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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國土資源局
來源:互聯網

寧波市國土資源局曾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組成部門。2019年寧波市機構改革后,不再保留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并將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和其他部門的相關職責進行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基本概況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1〕8號),設立寧波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增加負責市級礦業權交易監督管理職責。

(二)取消和劃出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2.將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職責。

2.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統籌城鄉土地資源管理的職責。

3.強化對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職責。

4.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對國土資源綜合利用的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在審議批準后組織實施;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有關政策;組織制定市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國土資源聽證等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寧波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三)監督檢查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土地、地質礦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制訂并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指導、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標準農田建設。

(五)統一管理寧波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等工作。

(六)對寧波市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終止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負責寧波市地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對中介機構評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確認和備案登記管理。

(八)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和批準后的跟蹤檢查工作;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全市土地的征用、劃撥、出讓和使用工作;統一管理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工作。

(九)依法保護和管理礦產資源,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報批;負責用于商業經營的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核發采礦許可證;培育和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征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

(十一)籌集、安排并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的使用。

(十二)負責寧波市國土資源的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對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協助縣(市)、區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干部。

(十四)承辦寧波市政府交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政務督查、督辦;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組織開展綜合性調查研究;負責局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牽頭組織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牽頭協調落實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議的議定事項;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政務公開、宣傳、保密、新聞發布、保衛、固定資產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牽頭落實扶貧、聯系社區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1、負責局機關干部、區縣(市)國土資源分局(局)、局屬事業單位班子管理、干部考核、考察、調配和任免等工作;2、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區(功能園區)分局機構編制,負責局機關人力資源管理,指導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3、負責系統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系統基層國土所建設;4、組織開展干部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5、負責、指導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設置管理工作;6、負責局黨委會、黨委中心組學習會;7、負責系統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系統因私出國(境)審批和管理;8、負責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9、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10、承辦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計劃財務處(審計處)

編制落實年度財務預算,編報年度財務決算,組織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土地、礦產資源規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負責市本級并指導全市土地、礦產資源規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擔機關經費及政府土地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對下撥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檢查指導。

(四)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建設及黨群工作;牽頭協調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作風、精神文明及文明機關建設。

(五)調控與監管處

執行國家、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研究;負責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和對相關業務處室的業務監督;組織國土資源重大政策課題調研和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政策研究;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和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研究;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農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研究。

(六)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處

負責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及有關政策;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建設等相關規劃及具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導、審核縣(市)區、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空間銜接;組織指導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信息系統建設;承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承擔市本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材料匯總編報;負責全市批次項目及單獨選址項目農用地轉用報批受理、審查及匯總上報工作;組織落實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開發造地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牽頭組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擬訂集體土地征地拆遷有關政策并指導和監督執行;負責和指導協調集體土地拆遷補償爭議裁決。

機構二

(七)土地利用處

負責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等工作,并擬訂相應管理規定;負責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監管,承擔轉制企事業單位土地資產的處置管理;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負責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工作,擬訂土地市場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貫徹實施供地政策;承擔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或建設用地出讓方案的制定、審核工作;承擔土地級別、基準地價的調整審核和地價動態監測工作;承擔土地評估價格的初步確認,組織地價會審;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理。

(八)行政審批處

1、負責市本級窗口服務的行政審批辦理事項,具體承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核,農轉用土地征收審核,調整建設用地批文、盤活批而未供土地轉用指標審核,土地開墾審核,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審核,標準農田占補審核,規劃局部調整,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核。2、制定和完善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的工作流程、制度和規則。3、承擔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的收件、辦理、轉辦、出件、歸檔、網上結果公告和相關業務咨詢工作。4、調整和完善行政審批窗口服務事項設置;運用相關信息化手段提升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效能。5、牽頭組織市有關投資建設項目會商、會審活動。6、指導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審批相關業務工作。7、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法制監察局

牽頭協調國土資源立法規劃、計劃工作;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及協調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咨詢、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及全系統的依法行政情況;負責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重大國土資源信訪和協調指導日常信訪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協調指導有關聽證工作。

(十)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處

組織編制并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承擔礦業權和選礦許可的審批發證工作;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和采、探礦權出讓所得經費的征收、使用及管理;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礦業權權屬爭議、糾紛;組織指導全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環境總體規劃與專項規劃;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依法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等相關單位的資質;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依法管理、評價地質環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地質環境、地質遺跡等管理辦法。

(十一)不動產登記(地籍管理)處

1、擬訂全市地籍管理、不動產登記、爭議調處和信息共享等地方性政策;擬訂我市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測繪學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2、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全市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組織不動產登記人員培訓;指導全市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共享查詢。負責市級不動產登記工作。3、組織開展不動產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和基礎平臺建設、系統維護;組織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數據整合、統計分析。負責市本級各類不動產登記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5、擬定全市土地調查方案。負責組織全市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條件及其他專項調查工作;組織各級土地調查數據庫建設、更新、維護及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土地資源狀況進行統計、分析。6、指導組織縣(市)區不動產權籍調查測繪學工作,組織各級不動產權籍數據庫建設、更新、管理及維護。負責組織市本級不動產權籍調查測繪工作。7、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參考資料 >

重磅丨寧波市機構改革方案公布:設置市委機構17個,市政府機構37個.浙江日報-今日頭條.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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