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天津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天津市所轄16個區(qū)和駐津人民解放軍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履行職權
依照憲法和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guī)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zhí)行;
2、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本市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6、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7、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9、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歷史發(fā)展
1954年8月9日,天津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隆重召開,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天津市正式建立。現在是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市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2018年1月召開。
所設機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監(jiān)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等八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參考資料 >
人大簡介.天津人大.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