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輝,男,漢族,1964年1月出生,煙臺市人,199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副教授。曾任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21年8月27日上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從輝犯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539.1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人物履歷
1981.09-1985.07 安徽師范大學物理系物理專業學習
1985.07-1986.07 宿州市教師進修學校教師
1986.07-1995.09 安徽財經大學教師(其間:1992.09-1995.09 中國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95.09-1996.09 安徽省公安廳一處一科見習人員
1996.09-1997.02 安徽省公安廳一處秘書科副主任科員
1997.02-1999.03 安徽省公安廳一處秘書科副科長
1999.03-1999.10 安徽省公安廳一處秘書科科長
1999.10-2000.06 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調研室主任
2000.06-2000.12 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秘書科科長
2000.12-2001.05 安徽省公安廳黨委秘書(副處級)、辦公室秘書科科長
2001.05-2005.10 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
2005.10-2009.11 安徽公安職業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
2009.11-2011.11 安徽公安職業學院院長
2011.11-2013.06 安徽公安職業學院(省公安廳警察訓練總隊)院長(政委)(副廳級)
2013.06-2014.12 馬鞍山市市政府副市長
2014.12-2018.01 馬鞍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
2018.01-2020.06 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2020年5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消息,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從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11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準,安徽省紀委監委對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從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從輝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違反工作紀律,不履行職責,有案不查,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涉嫌受賄犯罪。
從輝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置黨性原則于不顧,肆意踐踏職業操守,違規插手和干預招錄分配,破壞教育公平;執法犯法,以案謀私,搞權錢交易,破壞司法公信;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從輝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馬鞍山市第九屆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其馬鞍山市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11月,安徽省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從輝(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從輝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1年1月,安徽省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從輝(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阜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從輝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阜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從輝利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安徽公安職業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院長,馬鞍山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組書記、局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得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得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1年2月,安徽省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從輝涉嫌受賄罪一案5日在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從輝利用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安徽公安職業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院長、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考生招錄、案件處理、干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39.1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從輝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從輝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2021年8月27日上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從輝犯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539.1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參考資料 >
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從輝一審獲刑10年零3個月.今日頭條-安徽紀檢監察.2021-08-27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從輝被查.新京報-新浪網.2020-05-07
安徽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從輝被雙開.界面新聞.2020-11-13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從輝被決定逮捕.新京報.2020-12-01
吉林工商學院原黨委書記王延吉、安徽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從輝等3人被提起公訴.界面新聞.2021-01-20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從輝受審.中國新聞網.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