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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旅游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促進旅游度假區高質量發展制定的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下發《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旅辦發〔2015〕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游局:

按照《國家旅游局關于開展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評定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我局將依照《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國家標準,開展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評定工作,引導和規范旅游度假區發展。現將《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2015年4月5日

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

全文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序推進旅游度假區發展,加強度假區等級管理,提高旅游度假區發展總體水平,依據《旅游法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2010)及相關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對象,是指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綜合性旅游度假區,不單獨對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獨立度假設施進行等級評定。

第三條 旅游度假區的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和省級旅游度假區2個等級。

第四條 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一的內容、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從事旅游度假經營業務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區,均可申請省級旅游度假區。公告為省級旅游度假區1年以上的度假區,可申請國家級旅游度假區。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的制訂工作,對全國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的實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評審組織

第七條 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全國旅游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旅資委”),具體負責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工作的組織和評審,授權并督導省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機構開展評審工作。

各省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立相關機構,負責省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工作的組織和評審,并報“全國旅資委”備案。

第八條“全國旅資委”成立由相關行業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負責基礎評價和現場檢查環節的評審。省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機構可參照“全國旅資委”的技術審查程序,成立相應的技術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旅游度假區具體審查實施工作。

第三章評審程序

第九條 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等級管理工作按照“自檢—申報—推薦—資料審核—基礎評價—現場檢查—公示—授牌”的程序進行。省級旅游度假區由各省級委員會參照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評審程序,因地制宜地確定各省的相應評審程序。

第十條申報單位根據《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國家標準(GB/T26358-2010)及相關細則要求進行自檢。

第十一條申報國家級的旅游度假區,由所在地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機構逐級提交申請報告、《旅游度假區等級申請評定報告書》和創建資料,省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機構組織初評。初評合格的旅游度假區,由省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機構向“全國旅資委”提交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全國旅資委”依據旅游度假區標準和細則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度假區名稱、范圍、管理機構、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度假區相關情況等。通過書面材料審核的旅游度假區,進入基礎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全國旅資委”組織成立基礎評價小組,根據旅游度假區等級基礎評價評分細則,對旅游度假區強制性指標、旅游資源和度假產品綜合評價進行初評,并提出建設提升方案。通過基礎評價的旅游度假區,作為創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試點單位,需針對初評意見和細則要求制定創建計劃,開展不少于1年的創建及整改提升工作。未通過初審的度假區,2年后方可再次申請重審。

第十四條創建工作完成后,“全國旅資委”組織現場評審組,按照旅游度假區等級綜合評分細則,對試點單位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并重點關注旅游度假區發展規劃執行情況、基礎評價小組提出的建設提升方案的改進情況、度假區創建計劃的實施情況、游客滿意度調查。評審組由專家3人或5人組成,實行首席專家負責制,其中星級飯店專家1人,旅游景區專家1人以及熟悉旅游度假區工作的專家1-2人。現場檢查達標的度假區,進入社會公示程序,未達標的度假區,1年后方可再次申請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全國旅資委”對達到標準的申報單位,在中國旅游網上進行7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公示無重大異議的單位,由“全國旅資委”發布公告,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旅游度假區申報過程中,應保證材料的真實、準確。如在評審過程發現材料造假,取消其申報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八條 各級旅游度假區等級管理委員會每年采取部分復核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或委托專業機構對度假區開展社會調查、游客意見反饋等方式對旅游度假區進行復核,每年復核比例不低于20%。全面復核每3年至少進行1次。

第十九條“全國旅資委”建立“旅游度假區監測信息平臺”,通過評審的旅游度假區應按照要求將相關資料錄入備案,并及時進行數據更新,對于不按要求錄入信息者,視為復核不達要求。

第二十條經抽查復核達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旅游度假區,按以下方法作出處理:

1由相應級別管理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對于取消或降低等級的度假區,由相應的管理機構對外公告。“全國旅資委”有權對各級旅游度假區作出相關處理。

2旅游度假區接到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后,須認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相應的管理委員會。

3凡被降低、取消等級的旅游度假區,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新的資質等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旅游度假區等級的標牌、等級證書,由“全國旅資委”統一制作、由相應管理機構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相應管理機構的授權或認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二條旅游度假區等級標牌,須置于旅游度假區主要入口最明顯位置,并應在其宣傳廣告等資料中正確標明其等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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