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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衛平
來源:互聯網

余衛平,男,1955年12月出生,經濟管理博士,高級經濟師,中國注冊特級職業經理人。1974年7月參加工作,198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云錫公司團委副書記、書記、公司辦公室副主任、深圳金云錫業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有色集團云南進出口公司副總經理、原云南冶煉廠副廠長;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云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公司第一、二屆董事會董事。云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常務副總經理,公司第三屆董事會副董事長。在任職期間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2008年12月29日,因犯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近1個億等罪名,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9年9月1日,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正文

因貪污受賄被判死刑

新華網昆明9月2日電(記者 屈明光)9月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云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余衛平受賄、挪用公款、貪污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昆明市中院一審對余衛平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銷受賄罪的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昆明市中院一審認定:2000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余衛平在擔任中國云銅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云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所有權轉讓、預付貨款、原料采購、工程承包等業務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系個人或單位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323萬元、澳元60萬元、美元458061元。2005年11月和2006年6月,余衛平利用擔任云銅集團副總經理等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公款借給個舊市新源有色金屬有限公司280萬元,借給河口合豐商貿有限公司2380萬元,共計人民幣266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并謀取個人利益,截至2006年9月全部歸還。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間,余衛平伙同廖康、陸衛平(另案處理)將合豐公司從越南進口的銅精礦銷售給明晨公司,并達成所得利潤分配的口頭協議。余衛平利用職務便利,故意違反中國云銅集團有限公司內貿銅精礦價格管理規定,惡意提高此項業務中銅精礦及銅精礦含金部分的收購價格,以交易的方式騙取云南銅業的貨款41251584.09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昆明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余衛平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余衛平不服,以具有重大立功情節、一審量刑畸重、貪污罪不成立,以及已退清全部贓款、判處沒收全部財產無法律依據為由,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上訴人余衛平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與職務行為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賄送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個人決定以單位的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構成挪用公款罪;故意違反中國云銅集團有限公司價格管理規定,提高價格系數,騙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構成貪污罪。經查,其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線索,為偵破相關案件提供了幫助,構成立功,但不構成重大立功。鑒于其在案發后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并已退清了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云南省高院依法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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