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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溫暖工程基金會
來源:互聯網

湖南省溫暖工程基金會于2008年成立,公募性質,秉承“急人所急、雪中送炭;燈亮一盞、光灑成片”宗旨,致力解決學業(yè)困難、就業(yè)困惑、家業(yè)困境等民生問題,助力鄉(xiāng)村振興。 已募集2.6億余元,資助5.6萬余人。系湖南省示范社會組織,湖南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黨建示范陣地,榮獲中華慈善獎

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溫暖工程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屬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崇尚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服務于溫暖工程培訓、經濟社會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和農村人力資源開發(fā),助力培養(yǎng)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guī)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于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投資收益以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長沙市教育街11號省教育廳西院。

業(yè)務范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符合中華職業(yè)教育社溫暖工程宗旨的職業(yè)教育、就業(yè)及創(chuàng)業(yè)指導方面的資助,湖南新農村建設試點與培訓的有關工作。

(一)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于中國新農村建設的各項活動;

(二)支持并組織實施中國鄉(xiāng)村振興的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fā)展的研究;

(三)獎勵鄉(xiāng)村振興優(yōu)秀人才及為鄉(xiāng)村振興事業(yè)做出杰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四)開展與臺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并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并志愿服務于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文化包容性,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yè)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huán)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湖南省溫暖工程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guī)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fā)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每年2至3次的理事會或專業(yè)小組會議,并為議題準備專業(yè)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托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yōu)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絡,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yè)績。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3名。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jiān)事由業(yè)務相關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北京現代職業(yè)學校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并付諸執(zhí)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機構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zhí)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并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訂、實施業(yè)務發(fā)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客戶為服務人群,建立、發(fā)展與支持客戶互動、持續(xù)的合作關系;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于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七)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yè)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yōu)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并得到發(fā)展;

(八)凝聚機構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yè)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配合,實現機構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zhàn)略計劃所采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jiān)事的監(jiān)督和檢查。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業(yè)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優(yōu)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zhí)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huán)節(jié)建立科學、規(guī)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10萬元的慈善項目。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0年8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勇擔責任 慷慨解囊!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表彰名單揭曉.今日頭條.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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