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英文:claims)是指專利或專利申請中除說明書部分之外,由一系列有編號的表達式,或者更準確的說是名詞詞組組成的部分。權利要求以科學術語定義該專利或專利申請所給予的保護范圍。它們不論在專利申請還是專利訴訟中都起著最關鍵的影響。
歷史沿革
專利并非自始至終都包含權利要求。在許多歐洲國家,直到1970年代以前,許多專利并未包含權利要求。當時,判斷某一產品是否侵犯專利是非常困難且主觀的,因為理解專利的保護范圍的唯一途徑是通過現有技術分析專利的說明。自1836年專利法案頒布以來,權利要求已成為美國專利申請的必備部分。盡管如此,在采用權利要求作為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參考的專利法律體系中,使用權利要求的方式存在著顯著差異。傳統上,權利要求體系分為兩種:
- 中心權利要求體系,即權利要求可以界定發明創造專利的"中心"。保護的確切范圍取決于發明人在該領域內的技術進步貢獻。這一體系曾長期在美國和英國使用,目前德國和其他大多數歐洲大陸國家仍在使用。
- 周邊權利要求體系,即權利要求精確地決定專利保護的邊界或范圍。在此體系中,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撰寫的權利要求的責任增加很多。申請人獲得的保護不會超過其所要求的范圍,前提條件是該發明具備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這樣一來,理論上第三方較容易檢查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這一體系目前在英國和美國使用。
權利要求是專利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權利要求是具有相對固定格式的"文字作品",權利要求自身是一個技術方案,是對發明內容的高度概括,實質上是專利權的客體,其具有雙重屬性:事實屬性和法律屬性。在專利實踐中,發明人可以"成為他們自己的詞典編撰者",即發明人可以給予某些普通詞語或短語與其通常定義不同的特別含義。因此,權利要求的解釋必須依賴于專利說明書中對詞語的釋義。權利要求經常包含精確的語言,權利要求中廣泛使用的某些詞語具有由之前的法庭裁判所決定的很特別的含義。例如,在美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comprise"的意思是"至少包括",而"consists"的意思是"僅僅包括",這可以導致專利的保護范圍有極大的不同。
形式與種類
根據權利要求的性質劃分
按照權利要求所保護技術方案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類型: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
產品權利要求
在國際上又稱作物的權利要求。其給予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常規概念之下的產品,還包括物質、材料、物品、機器、系統等人類技術生產的任何具體的實體。也就是說,它可以是工具、裝臵、設備、儀器、部件、元件、線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組合物、化合物等等。
方法權利要求
國際上又稱作活動的權利要求。它所保護的是有時間要素的活動。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處理方法、安裝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雖然在執行這些方法步驟時也會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設備、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對物本身的創新或改進,而是通過方法步驟的組合和執行順序來實現方法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根據權利要求的形式劃分
按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和撰寫形式劃分,有兩種: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
它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使之區別于其它技術方案。
從屬權利要求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另一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技術特征對被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附加技術特征是指,發明和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術特征。它與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有關,可以是對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在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客體的保護范圍最寬,而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內。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至少包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根據專利法第31條的規定,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書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其它獨立權利要求稱作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特殊種類的權利要求
