存在于所有財產上的優先請求權
第四節 留置權
第十一章 訴訟權利
第五編 物 權
第一章 所有權總則
第二章 動產所有權
第三章 不動產所有權
第四章 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共 有
第六章 地役權
第七章 永租權
第八章 地上權
第九章 公寓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公寓權人協會
第三節 保險合同所生的權利
第四節 區分契據的修改和區分的終止
第六編 債法總則
第一章 債的一般規定
第二章 債權和債務的轉移和債權的放棄
第三章 侵權行為
第四章 侵權行為和合同以外的債
第五章 合同總則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