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互聯網
孫中山先生在其1922年的文章《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中首次提出了“權能分治”的概念,強調了人民對政治主權的直接或間接行使權利。
權能分治
孫中山將國家的政治權力劃分為“政權”(又稱“民權”)和“治權”。他認為,政權是民眾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力量,而治權則是政府管理這些事務的能力。在這種體系中,政權應完全屬于人民,使他們能夠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而治權則應由政府機構負責實施。孫中山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建立一個全能型政府,以實現人民的最大利益。
政治權力分類
在“權能分治”的框架下,政治權力被區分為“政權”和“治權”兩大類。前者指的是人民的權利,后者則是政府的職能。這一劃分旨在確保人民擁有足夠的權力監督并影響政府的行為。
民權分類
孫中山將“民權”細分為四項基本權利: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和復決權。其中,選舉權和罷免權賦予人民選擇和更換官員的權力,而創制權和復決權則允許人民參與制定和修訂法律法規。
“能”的分類
相應地,孫中山也將“治權”分解為五種具體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監察權和考試權。這些權力分別由不同的政府機構行使,包括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和考試院。
參考資料 >
孫中山的“權能分治”理論研究.豆丁網.2024-11-24
五權憲法,權能分治,構建法治新框架.掛云帆.2024-11-24
試述孫中山“權能分治”學說.試述孫中山“權能分治”學說.20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