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國籍指個人同時擁有三個或以上國家的國籍,其成因與雙重國籍類似,例如雙重國籍者在采取出生地主義的第三國所生子女可能獲得多重國籍。該狀態涉及不同國家法律體系的交叉,部分國家基于出生地、血統或歸化程序等原則有條件承認。國際社會在處理多重國籍問題時,多數國家通過雙邊協議或法律修訂降低國籍沖突風險。例如德國自2000年起引入出生地原則并設置限期承認機制,中國相關政策旨在協調海外華僑與居留國關系。
認可地區
亞洲
韓國(有條件承認)、菲律賓、越南、柬埔寨、孟加拉國、印度、斯里蘭卡、巴基斯坦、敘利亞、約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格魯吉亞、土耳其
歐洲
愛爾蘭、英國、葡萄牙、西班牙、法國、比利時、荷蘭、德國(有限期承認)、丹麥、瑞典、芬蘭、波蘭(默許)、捷克、奧地利(有特殊貢獻)、匈牙利、意大利、波黑(有條件承認)、塞爾維亞、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摩爾多瓦、塞浦路斯、馬耳他、瑞士
北美洲
格陵蘭島(丹麥)、加拿大、美國(默許)、墨西哥、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哥斯達黎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牙買加、薩爾瓦多、危地馬拉
南美洲
大洋洲
非洲
摩洛哥、阿爾及利亞、突尼斯、蘇丹、布隆迪、貝寧、多哥、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加納、科特迪瓦、盧旺達、南非、塞內加爾、塞舌爾
波黑國籍政策
波黑有條件地承認雙重國籍。
1999年8月26日頒布的《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國籍法》第4條規定:波黑公民可擁有與波黑簽訂了承認雙重國籍協定的國家的國籍。
丹麥國籍政策
丹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未明確承認雙重國籍,其第二條第一一三款規定可視為對雙重國籍的默認,此即“父母一方”“通過申請或以認同的方式取得外國國籍”,或因“擔任他國公職取得外國國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國籍者”,“其18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國國籍法取得某國國籍;
德國國籍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國新國籍法實施生效,對原國籍法做了較大的修改與補充,改變了過去單一根據血統原則確定國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則,有限期的承認雙重國籍,并且進一步簡化了外國人入籍的手續;2023年修訂《國籍法》后允許多重國籍并縮短入籍年限。
法國國籍政策
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之一。取得法國國籍主要采用出生地制和血緣制。現行法國國籍法規定,人們可以通過決定的或自然的血緣關系取得法國國籍。對出生在法國或定居在法國的外國人,也可以通過出生地(定居地)的關系來獲得法國國籍。
荷蘭國籍政策
荷蘭的國籍政策主要采用血統主義原則,即以父母的國籍而不是以出生地來判定新生兒的國籍。凡是父母當中有一方或雙方具有荷蘭國籍,則新生兒一出生即具有荷蘭國籍。荷蘭采取有限度承認雙重國籍的做法,即一個具有荷蘭國籍的人取得另外一個國籍,如果該國籍不是自己通過主動申請獲得的,而是由于出生、結婚等原因被動獲得的,則此人可保留荷蘭國籍。
阿根廷國籍政策
阿根廷是一個典型的移民國家,擁有較為寬松的國籍政策,凡是在阿根廷出生的小孩均可自然擁有阿根廷國籍。阿根廷承認雙重國籍并與西班牙、菲律賓、意大利等國簽有雙重國籍協議的意思是說,根據阿根廷國籍規定擁有阿根廷國籍的人,如果同時根據阿根廷上述簽約國的規定取得了西班牙、菲律賓、意大利等國的國籍的話,他可以同時擁有雙重國籍身份,即同時擁有兩個國家的公民權。
中國政策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對具有中國國籍的規定是: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 (1)中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中國的; (3)有其它正當理由。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中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1)外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外國的; (3)有其它正當理由。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同時規定,定居外國并取得外籍者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這是我國與有關國家特別是東南亞國家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的成功經驗總結。我國在海外尤其在東南亞國家的華僑眾多,明確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鼓勵居住在外國的華僑自愿加入或取得居留國的國籍,有利于減少國籍沖突,有利于消除華僑居留國對我國的疑慮,有利于維護廣大海外華僑在僑居國的切身利益,符合華僑本身愿望,也有利于促進我國的對外交往。同時,減少雙重國籍和多重國籍也是國際社會努力的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頒布實施近二十年的實踐證明,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原則在處理國籍沖突問題上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一原則符合我國目前的國情和國家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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