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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里斯本草約
來源:互聯網

《中葡里斯本草約》(或稱《中葡會議草約》),是指清朝葡萄牙于1887年草簽的外交文件。

簡介

草約內容“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及“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結果草約內容,成為日后的不平等條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之基礎。

沿革

自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后,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并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沒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文件,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讓葡萄牙正式占據澳門。雖然占據澳門的計劃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占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緒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征稅的合作與清朝談判。1887年(清光緒13年),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的北愛爾蘭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并于3月26日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訂明雙方“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結果于同年12月1日,清朝與葡萄牙代表終于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承認了葡萄牙有權“永駐管理澳門”。

條約內容

《中葡里斯本草約》內容,共4款:

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此約內亦有一體均沾之條。

定準由中國堅準,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

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

定準由葡國堅允,洋藥稅征事宜應如何會同各節,凡英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施辦之件,則葡國在澳類推辦理。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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