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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共和制
來源:互聯網

聯邦共和制(也稱復合共和制),就是國家的組成形式是聯邦制議會民主共和制。國家的各州有各自獨立的憲法和法院,但統一由聯邦政府管理。特點是國家具有最高立法、國家有統一的憲法和基本法律,聯邦是國際政治的主體。

起源

孟德斯鳩是聯邦制的鼻祖,他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寫道:“一個共和國,如果小的話,則會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話,則會亡于內部的罪惡。”“聯邦共和國這種共和政體能夠抵抗外來勢力,可以自己持續下去而內部不致腐爛。”“這種政府的形式是一種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幾個小邦聯合起來,建立更大的國家,并同意做這個國家的成員。”

聯邦黨人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對孟德斯鳩的理論進行了發展和改進。他認為聯邦政府和自治的州政府之間應當存在權力的分離,這樣有利于二者的相互制衡。這種制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聯邦政府對州的制衡,二是州對聯邦政府的制衡作用。

歷史上第一個將聯邦共和制付諸于現實的國家是美國

特點

(一)國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各聯邦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這些機關與中央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二)國家有統一的憲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圍內,各聯邦組成單位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三)國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聯邦成員的國籍;

(三)聯邦是國際政治的主體,外交權屬于中央政府,但在憲法的范圍內,聯邦成員也可以有一定的對外交往獨立性。

代表國家

美國德國印度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蘇聯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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