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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論是一種守法義務論,最初由英國法學家H·L·A·哈特在20世紀50年代提出,并在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推動下得以發展。該理論強調在一個基本公正的社會中,個體守法的重要性以及由此帶來的益處。同時,公平論也被應用于心理學領域,研究個體對于報酬分配公平性的感知對其工作積極性的影響。
公平論的公式
公平理論可以通過公平關系式來描述,該公式涉及當事人對自己及他人所得報酬的感受,以及他們各自投入的努力。當個體感受到公平時,這些比例應該相等。如果不平等,可能會導致個體尋求改變以恢復平衡,包括調整自身報酬或投入,或是尋找新的比較對象。此外,個體還會進行縱向比較,即將當前的投入與回報與過去的經歷進行對比,以評估公平性。
公平的復雜性
公平理論雖然提出了普遍適用的觀點,但公平本身是一個復雜的概念,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個人主觀判斷、持有的公平標準、績效評定方法以及評定人員的選擇。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個體對公平的認知和感受。
守法的公平論
守法義務的公平論最早由H·L·A·哈特提出,并經約翰·羅爾斯發展,后遭羅伯特·諾齊克批評。這一理論成為當代政治義務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指出,在一個公正的社會中,每個人都應承擔守法的義務,因為他們的守法行為不僅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整個社會的公平。
參考資料 >
陳景輝:哈特《法律的概念》導讀.陳景輝:哈特《法律的概念》導讀.2024-10-25
守法義務的回報是什么.守法義務的回報是什么.2024-10-25
《法律的概念》與哈特的觀點,以及哈特眼中法律與道德的關聯.澎湃新聞.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