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或企業通過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獲取的經濟利益。具體涵蓋以下五類:專利技術授權使用產生的持續性收益、商標品牌加盟收取的年度特許經營費、文字作品手稿拍賣收入(不包含出版稿酬)、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形成的合同收入、專利侵權賠償金。其核心特征為使用權讓渡,與商品經營收入存在本質區別,如著作權使用費需與稿酬所得嚴格區分。因特許權屬于一種產權,具有獲利的效能,能得到相應的報酬,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依法征收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就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后就其余額按20% 比例稅率征稅。
費用減除標準
費用減除標準:
費用扣除標準按4000元為界區分定額與比例扣除方式。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例如:王某于2006年9月出讓其一項專利權,取得收入500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50000×(1-20%)=40000元
應納稅額=40000×20%=8000元
稿酬所得不同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與稿酬所得不同: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轉讓著作權免營業稅)。
2.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