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運輸廳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歷史沿革
1945年12月,省政府成立之初,將土木交通郵電事項納入省建設廳職責。
1946年6月,在延吉市成立了吉東汽車管理總局,統籌全區的車輛及運輸管理。
1948年3月,吉東汽車管理總局遷至吉林市,并改稱吉林省汽車管理局,統一領導全省公路運輸工作。同年11月,省政府將汽車管理局改組為省公路局,隸屬于省工業廳。
1949年6月,省公路局改為省公路管理局,直屬省政府主席領導。
1950年11月,省公路管理局改為省交通廳。
1952年6月,省交通廳改為省人民政府公路管理局。
1954年1月,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交通工作”的指示,省人民政府公路管理局改為省人民政府交通廳。
1955年2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廳正式改稱省交通廳,成為政府部門。
1968年8月,“文革”期間被取消。
1969年11月,省革委會批準成立了吉林省交通運輸局,隸屬于省革委會生產指揮部,無內設機構,只設若干工作人員。
1970年8月,省革命委員會決定將交通運輸局與省郵電管理局郵政部分合并,成立吉林省交通郵政局,內部設若干組。
1973年6月,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機構編制調整方案》,交郵分設,撤銷吉林省交通郵政局,交通部分改稱吉林省交通局。
1980年9月,省交通局改為省交通廳,這一機構沿用了28年。
1986年,省交通廳內設行政管理部門有:辦公室、調研室、計劃處、財務處、技術處、航運處、人事勞資處、稽查征費處、交通監理處、老干部工作處。
1990年,吉林省編制委員會印發《關于省交通廳設立地方鐵路管理處的批復》,同意省交通廳設立地方鐵路管理處,增加行政編制5名。
1993年,省交通廳決定,將廳內設機構中的地方鐵路管理處和內河航運管理處整編制并入省運輸管理局,實行合署辦公。原地方鐵路和內河航運管理業務、職能不變。
1994年,省委、省政府下發《關于印發<吉林省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對省交通廳的內設機構做了調整。省交通廳內設機構行政管理部門調整后有:辦公室、人事勞資教育處、計劃統計處、財務會計處、基本建設管理處、科技處、體改法規處、審計處。
2000年9月,省政府辦公廳下發《吉林省交通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調整后省交通廳內設行政部門有:辦公室、人事勞資處、規劃計劃處(交通戰備辦公室)、財務審計處、建設管理處、運輸管理處、體改法規處、科技教育處、老干部處。
2008年,按照國務院大部制改革方案和省政府文件要求,省交通廳改名為省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并沿用至今。
2009年5月,經省政府批準(吉政辦發〔2009〕59號),確定省交通運輸廳內設機構13個:辦公室、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綜合規劃處(交通戰備辦公室)、財務處、人事處、建設管理處、技術處、運輸管理處(出租汽車行業指導辦公室)、安全監督處(應急管理辦公室)、科技教育處、審計處、督查室、老干部處。
2018年12月,經省委辦公廳批準(吉廳字〔2018〕77號),對交通廳內設機構進行調整,撤銷技術處、督查室、老干部處,增設研究室、公路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運輸管理處(出租汽車行業指導辦公室)更名為綜合運輸服務處(水運管理辦公室),法規處不再加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調整后,省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內設機構12個:即辦公室、研究室、法規處、綜合規劃處(省交通運輸廳交通戰備辦公室)、財務處、人事處、建設管理處、公路管理處、綜合運輸服務處(水運管理辦公室)、安全監督處(應急管理辦公室)、科技教育處、審計處。另設行政審批辦公室和機關黨委。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行業法律法規、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省公路、水路等行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中長期發展計劃;組織起草交通運輸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和標準;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承擔涉及全省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陸路、水路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參與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等綜合運輸樞紐的規劃工作。
(三)承擔全省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指導和監督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范的實施;協調和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汽車出入境運輸和水路與周邊國家及鄰省的運輸銜接與合作事宜;負責港口的行業管理及中朝界河航運合作事宜。
(四)承擔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指導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省管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市(州)、縣(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五)負責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和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并監督實施,對涉及財政、土地、價格等方面的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六)承擔全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監督、指導公路、水路等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的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七)負責全省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含出租車)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對全省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監測高速公路及重點干線公路網安全運行情況;承擔交通戰備有關工作。
(八)指導全省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科技教育、工程造價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組織省管重點項目交通建設資金籌措;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組織實施交通運輸重點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指導交通運輸行業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及利用外資工作。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辦公室、研究室、法規處、綜合規劃處(交通戰備辦公室)、財務處、人事處、建設管理處、公路管理處、綜合運輸服務處(水運管理辦公室)、安全監督處(應急管理辦公室)、科技教育處、審計處、行政審批辦公室、機關黨委。
直屬單位
吉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
吉林省高等級公路建設局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吉林省運輸管理局
吉林省航道管理局
吉林省地方海事局
吉林省交通科學研究所
吉林省公路交通應急保障中心
吉林省交通廳機關服務中心
吉林省交通宣傳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交通聯絡處
吉林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
吉林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
吉林省公路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所獲榮譽
2011年1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三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參考資料 >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領導介紹.吉林省交通運輸廳官網.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