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分類
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直接領導人負管理責任的人員。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定義
所謂領導責任,顧名思義,是指領導者對某項工作或某一事件所擔負的責任。一般而言,領導者的主要職責是決策、用人和檢查、落實,因而領導責任就具有間接性的特點。但是,領導責任不是一句空話,不能成為搪塞責任、逃避處罰的擋箭牌,而必須認真、嚴肅地予以落實。
必要性
中國共產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所有黨員干部的一言一行都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向人民負責,這是我們的一貫宗旨。作為一個地方、一個部門的負責人,領導干部對自己負責的工作,不論大小,不分巨細,都應當用真心,使真勁,切實負起責任,抓緊抓實,抓出成效。但是,毋庸諱言,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少數領導干部缺乏這樣的認識,心浮氣躁,得過且過,把責任掛在嘴上,不切實、不扎實、不落實。布置工作滿足于該開的會開了,該講的話講了,該發的文件發了,不檢查,不監督,不指導;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群眾的意見,只限于做做批示、提提要求,至于到底落實了沒有,實際情況究竟是個什么樣子,則是不聞不問或知之甚少。
更為嚴重的是,一旦出了問題,依法依紀追究起來,往往拿出“集體決定”、“不是自己直接負責”等種種借口,推卸責任,甚至金蟬脫殼,充其量承擔個“領導責任”。久而久之,“領導責任”竟成了某些人身上的“龍袍”,象征性地被打幾下,卻傷不著自己的皮毛。這種當領導不負責任,出了問題推卸責任的不良習氣,不僅不利于做好工作,而且還會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
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除了我們在干部管理、監督等方面還有需要改進和加強的地方外,主要原因在于有些領導干部不能正確對待人民給予的權力,對權力與責任的關系認識不清、處理不當,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眾所周知,權力與責任,是一對互相依存的矛盾,相隨相伴,不可分離。從來就沒有無權力的責任,也沒有無責任的權力。如果拋開責任,孤立地對待權力,那么權力就會成為傷人害己的雙刃劍,危害無窮。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現代管理科學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強調權力與責任的有機融合和相互制約,尤其重視責任對于權力的影響和制約。黨和人民給了你權力,讓你到一個部門、一個地方擔任領導,就是要你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發展,在運用權力的同時,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這種責任不僅僅是嘴上說說而已,更要落實到每一項具體的工作中。對關系黨和人民群眾利益特別是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危的事情,必須極端負責,極端認真,一絲不茍,精益求精,不能有半點的馬虎和敷衍。反之,假如責任不通過扎實具體的工作來實現,就會流于形式,就會成為一句空話,從而什么事情也干不成。
相關呼吁
領導責任不是一句空話,還有另一層重要的意思,就是當工作中出現了問題和失誤的時候,領導干部要勇于承擔責任。世界上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何況我們所從事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是一項前無古人的嶄新事業。從這個意義上講,工作中出現一些問題和失誤,也是正常的。但這決不能成為推卸責任的借口。領導干部對自己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失誤,必須實事求是地弄清其產生的原因,主動自覺地查找自己在主觀意識和工作方式、方法上的責任,不推不拖,不遮不掩,誠心誠意地接受群眾的監督,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這才是責任意識強的表現,才有助于達到改進和推動工作的目的。只有這樣,才是一個共產黨員對待黨和人民事業的正確態度。也正是從這個角度上講,對一些領導干部在重大事故中應負的領導責任必須予以追究,而決不能姑息遷就。
參考資料 >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的“領導責任”該怎么理解?.石家莊紀檢監察網.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