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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評審暫行辦法》于2011年9月21日由衛生部以衛醫管發〔2011〕75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評審權限與組織機構、評審申請與受理、評審的實施、評審結論、監督管理、附則7章,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衛生部發布的《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衛醫發〔1995〕第30號)與該《辦法》不符的,以該《辦法》為準。
衛生部通知
衛生部關于印發《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
衛醫管發〔2011〕75號
為全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公立醫院改革,進一步做好醫院評審工作,保證醫院評審的公開、公平、公正開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研究制定了《醫院評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醫院評審辦法或實施細則,認真做好醫院評審工作。各地在工作過程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聯系我部醫療服務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醫院評審暫行辦法
全文
海南省衛生廳辦公室轉發衛生部關于印發《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衛辦醫發[2011]75號
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局,省農墾總局衛生局,洋浦社會發展局,各二級以上綜合、專科、民營醫療機構:
現將《衛生部關于印發<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衛醫管發〔2011〕7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做好本年度的醫院評審工作。
衛醫管發〔2011〕75號文件詳細內容可從省衛生廳網站醫政處欄目下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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