Beauregard權利要求
在美國專利法中,Beauregard權利要求是一種關于計算機可讀的媒介權利要求,是根據Beauregard案而命名的。
商業方法權利要求
商業方法權利要求是指該權利要求描述了與商業有關的技術,例如一個特別的宣傳產品的方法或特別的與顧客溝通的方法。這種權利要求中每一個元素都是以動詞短語的形式存在的,例如,用一個動詞作為每一個步驟的開頭。這與裝置權利要求剛好相反;后者是使用名詞短語,例如,用一個名詞作為每一個記載的元素的開頭。每個名詞在第一次使用時被冠以“一個”,例如“一個屏幕”。如果是重要的元素,接下來的引用就會說成“所述屏幕”;或者說成“該屏幕”,如果是次要的元素的話。在一條權利要求內混雜名詞短語和動詞短語是不適當和不合邏輯的。在一條獨立權利要求和它的從屬權利要求之間也是這樣。
吉普森權利要求
在美國專利法中,吉普森權利要求是指方法或者產品權利要求的一個或者多個限制是以有別于前序部分的新穎性來表達的。打個比方,它們可以這么寫:“一種用于存儲信息的系統包括...其中進步包括:”。在美國的實踐中,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的專利審查員在專利申請中可能會引用前序的內容作為“申請人承認的在先技術”來進行基于U.S.C.103(a)的顯而易見性的對吉普森權利要求的駁回,也可能作為“申請人承認的在先技術”來進行基于U.S.C.103(a)的顯而易見性的對其它審查的獨立和從屬權利要求的駁回。
在一個擁擠的技術領域中,吉普森權利要求對于吸引審查員對于一項發明的新穎性的注意而不需要申請人就此向審查員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專利申請來說非常有用。這些陳述或者修改對于未來的專利訴訟會有害處,就如同FESTO判決中的情況那樣。
這種權利要求的名稱來源于一個案子,Ex parte Jepson,是于1917年裁決的。
馬庫什權利要求
主要用于化學領域的馬庫什權利要求或結構是一種在一個或多個部分的化合物中具有多種“功能等同”的化學成分的權利要求。根據《Patent Law for the Nonlawyer》的定義(Burton A. Amernick;第二版,1991年), “在描述...成分化合物的的權利要求中,有時候對于它來說很重要的一種替代選擇就是一組對于該發明來說功能相同的成分....例如人造群組等的權利要求是允許的,并被叫做“馬庫什群組”自從第一個案例中的發明人...贏得了這么做的權利”
如果申請專利的化合物包括幾個馬庫什群組,則其包括的可能的化合物數量也許會非常大。沒有哪個專利數據庫能產生所有可能的排列并且為它們進行索引。專利研究者在尋找特定的化學藥品,以試圖找到所有具有包括該化學藥品的馬庫什結構的專利,即使這些專利的索引不包括適合的特定的化合物的時,會有這樣的問題。這就是為什么能夠尋找化學子結構的數據庫是不必可少的原因。
馬庫什權利要求根據尤金·馬庫什而得名。他是于1920年第一個在美國專利中成功使用這種權利要求的發明人。
瑞士型權利要求
瑞士型權利要求,或者叫做“瑞士型的用途權利要求”,是覆蓋某種已知的物質或化合物的第二種或隨后的醫學用途(或指征)的權利要求。考慮一種化合物,如果它已經被普遍認識,并且也具有一種醫學用途(例如醫治頭痛)。如果之后它被發現具有第二種醫學用途(例如修復脫發),那么發現這種屬性的人也會想要通過獲得專利來保護這種新的用途。
然而,該物質本身是已知的,且不能獲得專利。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54條”它不具有新穎性。同時一種醫學配方的一般概念也不能包括這種化合物。這是由第一種醫學用途得知的,因此根據該公約它不具有新穎性。只有治療方法是新的。然而,對于人體的治療方法不被認為是發明,因為根據歐洲專利法它是易受工業應用影響的,因此也不能獲得專利。
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通過允許權利要求保護“在制造治療情況Y的醫藥中使用物質X”而解決了這個問題。這既符合法律要求(它主張的是制造,而非治療方法),同時也滿足了制藥行業的要求。因為這種權利要求首先在瑞士被允許,它們也被叫做“瑞士型權利要求”。
其它類型
除了上述幾種特殊類型的權利要求外,還有其他類型的權利要求,如組合物權利要求、延展權利要求和信號權利要求等。
參考資料 >
專利權利要求項是什么.法師兄.2024-08-23
我正在申請專利呢,一般專利權利要求多引多嗎?.律圖.2024-08-23
吉林會計師事務所轉讓可帶部分人員.順企網.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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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庫什權利要求的優先權判斷.知乎專欄.2024-08-23
漫談醫藥用途發明專利申請與保護——從雙黃連治療冠狀病毒專利談起.搜狐網.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